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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浅析火灾漏电报警系统

所属分类:电子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5-05-21 14:14

本文摘要:摘要:本文简要的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工程应用中遇到的适用场所、如何设置等几点问题进行阐述,并强调了合理应用该系统才能充分体现该系统的功用。 关键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供电 引言 随着我国人均用电量的增加,电气火灾也

  摘要:本文简要的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工程应用中遇到的适用场所、如何设置等几点问题进行阐述,并强调了合理应用该系统才能充分体现该系统的功用。

  关键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供电

  引言

  随着我国人均用电量的增加,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给国家经济和人民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特别在重大火灾中,电气火灾占的比例很大,而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场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综合《高规》、《民规》、《广东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场所宜设置漏电报警系统:

  a.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内的儿童活动场所;

  b.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场所;

  c.歌舞厅、卡拉OK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d.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书库等建筑或场所;

  e.设于地下层的餐饮、商店、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f.经营灯具、电器、家具、建材、服装等场所;

  h.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餐饮、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 系统供电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有消防电源时,应由消防电源作主电源。

  为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不受被监控线路故障的影响,建议采用集中的供电方式。即由电网提供可靠的电源给集中控制器,再由集中控制器通过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给各探测控制器及探测器。应根据探测控制器数量及功率,通过耗损功率的总和确定导线截面积。

  探测器电源由探测控制器供给,电压为12V DC,并利用特殊线缆传输。

  3 安装的具体位置和安装的数量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于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非消防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低压配电系统第二级);当上述区域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于等于500mA时,宜设于总配电箱出线处或下一级配电箱进线处;当低压配电系统出线回路的正常泄漏电流小500mA时,宜设于低压配电系统出线处。

  安装的具体位置及数量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人员密集的程度等因素由设计人员综合考虑。

  4 正确选择漏电电流报警值和温度报警值,漏电电流报警值应能躲开正常的泄漏电流。

  正确选择漏电电流报警值关系到配电系统是否可以可靠运用,是否真正能起到防火漏电作用的关键。如果漏电报警电流统一设定在一定的数值,例如300mA或500mA,那么某一台漏电报警器保护的配电系统范围就比较大,此时如果漏电电流报警值不相应调整,经常会发生报警。但有些漏电报警器保护的配电系统很小,如果电流报警值设置得过大,那么也起不了作用。因此,如何确定漏电报警电流,是系统设计的关键。关于漏电电流报警值的设定,笔者认为:

  a.剩余电流报警值应躲开正常的泄漏电流。

  b.电流报警器应具有根椐不同的配电系统自动设定报警电流,剩余电流报警值=正常的泄漏电流+ΔI(漏电电流突变值),ΔI(漏电电流突变值)建议为100mA。

  c.回路、插座回路等普通用电设备,如果剩余电流不断增加,那么在剩余电流报警器的剩余电流达到一定值时,除了发出警报信号外、还要发出动作信号,使断路器跳闸。该动作信号发出时的剩余电流,应该比报警电流要大100mA左右,消防用电回路,重要用电设备回路只报警,不跳闸。

  5 安装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以后是否还应该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笔者认为在安装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回路上,没有必要再安装30mA以上的用于防止火灾发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因为30mA以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防止火灾级联配合设计的。利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就可以及时的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由专业人员去消除隐患。没有必要等到漏电电流发展到可以跳闸时再切断电源。

  而利用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断路器组成的进行报警而不动作于跳闸的报警系统,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但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

  6 什么样的设备、供电线路不宜安装?

  对于焊机设备等以短路原理进行工作的设备,不应该加设保护式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 关于防火带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断路器的应用问题

  7.1 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中的6.5.2的第7款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存在经常性的跳闸事故,现场经常将其拆除,主要原因是:

  (1)在设计过程中并没有计算或测量因有的泄漏电流。

  (2)选择不可调整动作值的带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断路器。

  (3)选择报警式带剩余电流保护器,但不知报警到何处,问题仍无法解决。

  基于以上几点,对于工程设计人员来说,选择了固定的动作值的带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断路器,经常性的跳闸;选择报警式的带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断路器后又不知将报警信号接至何处及报警之后需要做什么。因此造成了保护电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乱跳闸。

  7.2有些工程现场反映由于电源进线处防火剩余电流保护器常合不上或不定时的跳闸,只得将防火剩余电流保护器短接或拆除,原因是中性线被重复接地。

  按IEC标准,为避免产生有害的杂散电流,一建筑物内中性线只能在一点与PE线相连接而接地。但我国由于过去的规范中“零线应重复接地”这一规定的影响,在配电箱的制作及配电箱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常将中性线重复接地。TN-C-S系统中的PEN线在进线处分为PE线和中性线,PE线通过总等电位联结而实现了自然的重复接地,而中性线则不得再接地。但中性线母排和PE线母排在配电箱制作中就常被跨接而使中性线错误地接地。IEC标准严格限制PE线电流,正常时PE线电流仅以mA计,只在发生接地故障时PE线才通过大幅值的故障电流。如果中性线被重复接地,几十上百安的中性线电流将通过PE线返回电源,安就是我们在电气设计安装中需要注意避免的杂散电流。这类杂散电流能引发电气火灾等灾害,但同时也能使防火剩余电流保护器做出反应而误动,使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8 总结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防这些隐患,但只有从具体的工程实际情况出发,以人为本,精心设计,在每个细节上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尽量保证消防设备供电的可靠性,才能达到最佳的安全效果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厚余 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校验(M)。北京:电力出版社,2004

  (2)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工业与发用配电设计手册(M),中国电力出版社

  (3)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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