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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和中西对比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7-11-04 14:34

本文摘要:这篇财税论文投稿发表了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和中西对比,论文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指出个税中存在的问题,对大量的问卷调研进行了走访,对税改提出了几点建议,分析了调查结果,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个税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这篇财税论文投稿发表了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和中西对比,论文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指出个税中存在的问题,对大量的问卷调研进行了走访,对税改提出了几点建议,分析了调查结果,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个税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环境财经

  关键词:财税论文投稿,个税改革,免征额,征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我国的税收制度也不断完善,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发展最快最有潜力的税种之一,其应当具有的保证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以及自动稳定器的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以下三点问题逐渐显现出来。(1)分类征收、按月征收,造成税负不公。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即“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并且实行按月征收,这会带来不公平现象。个人所得税容易沦为“工薪税”,有调查表明,近2/3的个税收入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他们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并且收入每月较为平均,对这类人征税较为容易;而对富裕阶层,其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相对集中,对这类人征税则较为困难。

  (2)“一刀切”,考虑不全。所谓“一刀切”,就是指在制定个税扣除标准时,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想以一个公平的标准却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体现在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如家里的小孩老人情况、看病教育等的支出。此外,跳离家庭这个小范围,以动态管理的思维来看,个税扣除标准并没有与当年的经济指标,诸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人均收入与支出等挂钩。

  (3)应税所得难以核实,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个税的一大重要职能便是组织财政收入职能,但现阶段核实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不简单。第一点,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多元化,税务机关很难将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实现的应税收入核实清楚,有些合法收入可能通过现金结算而不经过银行的个人账户,甚至有些不合法收入根本不会经过银行,前几年报道的明星偷税漏税行为便是最好的例子。

  第二,代扣代缴的机制还不完善,税收网络化工程未能全国普及。正因为上述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2调查结果分析

  我对苏州市的20~60岁的工作居民进行了调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结果:首先,在“对于个人所得税更倾向于以个人为单位征收还是以家庭整体收入为单位征收”选项时,56%的人选择以家庭整体为单位征收;其次,大部分人选择了6000~8000元作为免征额提高所到的范围。这些被调查者都提到希望个税的调整能实现减轻负担,使他们拥有更多可支配资金来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目的;再次,大部分人希望免征额随物价波动调整,可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与免征额的设定应该存在不可割裂的关系。因此,免征额的设计建议与物价指数、居民消费情况挂钩。最后,在“更倾向于免征额幅度全国统一还是各地区不同”一问中,80%的人选择了希望各地区免征额不同,且希望提高北上广等高消费地区的免征额,可见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造成了区域平均收入差距的增大,大部分人认为全国一刀切、只一个免征额标准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每个区域的经济情况区别设定个税免征额。

  3中西对比

  针对个税改革,本文以各发达国家为主,发现许多可借鉴学习之处。

  3.1确定适合的免征额

  与中国实行的“一刀切”不同,美、日、法、德这四个国家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标准的免征额。如,子女越多,个税免征额就相应降低。这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原则。

  3.2税前扣除

  英国虽然已经取消了已婚夫妇扣除项目,却设立了新的扣除项目,即子女税收抵免,适用于所有家庭未满16岁的子女,并按照家庭本身的贫富程度确定不同的抵免额,从而解决了已婚和未婚纳税人的税负公平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所做的还远远不够,税法中规定省部级、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和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就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并不能体现税负公平。与此对比,在发达国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分类征收与综合计征的选择

  虽然我国使用的分类征收有其缺点,但纵观发达国家的实践操作,单纯的综合征收仅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一向被视为综合所得税制实施典范的美国在实际收税时,对工资薪金与资本利得等实施源泉课税,就是含有分类课税成分的明证。再如,人们普遍认为日本是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但其对利息等所得税项目实行的却是“分离课税法”。

  4推进个税改革的建议

  关于每个人“钱袋子”的个税改革,在每年两会上都会成为焦点。总体来说,“增低、扩中、调高”是个税改革的正确方向,即高收入者税负适当增加、中收入者收入持平、低收入者收入适当降低。因此,我根据调研情况,给出以下三点建议。

  4.1适当提高免征额

  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免征额标准,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反而会进一步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削弱“税收调节器”作用。因此,个税改革不能仅停留在免征额调整上,还要看综合效益,包括税率、级次、级距等。免征额的确立应当积极参考当年的实际CPI和通胀指数,使免征额标准随着我国物价汇率变动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实行动态化调整。

  4.2综合和分类计征相结合,注意相关费用的扣除

  加快推进综合和分类计征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并注意以下三种费用的扣除:赡养人口的费用扣除、教育费用的扣除、医疗费用的扣除。这些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费用,对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具有积极作用。

  4.3反对一刀切

  在制定个税扣除标准时,充分考虑到不同家庭的情况,如考虑已婚或未婚、子女年龄与个数等。而在家庭申报与个人申报的选择上,考虑到家庭申报可能会存在夫妻隐私,或像为买房少缴税假离婚等问题,可以两种申报方式并存,纳税人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参考文献

  [1]朱丽娜.比较中西方个人所得税,促进我国个税改革步伐[J].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2]谢雅欢.基于居民“生计费用”视角的个税免征额调整视角——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J].商业现代化,2012(5).

  [3]徐特.现行税率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的影响[J].财税会计,2013(2).

  作者:钱雨桐 单位: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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