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金融科技是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金融科技本质上是金融业的突破性创新,能够推进金融中介机构重构、金融商业应用模式创新以及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首先,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发展存在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技术及监管等具体风险。其次,基于金融科
[摘要]金融科技是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金融科技本质上是金融业的突破性创新,能够推进金融中介机构重构、金融商业应用模式创新以及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首先,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发展存在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技术及监管等具体风险。其次,基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原则应向适应性、包容性、实验性及协同性等方面转型。再次,在原则转型的情况下,明确监管科技的适用范围,并逐步推进数据标准的统一、数据共享范围的扩大、防范“反监管科技”趋向及技术陷阱。最后,为了推进监管科技的发展及应用,我国应丰富监管政策及手段体系,建立实验性和包容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科技的技术规范及协同机制。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监管原则;金融创新;数据标准
金融行业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创新与危机,可以说,金融发展史是融合了金融创新史和危机史为一体的历史。技术变革推动的金融创新不仅深刻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固有结构,也对监管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人们重新审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影响,使得金融科技监管开始步入新时期。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金融科技近年来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各类创新的金融业态与模式深刻影响金融发展态势,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金融科技的创新意义及带来的风险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推动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要守住不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印发了《金融科技总体建设方案》,当年11月,成立了由16名专家组成的监管科技建设委员会,在未来5年内围绕9个重点方向及32个应用场景来构建金融监管科技,如今,第一阶段建设已经基本完成。
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了监管科技建立的原则、方法及规则体系。与这些构想、规划相比,现有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监管体系明显落后于金融科技发展的速度,在机制、技术及效能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滞后现象较为突出[1]。总体而言,正是因为监管科技发展的滞后,不仅影响了金融科技的规范发展,也削弱了监管科技的安全性,对金融科技的升级转型带来了负面影响。职是之故,如何完善现有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提升金融监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业界和理论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从金融科技的本质为嵌入点,在分析金融科技风险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的转型框架及具体路径。
一、金融科技的本质及其风险
(一)金融科技的本质:金融发展的突破创新
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其与金融业的融合度在不断加深,金融科技是数字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的体现,即为金融服务提供一揽子的数字化、信息化及智能化解决方案。换言之,金融科技是如何有效地将数字技术应用到金融服务之中,目的是通过数字技术来改进金融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智能化金融产品。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重构金融市场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及提升金融业务的整体效率具有现实意义,本质上就是金融的突破性创新。维里泽(Veryzer)认为,突破创新是技术革命,是技术应用模式及体系的重大革新,技术的发展能够推动消费模式的升级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有效提升[2]。
埃里斯(Iris)认为,突破性创新包括技术变化、替代潜力及系统影响,技术变化是指技术创新推动了产品价值、功效等方面的革命性变化,替代潜力是创新后的产品具有突破行业限制的潜力,系统影响是因为技术及产品创新影响到整个行业及邻近行业的发展[3]。在金融实践中,虽然创新的路径多样,但影响是类似的,如新型金融机构的产生、金融商业模式的变革、金融消费模式的重构,等等。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影响并非直线的,而是一个渐进的变化过程。
当然,技术创新在短期内会引发单点突破,对行业发展产生颠覆性的影响。数字技术具有极强的单点突破效应,短期内在金融领域的嵌入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些技术的外在体现——金融算法深刻地改变了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对于金融行业而言,无疑是一种突破性创新。整体而论,金融科技带来的突破创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金融科技推动金融中介结构体系的重构
金融业是一种媒介服务行业,金融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因为信息对称度的提升,推动了金融业的去中介化,另一方面也因为新的服务业态和模式的产生,又推动了新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在传统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及中间人的作用较为突出。从去中介化的角度,传统的银行作为中介的地位在减弱,而资本市场作为中介的地位在上升。例如,企业在数字市场融资,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明显下降,信用评估机构、从事专业服务的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地位明显提升。
从中介机构重构的角度看,金融科技推动了中介机构的升级,某类金融中介机构作用减弱后,一批新的金融中介机构由此产生,金融中介机构是在往复循环发展之中。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并不在意是否去中介化,其更多的是关注金融科技发展能否带来金融效率的提升及服务成本的下降。从这个角度看,去中介化也是金融重构的过程。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种媒介体系,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真正离开这种媒介,金融科技的发展只是改变了金融中介的 结构体系,换言之,只是推动金融中介类型比重的变化。
例如,按照银保监会的数据,在2012年之前,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体系中的地位是主导的,融资占比高达60%~80%;2012年之后,这一比重在不断下降,至2020年已经降至30%~40%[4]。那么商业银行在融资中作用的下降,企业发展同样需要融资,此时,资本市场开始取代商业银行的媒介职能。由此而言,金融中介结构的重构并不是真正的去中介化,而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减少信息不对称度,提升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2.金融科技推动商业应用模式的创新
数字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应用,提升了金融服务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如算法交易、智能投顾、数字货币、数字支付等。如智能投顾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科技应用模式,利用金融算法来搜集市场上海量的投资及风险数据,按照不同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构建不同的投顾计算模型,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投资管理及建议等服务。
本质而言,智能投顾服务是投资建议的算法服务,是基于投资者个性化需求对投资组合进行再平衡和优化的咨询服务。这种新型服务方式的产生,对于监管者而言,就应关注其在运作中是否会产生新的技术或操作风险,是否符合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要求及原则。再如数字货币,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下,私人数字货币大量出现,对各国主权货币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如今各国中央银行开始推出主权数字货币,构筑主权数字货币的技术与研发体系。数字支付同样也是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通过数字身份及生物识别技术大大拓宽了支付的范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数字支付业务为183.27亿笔,交易总额达到了663万亿元;到2018年,数字支付业务达到了2203.1亿笔,交易总额更是高达3768.7万亿元,10年时间支付笔数和交易总额分别增长了11倍和5倍[5]。数字支付中的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非法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法定交易限额、交易信息丢失或失窃等违法现象日渐增多,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020年全年,央行对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开出了68张罚单,其中,一次性处罚的最高金额达到了1.16亿元,刷新了央行处罚的历史纪录。
3.金融科技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针对传统金融服务中出现的“空白”“死角”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换言之,就是在传统金融企业不愿意涉足或是收益较低的领域,金融科技利用自身的技术与信息优势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金融科技可利用大数据及技术创新优势,能够为每个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确定不同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再通过算法系统对消费者进行个性化信用评估,将信用信息与消费者的习惯、偏好一一对应,进而能够精准地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这种基于算法和大数据的技术服务模式比传统的信用评估更为详细和精准,在充分了解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定制化效率。
如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就是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商业应用模式,以农业银行与淘宝合作建立的惠农e商平台为例,通过有效的数字点对点服务,该平台现有注册用户达130多万户,从消费者注册到信贷资金到账不到1小时,2014—2020年,为注册农户提供信贷资金4100亿元。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建立起来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每笔信贷资金的融资成本仅有2.3~2.5元,仅占传统银行信贷融资成本的1/100[6]。可见,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改变信息不对称度的同时,也拓宽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时空边界,降低了消费者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效应。
(二)金融科技发展的主要风险
金融行业具有与生俱来的创新基因,同时也对外部环境较为敏感,外部性和敏感性为金融风险的产生埋下了伏笔。从这个意义而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是相生相随的,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扩散范围。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因具有较强的穿透力、连带性和破坏力,对一国或一区域的金融行业能够带来持续的动荡,美国的次贷危机、欧盟的欧债危机就是例证。金融科技是金融行业发展的突破创新,为金融业发展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风险发生的逻辑。
1.数据安全风险
金融科技是算法科技,也是数据科技,数据是算法运行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所依赖的核心资源。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保障数据安全是其发展的首要任务。但是,在开放的数字环境下,数据从搜集到存储再到加工处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被破坏或泄漏的可能性。造成数据安全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第一,数据存储介质的损坏,如存储软件被破坏、硬盘被损坏等。第二,人为操作的失误,如误删文件。另外,消费者自身对金融服务系统的管理不当也是一种人为失误,如用户秘密的强度较弱,或是将自己的账号转借他人使用,均会带来数据安全风险。
第三,黑客攻击。如黑客入侵、金融机构网页或平台被黑等。黑客攻击后,可能或窃取相关文件,或是直接破坏数据,造成敏感信息外泄等。例如,2019年11月,开曼国家银行因黑客攻击发生了严重的数据安全事件,多达2TB的客户数据遭到泄露,此次黑客攻击窃取的客户数据资料包括3800多家企业、信托机构及个人账户信息,相关客户来自于英国、希腊、美国、日本等48个国家和地区。
第四,计算机病毒。病毒作为一种非正常的计算机程序,不仅会破坏计算机的硬件设施,还会影响数据的可用性及完整性,对金融数据的破坏力是巨大的。例如,网络安全公司哨兵一号(SentinelOne)于2021年9月13日发布新一轮ZLoader金融木马攻击预警,病毒攻击的目标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金融机构,是通过拦截用户对银行门户Web的请求来窃取数据。
9月15日,加拿大布兰顿银行的个人网银系统就遭到了该病毒的攻击。俄罗斯安全公司卡巴斯基在2015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每年全球多达100多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遭到病毒攻击,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10亿美元。在2017年著名的勒索病毒WannaCry席卷全球时,受到病毒威胁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向受到黑客支付了3000~6000美元不等。由此可见,数据安全问题是金融科技风险的元问题,不仅会使得数据资源被滥用,还会引发严重的数据信息泄露及远程欺诈风险。
2.网络安全风险
随着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范围不断拓宽,所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也比较突出。网络安全风险通常是由两个因素所引发的,一是金融数字系统自身的技术缺陷,二是人类非法行为的主动攻击。从实践看,网络攻击是诱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的主要因素,如恶意软件、恶意程序、数据欺骗等等。一旦金融企业的业务系统基础数据遭到了网络供给,就会导致金融算法或数据被篡改,特别是算法系统被攻击后,引发的金融风险陡增,也会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2016年3月,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在美国纽约联邦银行开设的账户遭到了黑客的持续攻击,致使账户数据被篡改,在短短半小时内,该账户里8100万美元不翼而飞;2020年6月,美国东海岸遭到了持续的分布式网络攻击,导致整个东海岸电信、移动通信运营商集体瘫痪,波及到美国银行、大通银行、谷歌公司等数百家企业;2016雅虎公司遭遇网络攻击,导致5亿多的用户资料被窃取。
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和数字化解决方案,从反面扩大了金融系统被网络攻击的范围及切入方式[7]。随着金融科技应用范围的拓宽,对编程接口、云计算交互技术等依赖度不断加深,甚至成为很多金融业务的核心技术框架,从而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更容易遭到网络的攻击。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安全风险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必须重视的议题,亟待提升监管能力来加强应对。
3.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指的是金融科技所以来的底层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应用风险。数字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运用,在提升交易效率及降低成本的同时也会对金融稳定带来巨大风险。例如,云计算技术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参数配置错误、应用软件漏洞、基础设施故障等。如果出现了这方面的技术风险,就可能会使得金融数据自动丢失及信息泄露,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金融服务中断。在数字环境下,如果数据大量泄露,那么消费者隐私权就受到了较大的侵害,也会增加网络攻击的风险。还如,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算法体系,是算法基于海量数据分析,按照投资者的偏好来推荐投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算法中加入了服务商的某些主观偏见,就会引起算法歧视,这本质上也是一种技术风险。还例如,在大数据环境下,算法交易系统同样存在极高的技术风险,如针对算法交易发生的网络犯罪,不仅会使得消费者投资蒙受损失,还加大了消费者投资信息泄露的风险。另外,算法交易系统设计参数及模式的趋同化,同样也会带来顺周期效应。
4.监管风险数据、网络及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是金融科技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就是传统的监管手段、措施在适用时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监管部门在对金融科技监管前,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金融科技的发展究竟能够带来多大的机遇,并会引发那些具体的风险。事实上,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的机遇是主要的,诱发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能够减少部分风险的发生。第二,监管科技及其规则体系的建立,对金融科技风险的监管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或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金融创新。第三,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自身的监管手段及能力,看其能否符合金融科技发展的步伐,现有的监管原则是否能实现监管部门设定的目标。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对金融科技监管既不能采取消极不干预态度,也不能对金融科技的创新过程采取统一的严格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必须要妥善看待监管方式与监管目标实现的关系,尽量采取前瞻性的监管对策,否则就可能会引发监管套利行为。
二、基于金融科技风险的监管原则转向
原则是制度模式、机制体系的基础,监管原则是监管政策体系、制度体系及监管实践中应贯彻的根本理念。金融监管原则具有动态性,当金融行业发展趋势改变后,监管原则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面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及风险,现有的监管原则应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基于金融科技风险的监管模式构建
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以银行业为中心打造起来的“命令—控制型”模式。这一模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模式体现了静态、单向度的监管趋向,行政手段居于中心地位,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二是这种模式是以人工监管为主,技术的作用处于次要位置。[11]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数字技术日渐主导金融行业,金融服务及市场的数字化、智能化趋势突出,客观上也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以技术为中心的监管方案。
四、金融科技风险背景下监管转型的具体路径
技术创新在拓宽人们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开拓出新的治理领域,进而导致新的社会关系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言,人类历史上的每种技术进步,或是新技术结构塑造,均会推动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17]。技术进步不是简单的重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会改变权力配置及运行的方式,技术在本质上是以权利和权力运行为基础的规范体系。监管科技的转型路径,应立足于技术本身,按照制度变迁的需要,通过加强风险防范来推动技术、产业及规则之间的互动,逐步打造智能化、数字化的监管框架,提升金融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五、结语
金融科技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突破性的金融创新,不仅能够重构金融中介体系,还能够推进金融商业应用模式的创新及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金融科技发展同样存在较大的风险,主要有数据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鉴于金融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应推进监管的原则及模式转型。
就监管原则转向而言,要树立适应性原则、倡导包容性和实验性原则、加强协同性原则;就监管模式的转型而言,应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明确监管科技的适用范围,并推进数据标准统一、扩大数据共享范围、警惕反监管科技、防范技术陷阱等。在监管科技构建及应用过程中,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丰富监管政策及手段体系;构建实验性和智能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科技适用的技术规范及协同机制。本文的研究是对金融科技风险下监管转型的探索,金融科技及监管科技是数字化背景下金融业发展的新问题,期待更多的业界及学界人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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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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