本文摘要:摘要:在汽车产品管理上主要使用的管理体系有两种,第一种就是以欧盟为主的认证以及召回,第二种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我认证以及强制召回,其它的管理体系基本都是以这两个体系作为基础,搭建适合国内市场特点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浅谈;欧盟车辆认证法规;车
摘要:在汽车产品管理上主要使用的管理体系有两种,第一种就是以欧盟为主的认证以及召回,第二种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我认证以及强制召回,其它的管理体系基本都是以这两个体系作为基础,搭建适合国内市场特点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浅谈;欧盟车辆认证法规;车辆管理体系
引言
在上个世纪由于欧洲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车辆法规,在汽车行业交易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为促进欧洲汽车一体化发展,使贸易开展更加方便,需要搭建完善的汽车法规以及认证体系,因此欧盟将各个国家与汽车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整合到一起,形成统一的欧盟车辆认证法规,实现欧洲共同体发展。
1 欧洲汽车管理法规
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在欧洲联合国委员会的干预下,完成对汽车相关法规的制定,制定的主要内容有汽车零部件规范化生产以及驾驶安全等,在各国家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出一套互利互惠的方案,这个法规也被很多欧洲或者欧洲以外的国家应用。我国从2000年开始,参与全球汽车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中。
1.1 欧洲联盟指令
首先需要由各成员国组成的工作小组提出指令,或者对现有指令的修改,然后欧盟理事会会对提议进行研究,决定是通过还是否决,通过的指令需要在成员国无理由执行。目前,欧盟的车辆验证指令总计133条,这些指令涉及到部件、系统以及整车等所有方面,但是操作性指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些指令都要不断进行修改,经过多年的发展并逐步修改已经形成完善的欧盟车辆认证法规以及成熟的体系。
1.2 经济委员会法规
联合国的经济委员会由5个区域组成,每个区域都会设置委员会进行管理,法规的制定需要其下属工作小组负责并修正。从相关法规制定协定书内容上来看,所有法规的制定以及修正都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总数才能通过,最后由欧洲经济委员会发布。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车辆认证法规已经越来越成熟,并且更加的深入。
2 欧洲汽车产品管理体系
2.1 汽车管理模式
在欧洲,采用的管理模式为欧盟型式批准制度,这个制度刚开始仅对乘用车进行限制,直到后来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对M、N以及O类型的车辆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准,对车辆的性能以及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其作为型式批准的参考条件,而产品认证采用的是第三方认证体系。
在整个型式批准制度中,发证机关为欧盟成员国的交通部门,对车企发送批准型式核准以及对生产过程技术以及质量是否满足审核内容进行调查。进行认证的机构则是由欧盟授权的机构,对汽车进行测试,并制定审查、试验报告。制造商需要提供技术文件等数据,在下发认可证书后,才能够在真个欧盟成员国中售卖。
2.2 汽车验证流程
对汽车产品进行验证时,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且加强与车企的沟通。如果车辆具有单独的系统那么可以针对这个系统进行单独的认证指令批准,但是需要提交详细的适用车型报告等,在准备阶段主要对系统以及零件进行审批,保证其符合整车的需求,欧盟汽车质量验证需要将系统与零部件进行分开验证。
在整个验证过程中,首先需要制造商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技术文件、营业制造以及工艺流程图等资料,然后在进行申请后,会指派专家对文件以及生产现场进行考核,保证汽车的制作工艺与报告中的一致,并做好跟踪审核工作,也可以将相关发证机关的体系证书替代现场审核。
对产品进行测试的过程中,需要对车企的样车进行测试,测试需要在实验室中进行,相关工程师会按照相关制度对样品进行测试,如果有项目没有达到测试要求,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然后在改进后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直到样品完全符合要求。产品合格后工程师会制定详细的报告,作为发证机构参考的标准。车企在进行验证时,如果可以提交检测设备等数据并且得到技术机构认可,则可以直接使用车企自己的实验室对车辆进行验证,对车辆的各项参数进行测试。
在证书颁发阶段,对于车企来说得到审批的前提条件有,样品必须通过测试以及在后续生产过程中,车辆质量需要与样品质量持平,具有相同的质量。证书原件只有一份,内含所有的检测报告以及技术数据,制造方是唯一全权拥有者。
获得正式认可的车企需要面对不定期的审查,从现场、样品测试等多个方面对产品进行抽查,然后对抽查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车企不满足证书中的标准,可以立刻剥夺证书。主要分为现场检测、生产一致性审核以及抽样检查三部分。
3 法规升级趋势
3.1 安全带升级趋势
在汽车行驶的过程中,安全带的安全是保证驾驶者安全基础,如果汽车驾驶人在没有系安全带的前提下,车速过快,安全带设置能够提醒驾驶员系好安全带,在最近的修正法规中,要求汽车的前排座椅需要配置提醒装置,能够对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
3.2 自动近光灯
自动近光灯能够根据光线自动开启或者关闭,在车辆的前照灯上安装了光度传感器,实现近光灯的自动开启,在以往的规定中仅要求,近光灯开关可以自动启动,但是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在最新的法规中要求,汽车近光灯需要按照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者关闭,当汽车在光线不好的地段行驶时需要自动开启。
3.3 后下部防护
后下部防护能够有效减少追尾事故对人员的损伤程度,因此法规中也对后下部防护做出要求,横向构件的高度,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来说,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最新的法规中,对强度以及加载力都有更高的要求。
3.4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能够检测出前方可能发生的碰撞,然后自动减速避免会撞到其他人,自动刹车能够减少发生车祸的概率,根据距离以及速度判断是否会产生威胁,减少碰撞造成的损失,在最新的法规中已经将自动刹车作为国际标准并达成相关的协议,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使用能够在每年拯救数千万人的生命。
汽车工程论文投稿刊物:《重型汽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是由中国重汽技术中心主办的国家级期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是国内重型汽车行业唯一一份公开发行的权威刊物,集技术性与综合性、理论性与实用性为一体,在汽车类期刊中占具重要地位。
4 结束语
汽车制造商为使汽车产品能够更快的得到验证,需要详细掌握欧盟汽车质量验证的相关制度,及时了解到更新的流程,然后根据法规内容对技术进行改革,使汽车产品能够更快的获得认证证书,为进入欧盟国家市场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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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逊蒙,姜啸.欧盟针对L类车辆认证制度的改进建议[J].摩托车技术,2011(04):51-55.
作者:初士雨 陈洪超 张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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