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旗下的一种业态模式,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本文基于仿生学原理来研究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理论,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生态系统作为该系统的子系统。本文还根据生态系统污染与绿色的内涵,定义出互联网金融系统中污
摘要: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旗下的一种业态模式,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本文基于仿生学原理来研究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理论,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生态系统作为该系统的子系统。本文还根据生态系统污染与绿色的内涵,定义出互联网金融系统中污染和绿色的内涵,从而探讨绿色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生态化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又称个人对个人借贷,自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的建立,随后,这一新型借贷模式在世界各地飞速发展起来。然而,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国内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法律法规缺失,准人和退出机制模糊的不利条件下,滋生了一系列P2P网络借贷污染问题。这些污染问题中的各个主体相互联接,共同构成了P2P网络借贷生态系统。故本文,在之前学者分别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与应用的基础上,将二者加以整合,形成一种新的研究P2P网络借贷的视角,加以定义P2P网络借贷中的绿色与污染,以此剖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污染问题,然后讨论我国绿色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打造途径。
二、文献综述
(1)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研究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如火如茶的形式下,P2P网络借贷污染问题逐渐暴露显现。董露茜(2013)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体现了网络技术与民间闲置资金的结合,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她认同黄震提出的P2P网贷行业处于“三有三无四聚集”状态,其形象而具体反映了P2P网络借贷在早期发展时期已经滋生的污染源。陈兆航(2013)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外部和内部法律风险。扈震和王学武(2014)从P2P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Prosper网络借贷在实际运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可以通过构建有效的社交网络,让社交网络获取的“软”信息来弥补“硬”信息的严重不足;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等共同维护P2P网络借贷的平稳运营。
(2)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相关研究
生态可以理解为“生物”和“环境”的组合,金融生态中的“环境”指与金融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因素。金融生态体系包括传统金融生态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姚余栋(2016)等认为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建立需要经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也要经历“物竞天择”的“进化”。陆岷峰(2017)指出,由于前期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以及运行规则的缺失,互联网金融“生态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互联网金融生态面临着畸形增长的状态,要结合内外部环境共同打造出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污染”与“绿色”的内涵
生态系统包括“生物”和“环境”两大因素,这两者构成了生态系统。生态系统具有以下三大特征,基于仿生学概念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同样具有类似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也要经历从简单到发杂,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演变过程;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也是在自身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等环境的综合作用下进行着优胜劣汰的存留;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信息、能量同样与外界进行交换,并对自身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笔者拟定义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污染”:对处于特定时期下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凡有碍于系统自身平衡、协调与健康发展的内外在因素,都被称作“污染”。而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绿色是指对处于特定时期下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凡有助于系统自身平衡、协调与健康发展的内外在因素,都被称作“绿色”。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污染”风险
上文首先简要讨论了生态系统的两大因素和生态系统的三大特征,以及简要介绍了生态系统中“污染”和“绿色”的内涵。然后根据仿生学原理,定义出互联网生态系统中“污染”与“绿色”的内涵,这为下文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四种主要不同类型的“污染”问题做好理论铺垫。
(1)监管落实不到位的风险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辦法》)等有关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明确借款人、出借入和网络借贷中介信息服务结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前,P2P网络平台发展良莠不齐。在缺失明确准人和退出机制的行业运营环境下,引发了一些列“庞氏”骗局,更呈现出非法集资、直接放贷和提供担保的野蛮生长o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信用担保中介,而非其本质信息服务中介。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家相关部门未出台监管政策之前,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暂行办法》出台后,明确界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自身责权范围,同时也制定了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但是监管政策出台时间不长,各监管部门要进行有条不紊并切实可行的监管行为,还存在落实的难度。《暂行办法》中界定的中介信息服务平台与当下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相差甚远。
(2)征信体系不完善的风险
在借贷双方之间,出借入同中间平台之间,中间平台与借款人之间若存在基本信息的不对称,这无疑给网络借贷平台又打了一针危险的风险剂。有学者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核心是信用评价。目前国内尚未建成全面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营本就具有高风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无疑会让平台自身面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国内主要的征信系统由央行统一进行管理,而P2P网络借贷机构很难与之进行业务挂钩,目前也没相关接入机制的推出。因此,在征信体系不完善的借贷环境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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