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法治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的探索与实践所做出的关系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抉择。新时代法治不仅是人类追求自由、民主的艺术,还是人类追求公正、幸福的艺术。 关键词:法治,自由,民主,公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摘要:法治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的探索与实践所做出的关系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抉择。新时代法治不仅是人类追求自由、民主的艺术,还是人类追求公正、幸福的艺术。
关键词:法治,自由,民主,公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作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的探索与实践所做出的关系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抉择。人类几千年波澜壮阔的文明画卷揭示:法治不仅是人类追求自由、民主的艺术,还是人类追求公正、幸福的艺术。
一、法治是自由的艺术
何为自由?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2]鉴于自由对于人类之重要,有人指出,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灵。
法律以自由为基点,自由以法律为尺度[3]。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追求自由、捍卫自由、实现自由的过程。然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没有约束的自由就是任性。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4]罗曼·罗兰有一句名言: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是疯狂,一个国家的绝对自由是混乱。
在哲学上讲,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不自由。在法律成为社会主要规则的时代,自由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来实现。自由的实现过程始终离不开规则,自由与规则相辅相成。法治的价值在于保障理性的自由而限制恣意的自由。法律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但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法律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自由;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法律是自由的有效屏障。法的理念是自由。美国作家马拉默德指出,自由的目的是为他人创造自由。恰如交通规则,其目的是不是限制通行,而是防止堵塞。法治是实现人的自由的理想方式,无法治就无所谓自由。《法国国民公会宣言》指出,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若要在不伤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自由,就必然要寻找一种特定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自由权利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建设最现实的目标就是保障每位公民的自由权利。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类的本质,保障人的自由成为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捍卫每位公民的自由,是法治永恒的主题。自由是权利的基础。每个人生而拥有一些不言而喻的权利,而自由就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
法治保障自由权利的最有效方式是控权。为什么需要控权?因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权力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国家是保障私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组织,公权力是保障私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力量,但公权力又具有被滥用和扩张的消极特性。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无论是权力滥用,还是权力扩张,都必然会侵犯人权。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权力又是侵犯人权的重要因素[5]。因此,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充分的实现。
二、法治是民主的艺术
何为民主?民主,最朴素的理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用法律语言表达,就是权力属于人民。美国学者李普森教授指出:“如果要将民主制度的特征以最简单的话来概括,可以这样说:民主制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最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6]
英国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哈耶克说,民主是一种政府形式,是受限制的政府之最好形式。英国浪漫主义诗人、文艺批评家柯尔律治宣称,民主是在静脉和动脉中循环的健康血液,肌体的正常功能靠它维持,但它决不应出轨,就像血不能流出脉管一样。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民主是有界限的,是要受到规则制约的。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人民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既体现了人类现代文明的发展程度,也标志着一个国家政治的民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明确提到:“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表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法治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施,民主要依靠法治的保障才能得以发展。人民权益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法律权威需要人民的维护,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提倡民主、增强法治。
民主与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三、法治是公正的艺术
何为公正?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公正是赏罚分明者的美德。法国政治家拿破仑指出,在政府事务中,公正不但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力量。古罗马政治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论断深刻地阐释了公正对于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公正既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题,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守好公正这条生命线,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确保立法公正。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只有确保立法公正,法治才会有公正的法律可依。一是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只有坚持立法公开、公平、公正,才能从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化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说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其核心是要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三是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让法律修订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新趋势。
其次,保证执法公正。执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基础。政府是执法主体,是依法治国的推进者和捍卫者。政府管理的事务最多、最为复杂,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相比,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程度,集中体现着国家法治公平和文明的程度。
习近平同志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为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带头严格公正执法,带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最后,坚守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筑牢这道防线,才能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习近平同志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司法不公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应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将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要不断推进司法公正就必须扎紧制度的篱笆,根除任何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
四、法治是幸福的艺术
何为幸福?美国思想家、文学家,诗人爱默生说,使时间充实就是幸福。俄国作家果戈理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一天,我能够对我们的公共利益有所贡献,我就会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了。”幸福自古以来就为人类所追求,在现代社会更为人类所重视。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就将人民幸福作为最高政治理念和行为准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可见,能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必将成为衡量改革发展成败得失的基本指标。
自古有云:“国,无法则乱,民,无法则贫。”“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也就是说,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就如没有法则的自然界,必然是一个混乱的畸形的社会,是没有秩序、没有信用的社会。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武器”。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
法治表现了一种社会的有序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文明有礼,安居乐业,遵纪守法。在法治社会中,人们都应学会按照规矩来行事,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据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救济。当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时,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就会更加快乐和幸福。
幸福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和完善的价值指南。法治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的规则体系,即法治是幸福的制度保障系统。法治不但使人类对幸福的追求从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全体公民的权利,而且使这一权利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治对公民幸福的保障主要有四种方式:
首先,法治将公民对幸福的追求转化为法律权利,并以此来实现公民幸福的“法治化”。幸福不能仅停留在道德权利层面,必须将其转换为法律权利,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将与公民幸福有关的利益规定为公民的各种权利。将公民对幸福的追求转化为法律权利,是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法治保障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而运行。法治对公民幸福的保障不但体现为将公民幸福进行“权利化”转化,而且体现为通过制度创设确保公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而运行。政府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政府权力具有存在、行使的必要性。
政府权力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不可少的“公权力”。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亦有可能对公民幸福的实现造成障碍。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创设与制度优化,形成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以确保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而运行。
再次,法治能够预防和打击损害他人幸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他人幸福的损害,因而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就成为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一种重要方式。
最后,法治对弱势群体追求幸福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保障。这方面的立法很多,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
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必定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的幸福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与他人的幸福存在一定的联系。人既是个体意义上的人,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也必须关照到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幸福,这就是责任。换言之,只有社会、单位、家庭的幸福和谐,才会有每个人的幸福和谐。毫不夸张地讲,英国的边沁是幸福与法治这一领域最早的研究者,他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一种社会协作和责任分配的结果。
法治是强化社会协作和责任的基本方式,其不仅划定幸福的边界,让每个人在规则的指引下快乐地追求幸福,又不能逾越规则红线,同时也为应得的幸福一旦受到侵犯提供救济渠道。这就意味着,法治让每个人在追求幸福的同时都感受到一种责任的存在,这种责任来自他人,来自社会,更来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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