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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定草原地类的依据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1-21 10:00

本文摘要:草原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准确认定草原地类性质是合理利用和依法监管草原的必要前提,是草原执法部门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国土二调数据公布后,使各地草原执法部门对草原地类认定不清,给草原执法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现根据多年来的实

  草原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准确认定草原地类性质是合理利用和依法监管草原的必要前提,是草原执法部门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国土二调数据公布后,使各地草原执法部门对草原地类认定不清,给草原执法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现根据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探索出认定草原地类几点依据,以期能给实际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草原

  1草原概念本身是认定草原地类的根本依据

  草原概念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是一种植被类型,由旱生或者中旱生草本植物为主的草本植物群落。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而草地是指生长草本和灌木植物为主、覆盖度大于等于5%的土地。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从上述草原概念本身就可以认定什么样地类属于草原地类。

  2草原法的适用范围是认定草原地类的法律依据

  《草原法》自颁布后就对草原法适用范围有了规定。2003年新修订《草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并且在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中对草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也同时使《草原法》的适用范围有了适应现实情况的明确界定。上述之规定为草原地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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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草原资源调查是草原地类认定的现实依据

  草原、耕地、林地等都属于农用地,是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存并且交错分布的。因而我们对草原地类确认之前必须进行草原资源调查。草原资源调查是国土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境内草原面积、产草量、等级、分布等利用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国家于1984年左右对全国草原资源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调查,基本摸清了我国草原底数。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全国草原面积约60亿亩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第一次草原资源调查的数据。

  经过近三十年开发和利用,全国草原资源面积和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次调查的数据早已不能准确地反映我国草原目前实际状况。因此要准确掌握现在全国草原资源面积和状况必须组织第二次草原资源调查。只有全面客观对草原资源进行调查,才能准确的对草原地类进行认定。草原资源调查也是草原确权发证的前提与基础。草原资源调查后,按照2019年初国家省市政府职能划转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草原资源调查的结果,对本辖区内的草原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4草原承包合同可作为认定草原地类的重要依据

  1987年《草原法》公布以后,就提倡草原承包到户。草原承包是既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项土地承包。草原承包合同和耕地承包合同一样都是反映了土地通过承包形式固定到农民手中的一种生产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到现在全国草原承包面积已经超过30多亿亩,约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0%。草原承包合同书中注明了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限和用途等,这也就是草原资源的详细记载。自然资源局进行草原资源调查和草原确权发证之前,必须得向林业和草原局争求草原资源的相关资料,林业和草原局所能提供的第一手资料就是草原承包合同及合同内所标注草原的位置坐标图等。因而草原承包合同是作为草原地类认定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

  作者:赵权,杨国学,冯景贵,王晓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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