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职业技术能很快帮助学员立足社会,作者通过这篇职业教育论文探讨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对美国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的经验,不断发展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以法治教,把我国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推向前进
职业技术能很快帮助学员立足社会,作者通过这篇职业教育论文探讨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对美国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的经验,不断发展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以法治教,把我国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推向前进。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双月)创刊于2002年,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武汉船职业技术学院主办,国内公开发行。是综合性的学术刊物《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先后被评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印刷署优秀产品,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全国职业技术院校优秀学报;一直是《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上网期刊。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技能不断扩展,现代社会合格的劳动者既要有良好的文化水平,也要有精湛的职业技术。美国十分重视职业技术培训,颁布了许多职业技术培训法案。
一、职业技术培训的涵义
职业技术培训,是使从业人员获取某种职业所需专业知识或技能而进行的培训工作。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一般学习时间较短,不以取得学历资格为目的。学习结业经考核合格者,可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术培训的具体涵义是:1.培训的对象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2.职业技术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或提高某个方面的职业技能,而不是培训受训者的文化水平。3.为了实现职业技术培训的目的,职业技术培训的内容是相关岗位或工种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颁布了许多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法案。
1.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产生与发展阶段
(1)《人力开发与培训法》1960~1961年经济萧条使经济变革引发结构性失业、不充分就业大量出现,增加培训教育成为解决失业的方法。 1962年肯尼迪政府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标志着职业技术培训已从早期的职业教育中分离出来,由劳工部直接管理,为经济困难的人特别是男性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对有三年以上就业经验的人和再就业人员予以培训。
(2)《经济机会法》战后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政府意识到必须使教育和培训介入到劳动力再生产领域。约翰逊总统倡导的“向贫困宣战 (War on Poverty)”推动了针对失业群体的服务和培训。1964年,以《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为主要内容的反贫困立法,第一次将解决失业问题和反贫困斗争联系在一起。EOA通过建立职业训练基地,组织青年服务志愿队,为穷人和少数民族服务,特别是帮助贫困黑人“最大限度地参与”当地社区各项活动。在其基础上产生了促进就业培训服务发展的工作团队和激励失业人员参与的工作奖励计划 (Work Incentive Program)。
2.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确立与成熟阶段
(1)《综合就业培训法》。1964~1970年,美国面临滞胀性经济危机,以职业和中等教育为基础的独立基金运作无法满足现有就业培训要求。 1973年,美国制定《综合就业培训法》(Comprehensive Empioymentand Training Act,CETA)取代《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将以往分散的培训项目通过CETA服务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采取资助就业咨询和服务、学校内职业训练、在职训练和工作经验培训等多种培训和教育活动,在财政分担的基础上赋予州和地方政府对职业技术培训计划更多的资金分配和决策权。
(2)《职业训练合作法》。1982年,《职业训练合作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JTPA)代替《综合就业培训法》成为就业培训的主要立法支持,也成为第一个由政府与私人、团体共同参与制定的就业培训法案。划定由州政府和一个或多个当地政府机构组成的地方服务区(Service Delivery Areas,SDAS),设立由企业、教育机构、工会、康复机构、社区组织、公共就业机构等代表组成的私立工业委员会(Private Industry Council,PIC),对培训计划、机构选定、管理人员和评估进行管理,强调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对SDAS的参与和监督。
(3)《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1984年,《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Carl D.Perkins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Act)注重工作技能的培训,在强制私人企业对培训进行经济分摊的同时,加强了对性别、种族歧视造成的经济贫困人群的关注,并在《残疾人教育法》所确立的信息收集基础上搭建起教育培训和工作信息系统平台。
3.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调整与改革阶段
(1)《家庭支持法案》。1988年在里根政府“从福利依赖中解放出来”的背景下出台了《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这是50年来最重大的一次福利体系改革,也使各州政府在其他方面被赋予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通过扩大职业技术培训和加大教育机会来减少贫困父母对社会福利的依赖程度,强制各州执行《职业训练合作法》,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政府在JTPA中的50%~72%的责任,强制各州在1990年 10月前建立就业机会和基本技能培训的项目JOBS(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
(2)《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速度迟缓,福利支出却快速增加,福利人口急剧增长,“福利依赖”严重。 1996年8月2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福利改革法令—《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该法案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暂时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TANF)以外,规定20%的社会救济人员需接受职业训练。
(3)《劳动力投资法案》。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案》(Workforce Investment Act)通过确立新的成果测量手段,代替JTPA和其他的一些联邦职业技术培训法案,将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联邦、州就业培训这三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采取个人培训账户的方式,通过州级一站式服务体系(A One-Stop Delivery System)和地区及服务中心为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福利受惠者提供特别的、深入的培训服务。
上述各项法案各有其实施重点和实施步骤,但它们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这些目标总结起来包括:提供就业调查研究,包括职业定向和咨询;提供教育和技术培训,使接受培训者提高素质易于进入劳工市场;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面;提供在职培训和自谋职业培训。
三、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立法对我们的启示
美国在职业技术培训立法方面所积累的一些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职业技术培训的法律保障体系
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职业技术培训的目的、地位、机构设立、实施程序及实施效果加以规定,实现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制度化与系统化,使职业技术培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将避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随意性,保障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良好效果。
2.职业技术培训立法的阶段性
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的立法并不谋求一次立法解决太多的问题,而是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进行下一阶段的立法,或是根据某阶段职业技术培训发展的新问题对该阶段的立法进行修正,立若干修正案。这种阶段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3.职业技术培训立法的可操作性
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的各个法案,不仅包含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而且包含具体实施的详尽条款,包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这种条款的详尽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其实施必然更具有效性。
4.职业技术培训立法的先行性
美国职业技术培训发展,总是先有法律,后见行动,可谓“兵马未动,法律先行”。这就保证职业技术培训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行动的盲目性,少走弯路,少花“学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美国高度法制社会的具体体现。
5.职业技术培训立法以政府财力为后盾
美国职业技术培训的每次立法必有政府的一次资金投入,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职业技术培训发展的起动器。职业技术培训是面向全人口的普及性教育,其对象包括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年龄、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教育层次、不同文化素质的全体公民。这样一种普及性教育没有政府的资金投入仅靠社会的力量是难以保证的。美国各级政府的作法表明,向职业技术培训投入资金是必要的、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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