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内容摘要:数字代币已发展为类型多样的庞大集合,各国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亦采取了不同的模式、架构及法律机制。伴随资本市场产品监管架构的集中监管模式与包含证券监管架构、货币监管架构等的分散监管模式各有短长。在不同监管模式中,信息报告、营业限制、行
内容摘要:数字代币已发展为类型多样的庞大集合,各国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亦采取了不同的模式、架构及法律机制。伴随资本市场产品监管架构的集中监管模式与包含证券监管架构、货币监管架构等的分散监管模式各有短长。在不同监管模式中,信息报告、营业限制、行为监管及监管沙盒等法律机制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对数字代币采取相对集中的分散监管模式及灰产监管架构,需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数字代币监管的法治化,需要及时研究分类监管方案、制定相关标准、引入监管科技,为应对未来数字代币监管与治理之挑战作准备。
关键词:数字代币虚拟货币区块链监管模式监管架构法律机制
区块链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与区块链相伴的哈希函数、数字代币、智能合约、超级账本等概念,如今已在许多领域日渐普及。“代币”意为“一种可以与物品或服务交换的物体或标记”,〔1〕以数字形式存在和流转的数字代币(digitaltoken,有时也称为“数字货币”“数字通证”或“虚拟货币”)
货币论文范例:基于专利分析的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研究
〔2〕无疑是区块链一度最炙手可热的应用:比特币(Bitcoin,简写BTC)使区块链进入大众的视野,以太坊(Ethereum,简写ETH)使区块链得以成为多元化、多功能的平台,在比特币、以太坊等大型区块链项目之外,一度存在超千种数字代币,也出现了大量鱼龙混杂的区块链代币首次发行(InitialCoinOffering,简称ICO)项目,虽然狂热之后出现了短暂的沉寂,但在区块链存证、区块链信用证、联盟链、证券型代币及各种智能合约等推动下,区块链发展的步伐再次加速,并形成了大规模的区块链产业链,其影响已渗透到包括金融、物流、贸易、文娱、农业、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数字代币在这一机遇中再次得到了生长和发展的空间。固然,数字代币的繁荣有可能伴随洗钱、诈骗、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长,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其潜在风险可谓不得不防,〔3〕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不可或缺。
〔4〕然而,数字代币本身也有积极的一面,不同的数字代币功能各异,在充分防范风险、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数字代币在资产标记、合约验证、交易追溯、跨境支付等方面的优势也能助力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如此,离开高质量的数字代币,智能合约及区块链平台服务的发展也将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因此,一味禁止数字代币并非最理想的选择;完善数字代币监管体系,充分扬长避短,方能有助于国家和社会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区块链的潜力,应对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复杂形势。
一、数字代币的特征与类型
时至今日,“区块链”概念已经开始泛化,发展成为一个内涵丰富的信息技术应用集合体;〔5〕数字代币也随之从比特币的一枝独秀发展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集合。目前各界关于数字代币的概念尚未形成明确的主流共识,但自既有数字代币的主流实践观之,其可被认为是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存储的、表征一定价值量的特定格式的数据,他们仍然拥有若干重要的一般特征。在此基础上,在不同应用需求和监管架构的作用下,数字代币的技术基础和功能已经出现了显著的分化,形成了丰富的类型。
(一)数字代币的一般特征
首先,数字代币是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存储的一系列数据。主流数字代币与区块链相伴而生,比特币、以太币、比特币现金(BCH)、柚子币(EOS)、艾达币(ADA)、瑞波币(XRP)、埃欧塔(IOTA)等大型数字货币项目均依托于分布式记账技术,将相关数据存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参与节点。并非所有数字代币在技术上都遵循同一种路线,例如有币种并不在所有节点上都存储全部的数据(如以太坊2.0推行大规模的分片),有币种内部形成若干具有特殊权利义务的节点、主动改变节点之间的对等地位(如柚子币存在经由投票选出的超级节点),有币种甚至不一定存在经典的“区块链”形态(如埃欧塔以有向无环图结构代替链式结构),等等。
但不同的主流币种都采取一定形态的分布式存储技术,而代币则存在于分布式存储的数据之中。这些数据中包含着每一笔交易记录的具体情况,由这些交易记录可以计算每一个地址的持币情况。这使得大部分代币的生成和流动轨迹可以追溯,为监管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其次,数字代币的转移或交易可以被某种共识机制验证。一般而言,数字代币的不同账户之间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经由消息摘要、公钥、签名函数和验证函数等机制被其他节点验证;一定量交易汇集于一个区块,区块中的数据通过一定算法形成消息摘要,可以被全程回溯验证。
以比特币为例,只有修改交易记录才能改变可支配的账户余额(否则发起新的交易或操作时无法通过其他节点的验证),但储存于区块链中的所有交易记录获得加密算法的保护,具有防篡改、防碰撞攻击等属性;〔6〕人为篡改某一区块数据的结果将引起后续区块头哈希值的变化,无法组成最长链,而被其他节点发现和排除。共识机制的存在使得针对投资者权益的监管可以聚焦于可能冲击共识机制的异常情况,通常不需要检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
再次,数字代币普遍实现开源或技术原理上的公开。大部分发行代币的区块链在代币首次发行的同时发布“白皮书”,展示本链的技术原理以取得投资者信任,部分开源的代码更为后续智能合约的构建提供了便利。主流代币项目基本普遍实现了区块链代码开源、技术原理及实现过程对外透明。此种透明性对于充分展示激励机制、吸引参与者非常重要。
数字代币通常存在公有链中,由于参与者互不相识,也不存在中心机构,就必须依赖参与者可以普遍知晓的共识机制及代币激励。〔7〕这是数字代币监管的最重要基础之一,为一系列合规义务要求奠定了基础。最后,数字代币不是主权货币,不同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具有信息技术和经济理性人假设以外的信用基础。数字代币的价值基础在于投资者和使用者对于信息技术和经济理性人假设的信任。
以密码学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通过签名函数和验证函数,能够检验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在交易完成并被确认后,还能保护交易记录免受篡改,除非攻击者控制了相当比例的算力或相当大范围的参与节点。〔8〕经济理性人假设的作用在于消解攻击者的经济动机,即控制足以篡改记录的算力或节点需要付出的成本远比攻击交易记录的收益高。〔9〕
当然,不排除有非理性的参与者在付出足够成本控制足够多的攻击资源后对区块链实行自毁式的攻击,但对于大型区块链而言,此种攻击的资金成本和攻击者自身的净损失均极为高昂,且区块链仍然拥有硬分叉等抵抗手段。不过,对于中小型区块链而言,控制足够的算力或节点并不需要太高的成本,许多币种本身的持币结构和算力结构过于集中,未能有效地实现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这就导致大量数字代币仍然难以赢得社会和市场的充分信任,也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管。
二、数字代币监管的基本模式及制度架构
数字代币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致了数字代币监管的路径分化。诚然,各国对于数字代币的基本认识及政策立场之分歧有相当复杂的原因,但彻底拒绝与全盘接纳数字代币的国家均属罕见,针对不同类型的数字代币,各国形成了多元化的数字代币治理架构,其中可以识别出若干种具有典型意义的基本模式,对数字代币乃至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及区块链产业的发展影响深远。若自对数字代币的基本立场观之,数字代币监管模式可以划分为放任、控制与风险预告三种;〔24〕但单纯地放任与完全地控制(禁止)均属罕见,在广阔的中间地带,数字代币的监管仍呈现出内容丰富、架构多元的状态。在此种中间地带内,国外对数字代币的监管模式依据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集中监管及分散监管两种基本模式;不同监管模式中针对数字代币的监管架构又存在较大差异,须作详细检视。
三、数字代币监管的法律机制
自数字代币的监管体系观之,数字代币治理的制度工具箱内容丰富,而其最主要的部分可归结为四类法律机制:一是信息报告,即要求数字代币从业者向监管者提供信息及向投资者报送或披露代币发行、交易的相关信息;二是营业限制,即要求从事数字代币业务的主体必须取得某种执照方可营业,或者限定其业务范围;三是行为监管,即要求数字代币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符合一定的合规义务要求,保障代币业务的合法性、连续性、安全性等目标;四是综合性的“监管沙盒”,即在风险可控的有限范围内允许新型金融业务开展实验,以决定是否允许该种业务获得正式许可或向更大范围扩展。四种机制的结合可以形成众多的机制设计方案,承载不同监管模式的具体运作。
四、我国数字代币监管进路之观察与反思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我国基本上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但监管架构却与前述几种架构存在明显不同。与区块链的其他方面相比,我国对数字代币采取了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对数字代币的社会经济风险一直较为警惕。〔55〕
自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直至2019年多地监管机构的“重拳出击”,〔56〕国家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一直持较严的立场。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2条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一规定如获正式通过并对“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作宽泛解释,将有可能彻底禁止公有链上数字代币的发行甚至市场流通。
较严格的监管立场决定短期内我国的数字代币治理未必会采取证券、资本市场产品及货币监管架构中的任意一种,因为三者都意味着对代币发行与集中交易服务合法性的认可。然而,我国对数字代币相关业务并未彻底禁止,数字代币从业者能够在有限范围内开展业务,在一定范围内还能参与国际数字代币业务并在此领域保持一定的影响力与竞争力;甚至以目前的算力及技术基础,还有能力随时迎接数字代币前沿发展的机遇。
这意味着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监管架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不同于前三者的监管架构,既保持强有力的风险防控取向,又避免错失数字代币发展及相关社会经济变革的重要契机。这就要求此种监管架构能够适应分散监管模式,在保持对相关风险业务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同时,采取适宜的制度工具,合理规划和引导数字代币业务在“剩余空间”中的发展。
结语
诚然,数字代币的复杂风险仍需要强有力的预防与治理措施,但由于数字代币的技术与业务持续处于复杂的变化发展进程之中,数字代币监管亦不可作一劳永逸或刻舟求剑之想。区块链法制与政策背后所蕴含的国家战略思维与风险防控需求之动态平衡,同样会对数字代币的监管造成持续的影响,需要及早储备和丰富数字代币监管的机制设计方案与政策工具。强有力的限制与禁止政策可以为数字代币监管体系的建构与调整争取时间与空间,但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形势及挑战瞬息万变,试图以“一禁了之”的方式应对所有机遇与挑战并非永久可行。
世界各国对数字代币业务的监管模式、架构与机制之选择,对于我国数字代币监管的现实与未来具有参考价值。资本市场产品监管架构的得失、专门性合规义务体系的制度实践经验、经由监管沙盒之探索而形成的机制设计方案等,都可以为我国数字代币监管工作所重点关注。如果我国试图在数字代币监管方面未雨绸缪,准备逐步接纳和规范一定范围内的数字代币业务,对数字代币监管法治的系统性分析与前瞻性探究即殊为必要。
此方面的透彻研究需要深入观察数字代币的技术基础与业务特性,结合我国立法进程、金融监管体制及区块链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其深度与广度远远超出本文所可能承载的限度。本文或许仅是一次抛砖引玉式的探索,推动数字代币监管的法治化可谓任重道远,亟待法律研究者付出条分缕析的持续努力。
作者: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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