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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胎儿权利民法保护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6-11-03 16:23

本文摘要:法律应该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否则会影响到胎儿以后的民事权利的行使。我国应在立法上完善起胎儿权利的保护制度,明确规定胎儿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范围,缓解社会问

  法律应该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否则会影响到胎儿以后的民事权利的行使。我国应在立法上完善起胎儿权利的保护制度,明确规定胎儿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范围,缓解社会问题,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期刊。在贯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注重倾听时代的呼声,反映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供评说园地,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学说,为提高司法实践质量提供理论基础。

  对胎儿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对其最终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主体产生影响,有些损害甚至是终身性的、毁灭性的。如果不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胎儿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长远来说,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未来。

  一、胎儿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如果胎儿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胎儿的侵害就只能被视为对母亲相应权益的侵害,但是母亲作为胎儿的监护人,与胎儿还是不一样的,由母亲主张权利就混淆了二者的权利。政法期刊

  其次这是新兴医学的冲击,社会秩序越发复杂,环境日益污染等新情况导致胎儿受到侵害的几率越来越多,而我国只有在继承法中确定了胎儿的继承利益,这会很容易忽略胎儿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胎儿又没有法律可以救济。

  最后在世界范围上看各国的死刑执行制度中对于怀孕妇女的规定,也能体现各国对于每个人赋予平等的生命权。我国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除了我国,这项规定也是各国立法的普遍做法。这是因为,胎儿也是有生命的,法律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的生命。

  二、有关胎儿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

  (一)总括的保护主义。这种模式主张凡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胎儿的纯获益情况时,就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这里还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胎儿如果出生后可以存活下来,那么他的民事权利从未出生是就认为已经开始享有,乃至妈妈刚怀上胎儿时;第二种模式是不承认胎儿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仍然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但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提前胎儿的出生时间。这是罗马法就形成的民法规则,只要对胎儿有利,就将胎儿视为出生看待。

  (二)个别的保护主义。许多国家认可这种模式。即一般认为只有在出生后才享有权利能力,未出生没有民事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民事权利。继承权,在受遗赠与受赠与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普遍列举的胎儿权利。

  (三)绝对保护主义。这种立法模式正如字面所述,绝对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只有苏俄时期的民法和我国目前的民法采取这种立法模式。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的利益与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胎儿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这种立法模式对于胎儿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我国应该予以修正。

  三、我国立法中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缺陷和完善

  (一)我国关于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立法缺陷。我国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规定只有在继承法领域中可以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保护得并不全面。按照现行法规定,胎儿享有遗产份额,胎儿可以与其他子女一样平等地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这种继承也是附条件的,该遗产继承权只有在胎儿出生后并且是活体的情况下,婴儿才可以分的遗产。可见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还是非常狭窄的。

  (二)对胎儿民事权利的立法完善

  1.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我国应该将绝对的保护主义改为总括的保护主义,如果胎儿有纯获益的机会,应给予胎儿的权利主体资格,维护胎儿受益的权利。但是这里应注意,胎儿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指的是纯获利益的权利,并不承担义务,因为胎儿并无承担义务的能力。这里并不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2.胎儿民事权利的内容。一是生命健康权。胎儿在母体体内的时候,他们有权利保持身体健康,不受外界的侵害。赋予胎儿生命健康权可以包含:胎儿出生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未出生时受到的侵害,请求赔偿;胎儿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胎儿没有出生之前,胎儿的监护人只是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侵权的受害人;但如果胎儿出生是死体,胎儿就不能就损害请求赔偿了。这时就只能由母亲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财产继承权。这一点我国立法已经可以体现,胎儿是有生命的,胎儿出生以后需要经费去行使权利。这是因为如若不然,胎儿出生后可能会因为缺少应得利益而影响到未来的教育,成长。这也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

  三是纯获利益权。当胎儿作为被遗赠人、受赠与人、保险受益人等获得无需承担任何负担的利益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情形会增加胎儿出生后的财产利益,而并不需要胎儿承担任何义务,这对胎儿来说是有益无害的,所以应当保护。但是应该注意,如果出生的胎儿是死胎,则赠与物应归还给原赠与人。如果刚出生的婴儿获得赠与物又死亡的,毫无疑问,那么赠与物就是婴儿的遗产,他的继承人均可以继承。

  四是受抚养权。但是当抚养义务人受到侵害导致伤残、死亡,从而使其抚养能力减弱或消灭时,婴儿此时可以作为间接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抚养权,直至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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