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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农户”型供应链竞争与结构研究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1-07-22 10:38

本文摘要:摘要: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中存在小农户分散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意识薄弱等问题。本文建立了一个公司+合作社+农户型三级农产品供应链模型,公司是占主导地位的零售商。分析区域内横向成员水平竞争和上下游成员间垂直竞争对农产品供应链

  摘要: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中存在小农户分散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意识薄弱等问题。本文建立了一个“公司+合作社+农户”型三级农产品供应链模型,公司是占主导地位的零售商。分析区域内横向成员水平竞争和上下游成员间垂直竞争对农产品供应链各级成员收益的影响。结果表明:当合作社之间以及公司之间均存在水平竞争时,农户境况得到改善。以兼顾合作社益贫性的普惠、供应链帕累托改进和运作效率最优为目标,提出供应链最优成员结构。结果表明当供应链由少数零售商、适当规模合作社和多数农户构成时,能同时实现供应链效率最优和帕累托改进,也能使合作社的益贫性惠及更多农户。

  关键词:区域竞争;供应链结构;帕累托改进;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合作社具有天然的益贫性(propoverty)[23]。ANetal[4]研究了发展中国家小农聚集的价值,证明了通过合作社将农民聚集起来,可以使他们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不确定性,提高产量和品牌知名度,消除不必要的中介机构。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关键因素[5]。

  浦徐进等[6]研究了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增收效应,认为在分成制契约下,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单个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时获得更多利润分成。合作社可以使农民在价格谈判中有更好的地位,进入他们无法单独进入的市场,还使农民能够面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78]。中国合作社的特征和发展路径与国外不同[911],近年来中国合作社发展很快,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5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是2012年的32倍[12]。

  但我国多数合作社存在规模小、融资难度大、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品牌意识差等问题。比如,江西省橘类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中就出现了合作社分散、品种单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13]。这加剧了农户和合作社之间的竞争程度,导致了区域公共品牌被“滥用”和“株连”的危机。农产品供应链中,同级成员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平竞争。供应链下游销售农产品的零售商之间竞争激烈。

  随着网络零售的日益发展,生鲜电商行业出现了前置仓、店仓一体化、社区拼团、门店到家、冷柜自提等新模式,现阶段生鲜电商行业多种商业模式并存,竞争愈发激烈[14]。而供应链上游,生产和销售同质化农产品的众多农户之间,合作社之间竞争更激烈。同质化生产者之间是典型的古诺(Cournot)竞争[15],生产同质化产品的农户决定产量,没有出价权。同理,同质化的合作社之间也是古诺竞争,在完成竞争收购后,成为下游企业收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CORBETTetal[16]提供了一个框架,研究各种供应链结构如何受到成本结构和整个供应链中进入者数量的影响。有学者在随机产出下,提出了合作社利润最优、供应链整体利润最优和社会福利最优下,合作社中农户容量的选择策略[17]。

  ADIDAetal[18]指出在制造商和零售商数量足够多的情况下,通过引入适当的零售商差异化程度,可以提高供应链效率。ADIDAetal[19]发现零售商主导的三级供应链中,现有生产能力越小,中间商利润越多。国外学者分析了供应链中成员间竞争对成员收益的影响,以及成本结构和成员数量对供应链结构和效率的影响。我国学者关注我国合作社发展路径与特征,以及合作社对农户收益的影响。但现有文献未从多目标角度,具体分析农产品供应链的最优成员结构。

  本文结合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特点,研究“公司+合作社+农户”型三级农产品供应链,分析区域内横向成员水平竞争和上下游成员间垂直竞争对农产品供应链中各级成员收益的影响。并以兼顾合作社益贫性的普惠、供应链帕累托改进和运作效率最优为目标,提出供应链最优成员结构。本文研究可以为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结构的优化提供决策参考。

  建立公司主导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型的三级农产品供应链模型,研究供应链竞争与结构。

  (1)当合作社之间以及公司之间均不存在水平竞争时,供应链各级成员的总利润与农户总数量成正比。若农户只加入一个合作社,通过一家公司来售卖农产品时,农户在供应链中获得的利润份额非常小。因合作社和公司均拥有垄断权力,可以操控采购价格,获得供应链中绝大部分利润。因此,应当维护和保证农户与多数合作社交易的自由。

  (2)当多个合作社之间以及多个公司之间存在水平竞争时,合作社与公司获得的利润会降低,农户利润会增加,但供应链并未实现帕累托改进。这是因为合作社之间、公司之间的水平竞争会削弱合作社和公司的市场力量和获取利润的能力,农户则相应获得了更有利的市场地位。因此,下游成员间的竞争对农户增收是极为有益的。

  农业论文范例: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记账现状调查分析研究

  (3)由少数公司、适当规模合作社和多数农户构成的成员结构,能同时实现农产品供应链效率最优和帕累托改进,也能使合作社的益贫性惠及更多农户。因此,政府加强引导和规范,适当控制合作社数量,提高合作社的集中程度和入社农户的容量,有助于克服农产品供应链上游生产者天然的弱势地位,也能更高效地管控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同时合作社应选择与少数几个有较强实力的公司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利用公司拓展营销,满足更广阔的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EB/OL].(20171228).http:∥www.gov.cn/xinwen/201712/28/content-5251064.htm.

  [2]吴彬,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及其机制[J].农村经济,2009(3):115117.

  作者:毛敏1,2,贾乐林1,3,鲍震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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