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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度条例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05-06 16:37

本文摘要:文章是一篇金融论文,主要讲述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新改革管理要点和金融条例模式的应用等等。本文选自:,《金融纵横》,《金融纵横》杂志依托强势金融资源,以长三角地区金融业和中产阶级为市场主体,定位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大中型企业高管人

  文章是一篇金融论文,主要讲述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新改革管理要点和金融条例模式的应用等等。本文选自:《金融纵横》,《金融纵横》杂志依托强势金融资源,以长三角地区金融业和中产阶级为市场主体,定位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和金融业VIP贵宾客户为读者对象,同时向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机关各厅局、各省辖市主要负责同志赠阅。

金融纵横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 、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 ,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金融制度,金融条例,金融论文

  一、 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

  2003年 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 3月 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 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 )反洗钱监管带有盲目性。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客户。金融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识别客户.一是靠审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身份证明品种多达五种,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很难确保其真实、合法性,而客户认为所要了解的内容是商业机密,也不配合+现实是,柜面业务的审查询问了解,没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和部门指导.部分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弃履行有关核对客户真实身份和报告的义务。2007年的反洗钱报告中,全年发现 14399起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情况,33468起未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并有 744个匿名账户。(2)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手段缺乏,仅把反洗钱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由于“两个办法”中较原则,没有细则,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特点和情况制定本系统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或实施细则,临柜人员很难 及时准确、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结算、清算外汇等方面的资金运作信息.对反洗钱的监测停留在逐笔监测、逐笔报告阶段。2007年全面共检查金融交 易3-36亿笔,从中发现未报告的可疑交易共计 52.7l万笔。

  (二)信息失真。这反映在两个方面,(1)洗钱者与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职能是根据已被发现 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行为选择。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很难判断资金来源与去向。(2)反洗钱系统内部信息不对称,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反洗钱监管未形成监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内部横向各具体职能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换网络,反洗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银监、工商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与金融机构之间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往往多部门对同一目标重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考虑较少。

  (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 2005年的1.27亿 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 2005年的 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 2007年的328起 537.2亿元。反洗钱 的最 高 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 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

  二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

  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 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 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 )没有独立的、权威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效率很难有效发挥。反洗钱防范 、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金融业,也需要反洗钱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单靠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处来监管,力量单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机构内.很难分析研究出洗钱的本来面目;2007年期间,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4533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350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而银行就占了341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反洗钱的检查,但金融机构达十几万家,在检查中也只能进行抽检,不可能全检,加上金融机构对 反洗钱检查力度认识不够,对于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一规两办法”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但一方面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一规两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使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局限,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汇总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本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即增加信息流动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来越不适应跨币种洗钱犯罪的形势,也与国际上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的趋势相违。

  (二 )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 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 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 钱意识及 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 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 。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 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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