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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论文网浅析炼化企业消费税抵扣的“怪圈”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4-11-17 09:00

本文摘要:一、炼化企业消费税现状 对于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的税负到底有多重。按照时价,一吨93#汽油的出厂价格每吨大约为8,000.00元左右,其中消费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每吨的单位税率为1,380.00元,占到销售价格的17.25% 。笔者从一家规模中型的炼化企业得知

  一、炼化企业消费税现状

  对于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的税负到底有多重。按照时价,一吨93#汽油的出厂价格每吨大约为8,000.00元左右,其中消费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每吨的单位税率为1,380.00元,占到销售价格的17.25% 。笔者从一家规模中型的炼化企业得知,每吨93#汽油的毛利只有几百元,占销售价格的比例不到10%,比消费税所占比例要低得多。

  向前追溯,其实在2008年之前消费税税率还是相对较低的,以前面提到的汽油为例,2008年燃油税费改革前的单位税率只有每吨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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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正抓紧研究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问题》一文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67号文件,将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大幅度提高。结合减少的税收优惠,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最少提高了5倍,最多为16倍。虽然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税负负担可以向下游转嫁,但炼化企业在市场价格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以合法手段降低消费税税负水平无疑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二、成品油消费税优惠政策简述对于成品油生产企业来说,可以享受的消费税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绝缘油不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二、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免税;三、特定用途的自用油免税;四、连续加工消费品的外购油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另外,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的燃料油、石脑油免(返)税的消费税优惠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而直到现在还没有延续的政策出台,本文对此项政策不再详细讲述。绝缘油、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特定用途的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政策规定已经十分明确,炼化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的税务操作也相对简单。而已纳税原料油可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对于炼化企业来说优惠幅度较大,操作也较为复杂,是税企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尴尬的“怪圈”在新的已纳税原料油抵扣消费税政策出台以后,很多炼化企业发现消费税应纳税额进入了一个有点尴尬的“消费税倒挂的怪圈”,我们要探究这个“怪圈”是怎么形成的,首先要了解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我们以一家石化企业为例,说明一下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外购原料油可抵扣消费税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2009年某石化企业根据总部计划,购进燃料油8万吨进行深加工。

  根据该石化企业的工艺流程,如果8万吨燃料油直接进催化装置,理论上预计可以生产65.92%的应税产品,即34.64%的汽油、25.94%柴油、5.34%的燃料油等应税消费税产品。假设这家石化企业全年只对这8万吨燃料油进行了深加工,没有从事其他的炼化生产,当年的产品全部销售。这家石化企业本年度应当缴纳多少消费税?(其中燃料油、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分别为812元/吨,1,388元/吨,940.8元/吨)1.

  如果8万吨燃料油全部领用,可抵扣的消费税税款=8万吨×812元/吨=6,496万元2.

  按照该石化企业的工艺流程,产生出的应税消费品分别为汽油、柴油、燃料油。计算可得它们应纳消费税分别为:汽油=8万吨×34.64%×1,388元/吨=3,846.43万元柴油=8万吨×25.94%×940.8元/吨=1,952.35万元燃料油=8万吨×5.34%×812元/吨=346.89万元该石化企业全年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合计=3,846.43万元+1,952.35万元+346.89万元=6,145.64万元3.

  该企业2009年应当缴纳的消费税=6,145.64万元-6,496万元=-350.36万元。该石化企业2009年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还有余额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

  这家石化企业根据计算的结果据实填写消费税的纳税申报表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后,税务局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对该企业消费税申报情况提出预警,税务专管员在查看数据时也提出了质疑:难道生产了一年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却是负数?该石化企业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亦有很大的压力。

  我们慢镜头回放一下该石化企业计算消费税的各个环节,分析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源在哪儿。该企业购入燃料油,并在生产环节全部领用,我们按照领用燃料油的全部数量(8万吨)计算了可以抵扣的消费税金额,这时候燃料油的消费税税率为每吨812元。然后燃料油进入催化装置,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只有燃料油重量的65.92%,其余的产物或为废料或已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与原料油的重量相比已经大大减少。应缴纳消费税的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的税率分别为1,388元/吨、940.8元/吨和812元吨,与原有可抵扣的燃料油的税率相近或相同。在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下,原有燃料油的数量远大于应税产品的数量,所以可抵扣原料油的消费税大于产品的应纳消费税也就不是偶然的巧合。

  由上述分析可得,原料油与其产品的消费税单位税率相近或相同,却由于催化反应使应税产品的数量大幅减少,从而导致应纳消费税金额为负数。所以,对于以采购已纳消费税原料油进行深加工为主的炼化企业来说,消费税在申报时出现税款为负数的情况就极其正常,企业并不存在偷、逃消费税的任何动机和行为。

  四、税务影响由于抵扣已纳消费税在税务操作上有极其严格的要求,建议炼化企业规范抵扣消费税的各个环节,做好向税务机关解释和接受进一步检查的准备。如果企业的抵扣流程符合政策要求,这种应纳消费税为负的客观情况在面对税务检查时,也就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多的困扰。

  鉴于此,在消费税的抵扣流程中都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需要取得销售方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从商贸企业购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个政策将采购允许抵扣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范围,由生产企业扩大到商贸企业。而由于销售方不同,炼化企业在采购时也需要取得不同的证明材料。

  其次,取得合规的原料油消费税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通过金税工程的开展,增值税抵扣的各个环节已经十分规范。而消费税没有专门的消费税抵扣的发票或凭证,可以抵扣的凭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从成品油生产企业或一般商贸企业采购成品油,以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为抵扣凭证;(2)委托成品油生产企业加工收回的原料油,还要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3)进口原料油的,以“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为扣税凭证。

  建议炼化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所取得的凭证是否合规,并注意保存、整理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备查。

  最后,完善原料油消费税抵扣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对于原料油消费税抵扣台账的格式进行了规范。由于原料油需要在领购环节抵扣消费税,所以完善抵扣台账一方面便于企业进行消费税的管理,另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也可以提供完备、明细的资料。

  由上可见,外购已税原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出现消费税倒挂的情况完全在情理之中的,“怪圈”其实不怪。但在享受抵扣消费税优惠的同时,对炼化企业规范自身的税务管理流程、完善证明资料、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建立合规台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炼化企业能充分利用消费税优惠政策,防范税务风险,取得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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