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或国外 期刊或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发表学术论文网政法论文》 疫情防控中执法司法应注意的关系> 正文

疫情防控中执法司法应注意的关系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0-07-09 11:52

本文摘要:作为疫情防控重要力量的执法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必须依法防控疫情,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以及慎终如始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执法司法机关应注意几个关系

  作为疫情防控重要力量的执法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必须依法防控疫情,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以及慎终如始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执法司法机关应注意几个关系‍‌‍‍‌‍‌‍‍‍‌‍‍‌‍‍‍‌‍‍‌‍‍‍‌‍‍‍‍‌‍‌‍‌‍‌‍‍‌‍‍‍‍‍‍‍‍‍‌‍‍‌‍‍‌‍‌‍‌‍。

法治现代化研究

  重拳打击与依法惩治的关系

  对疫情防控初期出现的一些乱象,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执法司法机关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疫情扩大,重拳出击,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了大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稳定了疫情防控形势‍‌‍‍‌‍‌‍‍‍‌‍‍‌‍‍‍‌‍‍‌‍‍‍‌‍‍‍‍‌‍‌‍‌‍‌‍‍‌‍‍‍‍‍‍‍‍‍‌‍‍‌‍‍‌‍‌‍‌‍。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出台了一些明显不当的应急决策和管制措施,出现了一些简单粗暴、扩大化、不顾人民群众感受的执法行为,引起了社会争议,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比如有的地方在“群防群治”“严防死守”的氛围中,出现了封村封路不让进出、禁止外地租户回小区、禁止外地务工人员返城、医护人员下班回家禁止进小区、直接闯入家门制止打麻将等过激行为。

  司法论文投稿刊物:《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学术期刊,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本刊办刊宗旨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着力反映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构建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崭新的法治现代化理论分析框架;表达具有鲜活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的学术话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此,中央出台了疫情防控的一系列指导文件,相关部门制定了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些都为我们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依据。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防控机关、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到无论状态多紧急、事态多严重,法治的底线都必须坚守,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的执法工作,加强对相关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指导,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等等。

  从严从重与宽严相济的关系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毫无疑问是主基调。但是,是不是所有这类违法犯罪要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地处罚、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和把握从严从重从快与宽严相济的关系。

  首先,无论是从严从重从快还是宽严相济,都要严格依法,要严格在法治轨道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量。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真分析研究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个基础上再考虑如何从严从重从快。决不能为了体现从严从重从快的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其次,从严从重从快要突出重点。我们做工作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或者矛盾的主要方面,执法司法工作也是如此。对疫情中发生的扰乱医疗秩序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以及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社会恐慌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我们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并及时公开典型案例。只有这样,才能震慑犯罪、维护稳定,教育广大群众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再次,执法司法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审慎地办理案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一场灾难,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自身也是受害者,其违法犯罪不乏是由于恐惧、长期隔离后的心理抗拒引起的,因此我们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努力做到有温度的执法司法。

  我们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中,要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毫不动摇地严厉打击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的同时,对主观恶性小、后果较轻微以及初犯、偶犯、从犯等从宽处理,在入刑和羁押两方面都保持必要的慎重,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信息公开与保护隐私的关系

  国家各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执法司法机关要及时公布疫情信息、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只有这么做,才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来表达党和政府的决心,提振社会信心;才能及时震慑各类企图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分子。

  在及时公开各类病例、案例的同时,也要尽最大可能保护个人隐私,一些与疫情防控无关、对个人来说比较重要的信息,比如职业、住址等,应当避免公开。对应该公开的,比如确诊患者的活动轨迹,对姓名等关键信息,应尽可能地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确诊患者治愈后遭遇各种不便。

  总之,为了公共、社会利益,各级政府、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如实、及时、公开、透明地公布疫情防控信息。但政府在公布信息时,应小心谨慎地尽量保护公民与疫情防控关系不大的个人隐私,尽量避免对确诊患者造成二次伤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输入病例增加的情况下,一些群众对不服从疫情防控措施的境外回国人士拍摄视频在网上公布,有的还进行人肉搜索,在网上公布其地址、职业。这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境外人士入境且不服从防控管理,群众的不安情绪可以理解。防控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毫不犹豫地依法从严处理,该强制隔离的强制隔离、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限期离境的限期离境。但网友自行在网上公布视频,且人肉搜索其地址、职业,是否太过?

  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认真贯彻刑法及“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稳准狠又不枉不纵地打击犯罪。主要应注意区分以下几种犯罪: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此外,对于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新冠肺炎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威胁的行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一般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人员,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人员摸排、登记、随访和重点追踪、健康状况监测等任务的人员等,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要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人员摸排、登记、随访和重点追踪、健康状况监测等任务的人员,明知存在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形,拒不履行防控职责。两者都要求已经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妨害公务罪则是客观方面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作者:许俊

转载请注明来自发表学术论文网:http://www.fbxslw.com/zflw/23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