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或国外 期刊或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发表学术论文网经济论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制度研究> 正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制度研究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2-01-17 10:08

本文摘要:摘要:科学合理的税费制度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将启动的简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已经启动的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的税制改革是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设计目标的重要举措。海南自由贸

  摘要:科学合理的税费制度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将启动的简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已经启动的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的税制改革是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设计目标的重要举措。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宜采取“窄税基、高税率”的设计思路。销售税征收宜根据不同应税商品的交易特点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还可利用“信用管税”的手段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并全面和准确地保存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和纳税信用记录。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销售税

自由贸易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在2025年之前的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以下简称“简并五项税费”),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简并五项税费并开征销售税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设计销售税制度等问题,是海南自贸港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截至目前,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研究的文献并不是很多。兰双萱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增值税若适用不同征税范围、税率,则无法正常衔接,销售税与现行增值税在课税对象、课税主体、税率、组织收入的结果上应保持一致。[1]

  张云华、何莹美认为,销售税应坚持消费地原则,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零售环节的应税货物和服务课征,购买方为纳税义务人,销售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现行增值税保持一致,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设置不同的税率;在征管方面,应对港内的经营者进行全面且严格的销售税注册登记,通过制定详细的经营记录制度、减少现金支付、普及税控机等措施防范销售税征管风险。[2]

  许生、张霞认为,保持海南全省财政收支均衡可能需要较高的销售税税率,新设立的销售税所能组织的税收收入应至少能够弥补“简并五项税费”的损失,海南自贸港销售税的最终税率难以低于两位数;销售税是在商品和劳务的最终销售环节按照零售收入比例课征的一种税,在征收管理层面操作性不强,由征增值税改为征销售税,在征收方式上由之前增值税下的“每一环节小额征收”转变为“最后零售环节一次性大额征收”,大大增加了零售环节的逃税风险。

  另外,由于无法延续“以票控税”、买卖双方交叉稽核等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手段,由增值税改征销售税大大增加了查处偷逃税款的难度。[3]综上可见,销售税的征收范围应与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保持一致,并在保持现有流转税收入规模的基础上推算测定销售税的税率,同时考虑到了将销售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所产生的税法遵从度低、零售环节逃税风险高、对于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重复征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难以有效解决。

  简并五项税费的必要性

  《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海南自贸港的税制设计目标,即“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其中的“简税制”原则,要求海南自贸港要“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简并五项税费则是实现海南自贸港税制设计目标的一个重要举措,其必要性可从降低宏观税负水平、间接税比例以及税收成本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降低宏观税负水平

  一般来说,过高的宏观税负水平会抑制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因而不利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从税收实践来看,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自贸港近年来经济实现持续增长,人均GDP位居世界前列,与其较低的宏观税负水平密切相关。

  新加坡人均GDP从2009年的5.61万新元增长到2018年的8.64万新元(折合6.40万美元,位居世界第8位),而10年间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只有15.21%;中国香港人均GDP从2009年的23.72万港元增长到2018年的37.87万港元(折合4.85万美元,位居世界第17位),而10年间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仅为21.41%。①从表3可以看出,海南2018年人均GDP为5.26万元,折合约0.77万美元,按IMF2018年世界经济体人均GDP情况模拟排名,海南大约在80位之后,人均GDP远低于中国香港、新加坡,而平均宏观税负(36.93%)则远高于中国香港、新加坡。海南人均GDP处于较低水平,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应是一个重要原因。

  2018年和2019年海南省各税种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合计数分别为1274.11亿元、1280.73亿元,两年的增值税(482.26亿元、460.39亿元)、消费税(89.61亿元、120.88亿元)、车辆购置税(21.25亿元、19.93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40亿元、30.91亿元)和教育费附加(15.04亿元、14.22亿元)等五项税费收入合计数分别为640.56亿元、646.33亿元,①占当年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0.28%、50.47%,占当年GDP的比重分别为13.04%、12.17%。从数据来看,增值税等五项税费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GDP的比重均较大,所以简并上述五项税费对于降低宏观税负水平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五项税费简并为销售税后,销售税的税收收入规模大致与增值税相当,那么按照2018年和2019年的数据测算,两年宏观税负水平将分别降低3.22%、3.50%,简并税费后的宏观税负水平分别为32.54%、31.45%,仍远高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宏观税负水平;如果五项税费简并为销售税后,销售税的税收收入规模大致与消费税相当,那么按照2018年和2019年的数据测算,两年宏观税负水平将分别降低11.22%、9.90%,简并税费后的宏观税负水平分别为24.54%、25.05%,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宏观税负水平将会比较接近。

  2.降低间接税比例

  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通常依据两个标准进行区分:一是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即凡是税负不能或者难以转嫁的税种为直接税,凡是税负能够或者容易转嫁的税种为间接税。二是以征税所依据的信息类别为标准,凡是基于纳税人个体信息课征的税种为直接税,凡是基于交易信息课征的税种为间接税。[4]一个税种的税负是否难以转嫁不仅缺乏准确的标准,转嫁的难易程度也会随要素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而变化。[5]

  因此,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来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在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本文认为,以征税所依据的信息类别为标准来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更为有效。按照这个标准,五项税费都是基于交易信息课征的间接税或具有间接税性质的非税收入,因此,简并五项税费的实质就是简并间接税。简并的目的并非仅仅是减少税费种类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要降低间接税比例,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降低间接税比例是自贸港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条件下,商品的市场价格往往包含较多的税收,因而通常要高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结构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不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

  此外,由于不同商品的价格弹性通常并不相同,所以间接税在不同商品流转过程中的转嫁程度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商品价格的结构性扭曲,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自贸港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低比例间接税税制结构有利于商品交易从而实现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例如,中国香港税制以利得税、薪俸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的征税对象仅仅包括酒类、烟草、碳氢油、甲醇等四类应课税品以及车辆(以车辆首次登记税方式征收);新加坡税制以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主要包括货物劳务税和仅对石油、酒类、烟类和机动车辆等四类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货物劳务税的征税对象虽然包括所有货物和劳务,但在国内8个自由贸易区内则不征收。

  第二,间接税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由于税负转嫁使间接税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又使得人们消费的增加通常会小于其收入的增加,因而高收入者的间接税负担比率(消费者负担的间接税占其收入的比重)通常会低于低收入者,即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在一般生活必需品消费方面更是如此。间接税的累退性会对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此外,目前海南自贸港实行对高端、紧缺人才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对于吸引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海南创业固然重要,但同时也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如果具有逆向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间接税比例过高并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受到削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叠加,那么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将大大削弱,贫富两极分化将进一步加剧。

  3.降低税收成本

  简并五项税费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都将大幅降低,这将有利于营造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在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体系中,如果税种的数量过多,那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量相对就会比较大,征税成本就会比较高。对纳税人而言,其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纳税成本相应也会比较高。所以,税种数量过多不利于构建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从横向比较来看,与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国际著名自由贸易港相比,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税种数量(18个)远远多于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税制体系的税种数量(分别为9个、8个、6个)。因此,税种数量过多不利于构建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当由于税种数量过多而增加的纳税成本超过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时,纳税人很有可能会选择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简并五项税费后税收成本的降低,将有利于营造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一)开征销售税的必要性

  自贸港通常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出于引导消费倾向、保护生态环境等目的,往往也会对少数商品征收间接税。因此,为实现特定目的,海南自贸港也需要在简并五项税费后对一定范围内的商品征收间接税。间接税大体可选择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三种模式。如果征收增值税,那么为了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征税范围通常应为所有商品。

  按照税负转嫁理论,增值税随商品流转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因而提高了所有商品最终消费环节的销售价格,这将导致海南自贸港在旅游消费领域的竞争方面处于劣势,不利于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同时,税负转嫁的存在,容易造成增值税税负的地区转移,导致税收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不一致、地区之间税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结果。此外,如果不对特定商品设计特别税率,那么增值税将无法实现对特定商品的特殊调节功能;如果对特定商品设计特别税率,那么更多档次的税率将使增值税制变得更为复杂。如果征收消费税,那么由于现行消费税多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同样容易造成消费税税负的地区转移,导致税收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不一致、地区之间税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结果。

  此外,由于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含了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所以会对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不利于海南自贸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战略定位的实现。如果海南自贸港在零售环节对一定范围内的少数商品征收销售税,那么,一是能够大幅降低税负水平和间接税比例,二是有助于海南自贸港战略定位、特别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战略定位的实现,三是由于零售环节销售税的征收地与消费行为发生地通常是一致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解决税收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不一致、地区之间税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二)海南自贸港销售税设计原则

  1.符合海南自贸港的战略定位国家赋予海南建设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这四个战略定位即是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所以,海南自贸港销售税的设计也必须符合上述战略定位。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战略定位要求海南自贸港必须实行更加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除了实行“零关税”以消除关税壁垒之外,还应消除较重的国内流转税这一非关税壁垒。

  为此,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设计为一种税负较轻的流转税,即可在“宽税基、低税率”和“窄税基、高税率”两种设计思路中进行选择。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则要求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当对生产或消费中会破坏生态环境的商品课以重税。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战略定位要求海南自贸港必须在旅游消费领域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与此相应的商品价格也必须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

  为此,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当对绝大多数商品实行零税率,从而使其以较低的不含税价格流转至最终消费环节。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则要求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对与海洋强国、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相关的货物、服务等商品实行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以更好地为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服务保障。

  2.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由于商品税对商品流通和贸易自由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自贸港商品税的征收范围普遍较小。前已述及,中国香港地区商品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酒类、烟草、碳氢油、甲醇以及车辆等少数商品;新加坡关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石油、酒类、烟类和机动车辆等四类商品,货物劳务税的征税对象虽然包括所有货物和劳务,但新加坡并非是全域自贸港,其在国内的8个自由贸易区内则不征收货物劳务税。因此,借鉴国际自贸港的经验做法,作为简并税费后仅有的商品税,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只对少数限制消费类商品征收,对于绝大多数商品则应实行零税率。

  3.符合海南自贸港的税制设计目标销售税是海南自贸港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因此,销售税的设计不能偏离海南自贸港的税制设计目标。税制设计目标中的“简税制”原则所提出的“降低间接税比例”和“税负水平明显降低”要求,决定了销售税的收入规模不能过大。因此,销售税只能在“宽税基、低税率”和“窄税基、高税率”两种设计思路中进行选择。

  海南自贸港销售税构成要素根据以上对海南自贸港销售税设计原则的分析,本文认为,“宽税基、低税率”设计思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降低间接税比例”和“税负水平明显降低”的目标,但不利于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定位的实现,也有悖于国际自贸港的成功经验,而“窄税基、高税率”设计思路则能够全面符合上述设计原则的要求。因此,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选择“窄税基、高税率”的设计思路,具体的构成要素设计如下。

  (一)征税范围按照上述设计原则和设计思路,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将在生产、消费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商品(成品油、汽车等)和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商品(如烟、酒等)纳入征税范围,其他商品则应予以免税。对这些危害身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商品征收销售税,必然增大企业或个人生产和消费这些商品的成本支出,影响其消费决策,使之追求有益于身体健康的生活方式或更为环保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此外,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例如,房地产在建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染物会对地下水、空气质量造成一定的破坏,为开发房地产进行的填海项目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还应将房地产纳入销售税的征税范围。由于海南自贸港要成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因而需要实行鼓励消费、特别是奢侈品消费的流转税政策,所以销售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包括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高档消费品。综上,海南自贸港销售税的征税范围应限定在烟、酒、成品油、汽车、房地产等商品范围内。

  (二)纳税环节纳税环节应确定在应税商品的零售环节。具体来说,对于烟、酒、成品油、汽车四类应税商品,销售方(包括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向具有经营应税商品资质的经销商销售应税商品不属于零售环节,不征收销售税;向不具有经营应税商品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税商品应视作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具有经营应税商品资质的经销商从海南自贸港外购进应税商品不属于零售环节,不征收销售税;不具有经营应税商品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海南自贸港外购进应税商品应视作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具有经营应税商品资质的经销商自用应税商品应视作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为抑制投资、投机性房地产购买,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功能定位,所有个人和单位购买房地产均应视为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三)纳税人在互联网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的今天,为避免出现税收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严重不一致的情况,海南自贸港销售税的征收应适用目的地原则(或称“消费地原则”),而不是来源地原则(或称“生产地原则”)。基于目的地原则征收销售税的观点认为,销售税只能在商品的目的地或消费地征收,而无需考虑商品的来源地或生产地在何处;基于来源地原则征收销售税的观点认为,销售税应当按照商品的来源地或生产地对销售者进行课税,而无需考虑商品的目的地或消费地在何处。从理论上讲,销售税是一种消费型税种。如果税负转嫁能够全部或大部分实现,那么销售税税负将完全或主要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所以销售税收入应主要归属于最终消费行为所在地政府。

  因此,销售税的征收应适用目的地原则。但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在最终消费环节征税的难度通常要高于采用来源地原则在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前者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税收流失较为严重。如果零售环节的销售方和购买方(消费者)同属一地,那么无论是适用来源地原则还是目的地原则,在零售环节征收的销售税都不会出现税收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方便税收征管的考虑,销售税应适用来源地原则征收。然而,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跨地区、无边界的特征,因而在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商品交易中,存在大量的零售商与消费者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形。

  在零售商所在地与最终消费地偏离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来源地原则征收销售税,那么销售税将按照零售商所在地而不是消费者所在地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就会出现税收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很可能导致地区之间税收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因此,销售税的税收管辖权应适用目的地原则为宜。在税收实践中,美国的销售税基于目的地原则征收,以消费者为纳税人,同时,为了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以销售商为代收代缴义务人。[6]借鉴美国销售税的征管经验,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原则上应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销售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四)税率在销售税应税商品范围内,为使自贸港与内地市场保持一定程度上的衔接,销售税的税率设计应当基于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税商品的含税零售价格应与国内其他地区同类商品的含增值税零售价格大致相当;二是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应税商品的销售税税负,应当与国内其他地区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大体一致。

  在零售环节销售税制度下,商品流转环节的税收在最终零售环节的集中将加大不法分子的逃税风险,加之“以票控税”、买卖双方交叉稽核等税收管理手段不能有效实施,使得销售税的征收管理难度很大。为此,应根据不同应税商品的交易特点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一)汽车销售税征收管理

  汽车的购买方分为两类:一是不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经销商。不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汽车需要缴纳销售税,汽车购买方为纳税人,销售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进汽车用于再销售的不缴纳销售税;自己使用的则需缴纳销售税,这时购买方为纳税人,销售方不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由于汽车牌照(汽车号牌与行驶证的简称)是准予汽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所以汽车要在道路上行驶就必须先到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申领汽车牌照。因此,汽车销售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与汽车的注册登记和牌照申领结合起来,即车辆登记注册并申领牌照的必要前提是购置车辆已办理销售税完税事宜。为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销售税的纳税申报流程可根据购买方的不同,分别设计为以下两类:

  1.购买方为不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首先,汽车经销商向购买方销售汽车时,要向购买方代收销售税;其次,经销商将代收的销售税向购买方汽车使用地税务机关申报代缴,例如,海口的经销商向三亚的购买方销售汽车,那么其需要将代收的销售税向三亚的税务机关申报代缴,并将取得的销售税完税凭证交与购买方;最后,购买方凭销售税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到汽车使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申领汽车牌照。

  2.购买方为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经销商。

  经销商购进汽车用于再销售的,无需缴纳销售税。经销商购进汽车用于自用的,则应先向汽车使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销售税,然后凭销售税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到汽车使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申领汽车牌照。

  (二)成品油销售税征收管理成品油的购买方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经销商(主要是加油站)。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成品油需要缴纳销售税,购买方为纳税人,销售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购买行为发生地应视为消费行为发生地,且与销售行为发生地一致,因而销售方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经销商购进成品油通常不缴纳销售税,但自用成品油则需缴纳销售税,这时购买方为纳税人,销售方不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购买方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销商销售成品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税务机关通过税控装置采集相关数据,进行税收征管,有效防范销售税税收流失。

  (三)不动产销售税征收管理前已述及,为抑制投资、投机性房地产购买,所有个人和单位购买房地产均应视为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由于在购销双方签订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时,购买方就取得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销售款的权利,因此,不动产销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约定的时间。不动产购买方为销售税纳税人,销售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为加强不动产销售税的征收管理,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权属登记、变更事项必须在销售税完税之后方能办理。同时,税务机关要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

  (四)烟草制品销售税征收管理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生产企业按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年生产总量计划进行生产,然后将烟草制品销售给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再向零售企业或个人进行销售。因此,税务机关可根据烟草专卖管理这一特点,通过实现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获取零售企业或个人烟草制品的购进信息,进而实现对其销售信息及代收代缴销售税情况的监管。

  (五)酒类商品销售税征收管理

  对酒类商品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可能会产生避税和电子商务两大问题。避税问题主要表现在,零售商向消费者面对面直接销售酒类商品(消费地与零售商所在地一致)隐瞒销售收入,未能如实将代收的销售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对于避税问题应采取如下征管措施:

  一是酒类商品零售商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资质,否则不得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相关部门须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共享;二是在会计核算上,零售商必须将酒类商品销售收入与其他商品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三是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监控酒类商品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交易,从而获取零售商酒类商品的购进信息;四是在微信收付、支付宝收付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取零售商的销售收入,以实现对酒类商品销售税的有效监管。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酒类商品的网购业务将会越来越普及。税务机关通过为网购业务开发并安装相应的软件系统,可实现对销售方、购货方、购货数量及金额等网购业务信息的采集,从而根据目的地原则来征税,销售方向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销售税,这将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除了针对上述五类应税商品采取差异化的税收征管措施以外,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还可利用“信用管税”的手段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准确地保存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和纳税信用记录。如果纳税人出现了税收领域的失信行为,那么其社会信用度将会降低,并将受到税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其经济和社会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参考文献:

  [1]兰双萱.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若干问题初探[J].税务研究,2020,(9):10-15.

  [2]张云华,何莹美.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的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20,(9):16-21.

  [3]许生,张霞.销售税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财税改革[J].国际税收,2020,(11):9-15.

  [4]Atkinson,A.B,Stiglitz,J.E.,Thedesignoftaxstructure:Directversusindirecttaxation[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76,(6):55-75.

  [5]张斌.经济转型背景下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必然性与策略[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16-25.

  [6]大卫·N·海曼.财政学:理论、政策与实践:第10版[M].张进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30.责任编辑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jjlw/29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