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著作利用型态,还存在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等现实困境。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能够有效解决著作权集权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
摘要: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著作利用型态,还存在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等现实困境。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能够有效解决著作权集权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赋予著作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协助著作权集管组织建立全球资料大数据库。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应于著作授权,应视著作授权的目的及方法、范围来决定,如果是特定目的、一次性授权金额高的大权利授权,为使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授权金明确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可以选择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辅助授权。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区块链;智能合约;著作授权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著作和录音著作的授权市场上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其核心业务包含处理音乐著作或录音著作等权利人委托管理的著作权授权和后续使用报酬的收受分配。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缺陷及面临的问题,学界与实务界有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1]。从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集体管理组织面临共同的问题。
如授权利润分配不均、程序不透明、应记载的权利信息不规范、不统一,这些问题也衍生出集体管理组织权能不彰,无法代理权利人管理好著作对外授权、内部稽查松散无人监督、权利信息有篡改变造以及权利金流向不明的可能,未能分配到应该获得使用报酬的权利人手上等问题[2]。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无法发挥其管理的权能,松散的授权方式、权利信息并未规格化管理、资料记录无法齐全、歌曲清单或相关信息被变造篡改、报酬分配不均或流向不明,都一再打击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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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海量
著作利用型态数字科技从根本上改变了著作权的经济活动,著作使用型态由以往的实体物重新制作或翻新转变为接近创作内容的利用权,而载体媒介趋于简便以及格式标准化均使音乐创作能在网络上大量散布,并使多种型态的著作物使用方式与商业模式并存[3]。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平台对于数字音乐创作在价值与价格上的认定不一、数字音乐创作的授权模式弹性低等因素,使得现阶段的商业模式渐渐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大量且多样化的著作利用型态[4]。
并且,由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以及串流服务平台这些中间人,仅能依其著作数据库的内容提供有限的著作类型,导致商业价值较低的数字著作无法受到重视,形成独立音乐人更加依赖大型中间人提供上架与营销服务的现象。近年来,新创公司在实际运作上遭遇到如何取得精确的数据、如何协调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别音乐创作者、艺术家之间取得的数据、运算数据的结果、资料来源的真实性、与正确辨识贡献者等信息透明性的相关问题。虽然个别艺术家与唱片公司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均分别签有合约,但是整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太大,个别成员难以形成撼动核心的影响力[5]。
2.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
由于现阶段在实务运作上欠缺一套良好的著作授权机制,以及能够辨认真正著作权人的全球著作权数据库,因此,市场上对于能够建立完善商业模式的新技术具有隐性需求。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体的运作不仅欠缺透明性,管理架构过于老旧,跟不上高新技术的发展,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而难以追踪现金流,进而出现“由谁分配、如何分配、为何分配、何时分配”的现实困境,即真正权利人如何取得合理报酬以满足其经济利益的问题。因此,音乐产业核心的问题依旧存在,音乐人的收益从产业的源头被中间人层层剥削,不仅运作效率不彰且欠缺公平性,更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精确评价每一位产业内参与者的贡献度,进而无法对于特定著作人从著作进行最佳化的商业运用[6]。
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广播收入的权利金分配为例,其权利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不透明且不明确的概括授权合同条款,不仅导致跨国款项无法实时收取,大部分的款项还会分配给对于该收益并无贡献的最大权利人———唱片公司。这不单单是运作流程调试或主要标准技术转换的问题,最根本的症结在于如何追踪著作人并处理突然对于著作主张权利的著作人权益分配问题。
3.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
互联网时代带来网络、社群媒体、行动运算、大数据以及云端运算,开始出现数字串流、点对点传输等数字传输技术,数字音乐创作的利用型态日趋复杂且多样化,而形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管理著作的情形。著作权人渐渐无法仅通过中间人(即出版商、音乐娱乐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中间媒介组织)掌握所有的利用行为。
并且,这些中间人通过掌握所有的利用行为与著作授权交易来搜集信息数据,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取得市场垄断的地位,使得整体市场的深层结构更加根深蒂固,无法改变音乐创作人居于层级制度底端的运作型态[7]。权利仍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叠床架屋的授权模式以及交易信息的不透明是造成音乐创作人无法取得合理报酬的主要原因。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般原理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导入。与传统合约相比,智能合约是一个能在代码的定义编写之下,经由预先编写的条件触发后,自动执行相应合约内容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也就是说,将合约条款转换为程序逻辑,当合约条件达成时,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将会适时自动履行合约。由于相同的程序码指令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在代码编写下会自动履行特色而有自治、自足和去中心化的三要素要求。
智能合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创建一个不被约束、不受暴力威胁的虚拟社区,能够在完全自由状态有效合作而创造的交易系统与合约执行系统,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9]。从技术原理上来说,区块链节点上的矿工通过支付矿工费将智能合约部署在区块链架设的平台上,实行可程序化的运作机制,并以定型化合同架构连结实体资产建立智能合约的虚实整合应用系统,进行无形数字资产的移转与授权,上述智能合约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尼克萨博当年所提出的智能合约[10]。这种结合不仅是纸本合约的电子化或程序化,更是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与授权交易中。
总的来说,智能合约允许一系列的规则设定,并会依照这些预先设定的规则执行合约内容,不仅将合约条款自动复制到网络中的每个节点,确保各节点执行相同的程序逻辑,产生一致化的账本记录,也在直接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毋须第三方等中间机构来进行对账以保证相关信息的正确性,节省交易成本。如果智能合约能够被广泛运用,将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且智能合约的发展将是区块链是否可从金融领域进入其他领域的关键因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合约一经部署即难以修改,当合同履行条件达到或被触发即会自动履约,无须任何人为操作,故难以在事后加以管制、监控或赔偿损失,因此必须做好事前协商以及合同框架的设计。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效应
1.有效解决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音乐经济权利的运作方式,如同其他经济制度在群众外包时一样面临新的挑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中心化的运作系统和管理方式早已产生偏见,不论这些运作系统进行何等努力的改进,都会受到大众的置疑。在数字时代下,群众外包模式所建置的在线数据库,任何人均可直接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编辑、修改并认证,信息来源充沛,因此基本归因谬误的情形已非常态,中心化的管理方式已非唯一选项。
在众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的纠纷中,以伴奏乐手的问题为例,由于伴奏乐手不专属于任何乐团的伴奏乐手,不在任何中心化组织的编制中,且通常须临场根据业主的要求融合各种音乐种类的元素进行乐曲的改编与即兴发挥,故时常无法得知最终作品来自哪几首作品。因而其无法事先取得相关著作的授权,行为亦难以被单一机构预测与管理,进而出现使用纠纷与欺诈事件,就算行为之初不具有欺诈的意图,仍无法避免这些情形的发生。
因此,著作权的所有权认定、表演者贡献认定,或是录音著作人身份认证等问题,可通过身份认证系统解决这些问题[20]。在区块链技术下,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数字时代下的加密技术架设一个自主身份认证系统,给予每个使用者一个永久的身份,无须输入账号、密码,故不会受到中心系统针对特定言论内容进行管控,因此可以在在不同商业背景下运作特定群体共识与信赖。这套系统可以广泛运用到各领域,以取得更大的市场,过去银行与邮政的中心化管理系统就是通过这种类似的身份认证作为解决方案建立一个声誉登记认证系统,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对象的声誉评估。
事实上,许多公司均在集中解决著作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瑞典的AuddlyAB公司架设了一套能够记录录音著作权人以及内容创作著作权人等数据资料的系统。同样的,区块链技术没有办法解决所有问题,关于工作流程相关信息不透明的问题需另寻他法[21]。然而,著作权人认定以及共同著作贡献比例认定问题却可获得大幅度的改善,因此音乐表演协会和公开演出许可协会均考虑运用区块链技术来解决著作权人贡献评估问题以及表演者著作权认定问题,相较于目前依照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来认定著作权益,以群众验证交易对象的方式更具有效率。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
制度后面临的困境现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越趋普及,但是如同许多依赖资料搜集与分析的新兴科技一样,区块链技术同样面临无法突破的技术难点以及商业化的运作困境。
五、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现路径
1.智能合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导入路径智能合约结合区块链技术是目前实务上一个很重要的应用,其可运用的领域非常多,音乐产业中的著作权授权管理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应用领域。区块链的技术内涵是由程序语言与代码所组成的软件与电子商务运作协议,具有时间戳,以及一经载入即无法篡改的技术特征,因此可用于著作权登记以及创作过程文件的保存。另外,根基于区块链上程序码的以太坊,进一步可通过燃烧交易费用的方式部署智能合约,以方便著作权让与及进行授权。智能合约是通过程序码自动履行的方式实现合约的条款与条件,比起传统合约,在分配报酬部分具有可预测性,使整个流程更加透明清晰。不过尽管如此,在可预见的未来,智能合约仍无法完全取代以自然语言制定的法律合约。目前仍有很多类型的合约不能完全用程序码表述或用电脑执行,如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的不完全合同。
即便可完全自动执行合约,但是一旦合约双方遇到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仍需参考法律条文和相关内涵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愿以定义合约双方权利的内容,才能继续依约履行。智能合约的出现,让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均重新评估了目前的法律合约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但是仍然需要通过持续地尝试、辩论与调整才能界定出适合以程序码实现的合约类型和条款,以及如何将两者结合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取得合宜的法律位阶,让智能合约落地实现。
六、结语
由于内容创意产业市场是一个高度不可预测的市场,一件作品是否能够成功地被市场接受需要唱片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网络平台等文化中间人对于市场趋势的准确判断。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授权系统过于老旧,已渐渐无法同时处理数字时代下与日俱增的大数据,多个授权窗口、叠床架屋且不透明的授权模式导致大部分的权利金收益均在这些中间人的掌握中。
再加上数字环境下对于信息的搜索成本以及分销创意内容成本等摩擦并未消失,仅仅是随着不同销售模式变换存在的形式,网络平台通过搜集交易双方之信息掌握数据,取得排他性的技术控制权,进而居于市场垄断的地位,使音乐创作人所处的环境更显严峻[33-34],不仅丧失直接与著作利用人缔约的能力,其权利金收益更是经过上述中间人的层层剥削之后才能分到残羹剩饭。
因此,目前音乐市场上亟需一个能够追踪权利金、搜集数据并同时将记录分布至各网点系统的现有技术以处理著作人权益分配问题。另外,这些中间人亦面临变革的需求,虽然每一个时代的新科技均预示着中间人的终结,但是市场上对于信任的需求,以及中间人对于交易双方因沟通频率高而产生的高质量联系关系,其所提供的价值无法被替代,均让中间人在市场上的地位不可抹灭[35]。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仍需要合作型中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才能让市场获益极大化,以达到音乐创作人获取合理报酬的终极目标。当然现阶段对于音乐创作人而言,驱逐市场上的“寄生虫”是其首要任务,以彰显中间人所创造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3):96-108.
[2]李陶.垄断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基础与监督完善[J].知识产权,2016(6):39-46.
[3]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J].法学评论,2006(1):38-46.
[4]熊琦.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J].法商研究,2014(2):100-107.
[5]赵宾.个人授权模式的兴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变革[J].河南社会科学,2009(3):80-82.
作者:朱凌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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