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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6-05-19 18:18

本文摘要:婚姻家庭法在农村的实践执行往往比较薄弱,作者通过这篇婚姻家庭法论文探索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为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中国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作出努力。

  婚姻家庭法在农村的实践执行往往比较薄弱,作者通过这篇婚姻家庭法论文探索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为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中国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作出努力。分析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提出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对策。

  《婚姻与家庭》(月刊)创刊于1985年11月6日,杂志是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知名杂志,是国内发行量最大的中央级生活类半月刊,主要面向25-40岁已婚人群,是中国最畅销期刊之一。据零点调查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婚姻与家庭》是中国传阅率最高的杂志之一。下半月版为“性情读本”,关注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健康。

婚姻与家庭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妇女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家庭生活,都离不开她们的辛勤劳作,然而现实中这一群体的生存发展状况却并不乐观,尤其是其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有发生。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面临的难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农村妇女;婚姻权益;家庭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妇女肩上的负担愈加沉重,家庭角色也在发生变化,其由传统的家庭主妇逐渐转变成“劳动力主妇”,集农业生产和照顾家庭双重责任于一身。农村妇女这一社会群体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她们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然而,这一群体的现实生存发展状况却并不乐观,尤其是其婚姻家庭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如家庭暴力现象在农村地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留守妇女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案件女方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有效的维权途径等。因此,要改善农村妇女生存现状,首先要加强对其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这对和谐乡村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一)家庭暴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在农村,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影响,缺乏对女性的尊重,很多人把“驯服妻子”当成炫耀的资本,一些人甚至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稍有不顺就拳脚相加,而被殴打的妇女对于家庭暴力往往采取隐忍的态度,甚至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一味地顺从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气焰。农村地区家庭暴力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匮乏。长期以来,农村“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不仅男人普遍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很多妇女也甘当男子的附属品,唯夫命是从,对丈夫依赖性过高而失去人格的独立性。另外,由于农村环境相对闭塞,加之村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使他们缺乏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施暴者、受害人还是农村基层调节机构,都意识不到家庭暴力给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极大伤害,施暴者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而肆无忌惮,受害人则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往往采取隐忍方式,企图息事宁人,农村基层调节机构对于对家庭暴力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此类案件也多是劝和夫妻双方,对于施暴者进行说服教育,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取证也相对困难,男方大多不承认自己存在暴力行为,知晓案情的证人多为左邻右舍,他们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不愿掺和别人的家事而拒绝作证。可见,封建思想的影响和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农村地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有效的维权途径,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状况并不稳定

  伴随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留守家园的妇女承担起家里的全部重担,她们与丈夫分居两地,独自在家进行农业生产和照顾家庭,于是农村出现了留守妇女群体。由于高昂的交通费与通讯费提高了夫妻见面与交流的成本,双方不得不分居两地,聚少离多,长此以往,夫妻情感的交流便逐渐减少,从而逐渐淡化了夫妻感情,加之男方一人在外精神空虚,无人约束,“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农民工“留守妻子”与“打工妻子”同时存在,有的农民工却选择其一,抛弃“留守妻子”。无论哪种情况,受害者都是留守妇女。在司法实践中,因农民工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里,女方通常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男方的过错。因此,她们很难得到赔偿,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农村妇女合法财产权很难落实

  一直以来,农村都实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女方日常多从事家务劳动,诸如洗衣、做饭、照顾老人和小孩,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相对男方少,女方没有显性收入,家庭农副业收入几乎均由男方掌控,女方衣食住行都要依赖自己的丈夫,除了日常生活开支以外,女方几乎掌控不到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丈夫在外打工的收入,留守在家的妻子更是很难掌握和控制。在丈夫独揽“财政大权”的家庭模式下,农村妇女合法财产权很难落实,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转移和隐匿财产相对容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极其不利,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对策

  (一)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一直以来,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屡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限于于男性,很多女性也有这种想法。因此,普法宣传不仅针对女性,也应针对男性。通过宣传,让他们对家庭暴力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扭转农村“打老婆不犯法”的错误认识。通过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当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应默默忍受,而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

  (二)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保护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均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对照顾家庭较多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对于如何衡量家务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却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而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生产生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隐藏了妇女对家庭收入所做的贡献,使农村妇女没有显性收入而缺乏经济上的独立。因此,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利,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家务劳动的衡量标准,尤其对于农村家庭分工与收入分配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农村妇女的财产权更加明晰。另外,在离婚案件中,应健全证据规则,对涉及农民工“婚外情”和“隐匿财产”情节的案件,应结合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减轻其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她们合法的财产权益。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一方有过错的情形虽有规定,但由于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妻子对丈夫的收入情况和生活情况难以掌握,加之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不高,社会经验不足,一旦婚姻出现危机,男方隐匿转移财产相对容易,而女方往往因为找不到相关证据而在财产分割时受到侵害。基于此,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男方所在单位的证明责任,男方近亲属的证明责任,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以此来减轻女方的举证责任,保护农村妇女的婚姻财产权利。

  (三)整合社会资源,关注农村妇女

  各地政府部门应联合妇联等相关机构,对农村妇女给与更多帮助,如通过小额贷款和技术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村妇女自主创业,不仅可以发展农村经济,还有利于实现农村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村委会应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对农村妇女进行帮助,了解她们的家庭情况,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另外,村委会还应加强村里的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农村妇女特点,建立休闲文化、娱乐设施,为她们提供更加丰富的交流机会,如通过图书室、文艺队等形式,丰富她们的知识,开阔她们的眼界,使她们在精神上更加独立,改变以往婚姻生活中依附丈夫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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