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这篇法律道德建设论文发表了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和道德建设研究,p2p网络借贷是近两年比较火的一种借贷平台,这种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对个人的信誉评价要求较高,论文通过图表分析了当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探讨了法律道德建设在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重要性
这篇法律道德建设论文发表了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和道德建设研究,p2p网络借贷是近两年比较火的一种借贷平台,这种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对个人的信誉评价要求较高,论文通过图表分析了当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探讨了法律道德建设在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重要性,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律道德建设论文,P2P网络借贷,道德失范,道德建设
P2P网络借贷即个人对个人的网上贷款,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借贷模式。这种借贷模式下,P2P借贷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于有闲置资金的投资人和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负责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并披露信息,以及收取账户的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等其他增值服务,以促成双方完成贷款交易。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发生。截止2017年3月为止,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高达3629家。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问题平台数量依旧只增不少。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文献综述
P2P的开始来源于英国,发展在美国,在中国出现了空前的繁荣。Zopa作为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05年成立于英国,美国的Prosper也在同一年成立。而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则是拍拍贷于2007年6月在中国上海成立。近些年来,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集中在平台的风险监管及防范,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研究,以及平台的法律性质研究等方面。目前通过梳理文献发现,我国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主要是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与发展,平台监管措施及防范以及平台的法律性质等。人人贷总监王朋月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个中介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加上互联网的力量,为投资人与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活动。陆岷峰(2015)和叶湘榕(2014)都认为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互联网对民间借贷的升级与结合,是新的金融理念与形式。
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征信系统的不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与国外并不一样,针对此中差异郑志来(2015)将我国P2P网络借贷分为三种模式:纯中介线上电商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O2O模式以及债权转让交易模式。叶湘榕(2014)认为由于我国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非完全的中介服务平台,以至于我国P2P网络借贷不仅有其共性风险——技术风险、监管缺失、财务披露、诈骗洗钱、信息泄露,更有其独有的特性风险——法律风险、产品异化风险、关联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非法集资风险。谢平(2014)在其研究中提到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所以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有其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应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信息披露方面,王会娟(2014)以人人贷的数据出发,发现了信用机制对可以减低网络贷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完善对信用机制的监管。在监管部门方面,冯果(2013)揭示了P2P网络平台的异化现象,提出以中国银监会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活动、资金安全、利率水平实施全面监管。对于资金安全问题上王艳(2009)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将网络借贷归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以规范管理。
在平台信用方面,张玉梅(2010)认为应当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利用网络力量防范信用风险,让平台承担部分风险,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相关法律并且降低高信用客户的利率来进行防范。以上观点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定义与评价,对我们认识了解其有一定帮助。但这些观点集中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特征,究其风险缘由并没有深刻的内部原因。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内涵建设可以有效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因此,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探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将道德文明融入P2P行业文明中,构建绿色健康的P2P行业新环境,才是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自2007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历经10年的发展,尤其近几年来的飞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根据零壹财经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P2P行业贷款余额已接近两亿元,从交易额来看,集中分布北京、广东、上海和浙江四地,规模合计占到全国总量的84%;从注册区域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包括广东、浙江、山东、上海、江苏等,其平台数量均位居前列,达到了60%;从网络贷款余额来看,2016年贷款余额飞速增长,近六年网络贷款余额,具体见图1所示。不难看出,P2P网络贷款余额在2016年飞速上升,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也暴露了不好问题。
根据零壹财经数据表明,截至2016年12月底,共有1625家平台正常运营。如图2所示,自2010年起,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急剧增加,在2015年达到顶峰。2016年受e租宝事件的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有所下降,但是自2011年起,问题平台的数量直线上升。据零壹财经数据统计2016年全年共有1106家平台出现问题,是2015年的1.2倍。P2P问题平台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难道仅仅是因为缺乏监管导致的吗?根据零壹财经数据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无故关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提现困难导致的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网站,以及由于非法集资等原因跑路或者被立案侦查。如图3所示。
三、P2P网络借贷道德失范的表现
根据上图的分析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闭原因也是其道德失范的表现,根据他的道德因素将其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平台跑路事件频发。P2P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创新的借贷平台,为个人贷款和投资创造了更多便利,应当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鼓励。但是,由于我国的P2P借贷行业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措施的三无混乱状态,以至于一些以欺诈为目的的公司企图浑水摸鱼。2012年12月21日,P2P网络贷款平台“优易网”创始人与其平台工作人员一夜之间人间蒸发,携卷了60余位债权人近2000万元资金。被称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圈钱“跑路”的第一例。不仅如此,接连后续的平台例如:中贷信创、元壹创投、信誉财富等纷纷出现法人“跑路事件”,导致投资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第二,P2P网络贷款平台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为了确保平台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可靠,平台往往要求借款人和借款人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目前我国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只需注册登录就可以查阅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这不利于对借款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或其员工为了谋取私利,甚至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给其他公司。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导致的损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私设资金池,非法集资问题。网络借贷是投资人将资金转入网络平台再由平台转给借款人。大多的网络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完成,然而由于我国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不规范,而导致部分平台以此为漏洞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高达500多亿。据查e租宝利用虚假项目吸纳资金,引入关联性的担保机构,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并以“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骗取投资。E租宝作为一家新生P2P网贷平台,存在大量的资金自融的现象。由于资金没有托管,由平台全权处理资金,e租宝俨然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
第四,信用问题。在P2P网络借贷中,由于借款人的信用为题而导致的道德风险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贷款。由于搜集个人信用信息工作繁杂,平台自身力量有限,一般只是简单的审查其还款能力,信用账单等,然而科技发达这些证明真假难辨,由此隐含了较大的信用风险。
第二,由于借款人违规或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还款困难而造成违约。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有效监督能力与措施,对于借款人后续使用资金状况无法确认。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条约,违规使用资金就会加大违约的风险。
第三,借款人恶意违约或拒绝还款。由于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健全,加之部分民众对于网络上的陌生人之间借贷不以为然,传统的民间借贷依靠的声誉、道德等约束机制很难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作用,因此给缺乏信用观念之人以可乘之机。虽然对于信用问题导致的道德风险,P2P平台也会采取将借款人加入黑名单或催促还款等措施,但效果并不显著。
四、P2P网络借贷的道德重建
尽管自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以来通过限制注册等方式加强P2P行业准入控制,明确禁止事项;提高了P2P平台的业务和运营规范,确立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加强合规运营,明确了各监管方的责任,减少监管盲区。但是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却只增不减。因此对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道德重建已经迫在眉睫。
1、树立正确的道德风险防范理念。当前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由于网络环境的恶化导致的诚信缺失而导致的风险问题令人堪忧,所以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是可以有效的防范P2P网络借贷的道德风险的。因此,加强现代化网络道德环境的规范刻不容缓。第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道德相结合的网络道德原则。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特点,以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依托,将传统道德的“诚信、礼法”等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P2P网络借贷道德环境。第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对实际案例中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分析,对人们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普及网络道德教育与道德伦理知识。
2、提升P2P行业的道德水平。
第一,提升人的需要层次。将人的需要需要层次从物质需要提升到精神层次。精神价值的提升有利于人们在面临物质选择是做出正确的决定,能够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从而减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建立健全具有P2P行业的职业道德。作为P2P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其具备基本的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对自我进行省察。P2P平台要有基本的职业素养,保护客户隐私,履行一个平台应有的义务,提高平台的服务水平。
3、完善制度建设。监管制度的良好实施,既依靠监管规则的设置,又需要外部相关制度的配合。P2P网络贷款平台之所以在国外发展顺畅,依靠的是其健全的信用体系和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规范发展除需要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措施之外,还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一是树立制度伦理观,确保制度立意的道德性、内容的完整性、措施的科学性。
二是重视道德监督机制的建设。首先在制度建设中要避免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形成利益共同体,使监督者彻底摆脱对被监督者的依附,不受制于被监督者,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力。这要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上予以保证,即实行必要的派驻制、事业部制、部门或岗位的分离等,打破“内部人控制”的格局。其次,建立健全包括竞争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约束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在内的内部监管制度体系,通过它来完成对内部人员行为的调整。
再次,要开发和引入现代化的高科技管理手段,建设企业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对系统内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远程适时监控,变事后检查为过程控制,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发现道德风险,并将其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到防微杜渐,适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危害。
4、完善征信系统,规范征信法律制度。由于我国信用市场基础差,征信机构规模小,且机制不健全。这需要政府主动推动,建立以中央银行的公共征信系统为核心,以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为基础的全国性的社会征信体系。就P2P借贷平台而言,仅仅是平台内部的征信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全国性的征信机构才能提供在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风险分析以及违约分析方面最权威的数据。国家只有将征信系统规范化、具体化,投资者才能有据可循。然后通过法律确定征信应有的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失信者不仅仅是拉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应当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正如P2P平台频发的“跑路”事件,其重要的原因源于对于失信者的惩戒不够。对于恶意携款逃脱者应加以民事、刑事和行政上的制裁。
参考文献:
[1]王朋月,李钧.美国P2P借贷平台发展:历史、现状与展望[J].金融监管研究.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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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梅世云.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伦理分析[J].伦理学研究.2009(02)20
作者:李娟 单位:西安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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