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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新婚姻法进步与不足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09-07 15:58

本文摘要:新婚姻法对婚姻具有稳定和维护作用,本篇 民法论文 探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尽管新婚姻法的内容还存在弊端,但它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这对于加强婚姻法的法律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婚姻法对婚姻具有稳定和维护作用,本篇民法论文探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尽管新婚姻法的内容还存在弊端,但它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这对于加强婚姻法的法律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时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时代法学

  摘要:新婚姻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作出了调整,对于群众的社会保障功能更突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从多方面分析我国新婚姻法不足与进步之处,为今后婚姻法的修改与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法律

  一、我国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分析

  (一)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制度的确定不明

  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不明确。在实践中,首先表现为法律财产制度的缺陷,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用列举式规定,[1]虽然这种规定形式不可否认的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它从根本上说,并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新婚姻法在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认定,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明确,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或分居,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认定存在着不足。[2]在夫妻自愿分居的情况下,他们取得的财产实际上是单独财产,将财产纳入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财产所有权的问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由此可见新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上存在一定的缺陷。[3]

  (二)新婚姻法未完善生育制度

  新婚姻法并未明确生育权,首先,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的基本政策,作为国家的司法解释,婚姻法在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未把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婚姻法的保护范围,这存在一定的不足。[4]其次,随着科学技术在辅助生育的广泛应用,在法律上也应对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和其他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明确规定。而且如果夫妻一方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那么受伤的一方有权起诉对方。另外,有任何行为侵害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都应该赔偿。[5]

  (三)新婚姻法对于女性的权益保护还存在欠缺

  妇女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婚姻也如此。然而,新婚姻法却并没有补充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在财产保护方面,新的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生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忽略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报酬。受中国传统婚恋观的影响,女性在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除了生产获得报酬,更多的是在家庭劳动和生育子女方面付出,但新婚姻法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却没有过多涉及,这严重影响了婚姻的公平化和女性权益保护。为了新婚姻法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将家庭的贡献作为判断婚姻情况的依据,以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分析

  (一)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共同财产进行规定,这打破了旧婚姻法中未涉及到婚姻财政问题的尴尬局面,并大大减少了离婚财产处理时难以解决情况的发生。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财产所有权问题会导致社会问题,而新婚姻法中规定了个人和共同财产,这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二)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监禁、残害或其他方式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或破坏家庭成员的行为。新婚姻法根据实际因素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在财产分割时考虑了受害人的惩罚和被害人的保护。新婚姻法通过对家暴法律的修改,有效的降低了家暴行为的发生率,并能为打击家暴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三)增设了婚姻法的法律救助和责任

  随着中国的社会压力日益增大和当代社会的文化建设对于婚姻的认识不足,婚姻中存在着相对弱势的一方。日渐增多的离婚案件、日趋复杂的离婚情况对新婚姻法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目前,在新婚姻法中创设了法律援助和法律责任条款,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赔偿和保护,这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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