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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不同标准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要求

所属分类:建筑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9-28 10:38

本文摘要:[摘要]石油化工企业、精细化工企业、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报警设施并需要满足GB50493。工贸企业新建和扩建工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满足GB/T50493-2019或设计文件均可。 [关键词]可燃气体;有毒

  [摘要]石油化工企业、精细化工企业、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报警设施并需要满足GB50493。工贸企业新建和扩建工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满足GB/T50493-2019或设计文件均可。

  [关键词]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重大隐患

可燃气报警设备

  原国家安监总局2017年发布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列入重大隐患[10]。判断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很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停产停业整顿。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企业要不要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如何设置等问题。新建和扩建项目争议不大,对于改建项目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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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同标准设置要求

  1.1石油化工[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规定: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1.2精细化工防火标准[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5.8.4条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生产和储运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493、GB50058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采取合适的防爆措施,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要求。从本条可以看出精细化工也需要满足(GB/T50493-2019)。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

  1.4城镇燃气[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有人员值班的场所。从该条可以看出城镇燃气也应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

  1.5压缩天然气[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第10.2.1条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自控系统,并宜作为燃气输配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自控系统应包括工艺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从该条可以看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该规范第10.2.5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和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CJJ/T146和GB50493的有关规定。(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浓度应为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百分数)。(3)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应配置声光报警器。(4)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监控室内,并应与自控系统连接。

  1.6液化石油气[7]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493和CJJ/T146的有关规定;(2)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确定;(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宜与控制系统联锁;(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指示报警设备应设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1.7石油库[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规定: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2)一级石油库的甲、乙A类液体的泵站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积聚的露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覆土罐组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露天场所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3)一级石油库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493的有关规定。1.8煤化工[9]《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2021)第6.1.7条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和系统单元,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该标准第7.1.4条采用筒仓储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每个筒仓应设置温度、烟气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其显示器应集中设置在控制室。......

  2新建改建扩建问题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石油化工改建工程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可以参考使用。

  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旧版(GB50493-2009)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对比GB50493前后变化,GB/T50493-2019仅仅对新建、扩建工程提出要求,改建工程仅仅为参考使用,另外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3结论

  GB51283、GB51102、GB51142、GB50074中的一级石油库明确规定要满足GB50493,而GB50016、GB50028、GB51428、GB50074中的二、三、四、五级石油库未明确。GB/T50493-2019为推荐性标准,同时也是唯一的国家标准,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只有这项国家标准可用。基于此,石油化工企业、精细化工企业、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设施并需要满足GB50493。

  工贸企业新建和扩建工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或设计文件均可。改建工程可以参照执行。对于改建工程,从标准的角度,GB/T50493-2019并没有此项要求,改建工程因原线路已经铺设完成,电气线路改造确实有难度。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如果监管部门这么要求,也有其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若判断该企业为重大隐患,则其前提条件应满足相应要求。

  参考文献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S].

  [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S].

  [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S].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S].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S].

  [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S].

  [7]《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S].

  作者:张文勋1,成关锋2,董运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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