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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比较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8-11-09 10:47

本文摘要:这篇财产论文投稿发表了唐宋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比较,论文从法制史的角度,比较唐宋女性权益的法律规定,认为宋朝沿袭唐朝律令的法律 以及社会礼俗,依然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婚姻与财产权益,在这一方面唐宋一脉相承,并没有太大的改 变。 关键词:财

  这篇财产论文投稿发表了唐宋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比较,论文从法制史的角度,比较唐宋女性权益的法律规定,认为宋朝沿袭唐朝律令的法律 以及社会礼俗,依然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婚姻与财产权益,在这一方面唐宋一脉相承,并没有太大的改 变。

  关键词:财产论文投稿,唐宋社会;女性;法律权益

财产论文投稿

  一、唐宋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比较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姻礼俗。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子女不能违背父母之命去自由选择 婚姻,否则会受到礼与法的双重惩罚。正如孟子所言“:丈 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 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 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1]2711 但是,在社会开放和经济 繁盛的唐宋时期,婚姻礼俗和法制呈现出空前宽松的局 面,传统礼法对女性的束缚明显减少,女性贞节观念也趋 淡薄,妇女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概括起来, 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择偶自主权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长,违者 杖一百。”747 唐律这条规定无疑给成年子女自主婚姻 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事实上也如此,唐代社会各阶层女性自主决定婚事的事 例屡见不鲜。有诗文为证,诗人白居易《议婚》诗写到“:红 楼富家女 , 金缕绣罗襦 . 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 . 母兄 未开口,已嫁不须臾。”诗中生动描绘了富家女子向往爱 情自由的神态,可做唐代女性追求自主婚姻的注脚。

  《太 平广记》曾叙述多起女子自主婚姻的事例。如崔韬游安 徽滁州时,有女子主动以身相许,该女子自述家贫,但想 嫁与一良人。崔韬为女子的诚意所动,最终与其结为夫 妻。牛僧孺的笔记小说《玄怪录》记载名门韦氏之女, “及笄二年”,全然不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最后选择 嫁给了自己中意的张楚金。类似的自主择偶的爱情欢歌在唐代各类文学作品中被不断演绎着,于是有了后人耳 熟能详的崔莺莺与张生的千古佳话。唐代笔记小说的创 作源于现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具有较高的历史真 实性。由于社会空前开放,唐朝出现了较多与胡族通婚 的现象。如《新唐书》记载裴光庭母库狄氏为鲜卑女, 陈楚母张氏为契丹女。[3]1532《旧唐书》载杨收母长孙氏 为鲜卑女,薛昌朝妻王氏为契丹女,李邕妻扶余氏为靺鞨 族。可见唐朝不同民族之间通婚现象比较常见,间接 反映了唐代女子择偶观的开放性。

  宋朝法律对于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唐律 疏议》,为子女自主择偶开了绿灯。《宋刑统》曰 :“卑幼 谓子孙弟侄等,在外谓公私行李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 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 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5] 从相关史载来看,这里所 谓的“卑幼”绝不仅限于指男性青年,也包括成年女性。 依照宋律的规定,凡成年子女在外自行嫁娶的行为,如果 是家中家长订婚在后的,则从子女之意。这实际上承认 了成年子女在家庭之外享有一定的自主择偶权。

  《宋刑 统》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5] 宋代“媒人”这一新 兴职业发展迅速,甚至出现了官媒,这是前朝从未出现过 的现象。依照宋代礼法,女方如有中意的对象,也可找媒 人说媒,一定程度上落实了子女自主择偶的法律规定。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均不能毁约,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 罚。宋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 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 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杖一百,已成,徒一年半,后 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取还聘财,后夫婚如法。”[6] 显然,宋律对于男女悔婚的惩罚沿袭了传统的 礼法。男方悔婚主要损失其聘礼,女方悔婚则要承担一 定的刑罚责任,这体现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

  应当指出的是,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改变着 妇女的择偶观念,“厚嫁之风”盛行。人们普遍注重聘 礼、财产等经济利益,通常会将钱财列为能否缔结婚姻的 重要因素。为了保证女儿在婆家的地位,女方娘家常赠 与贵重“奁产”作为陪嫁。但厚嫁之风也给社会带来了 不良影响,给普通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不少人因惧怕 日后给女儿准备巨额嫁妆而溺杀女婴,社会上也出现了 很多大龄剩女,她们大多是因为家中无法支付巨额嫁妆, 以至于到了适婚年龄还待字闺中。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自主意识的加强,上层社 会女子在择偶过程中出现了高标准的趋势,程颢之女就 是如此。史书记载她“幼而庄静,……,风格潇洒,趣 向高洁,发言虑事,远出人意,未尝教之读书,而自通文 意。”[7] 因为她自定的择偶标准过高,以至于七八年未曾 找到中意之人。在上层社会,婚姻还常具有政治色彩。 依宋朝制度,娶皇族宗室女子者皆可授予官职,于是许多 商人为了获得官职,争娶宗室女子,导致许多宗室以女卖 婚,用来换取钱财,出现了政治寻租现象,败坏了政治风 气。

  (二)离婚自主权

  婚姻事关人生幸福。古代女子即使嫁错了对象,通 常缺少再次选择的机会,因为妇女缺乏离婚的自主权。 但在商品经济繁荣发达的唐宋时期,由于社会较为开放, 妇女的贞洁观念相对淡薄,妇女享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

  史载显示,唐朝女子不仅具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还 有离婚自主权。女子对婚姻不满而离婚的事例在史籍中 多有所见。如《太平广记》记载唐侍御史李逢年和妻子 ( 御史中丞之女 ) 感情不和,妻子主动提出了离婚。[8] 当 然,古代中国是典型的男权社会,即使在妇女地位较高的 唐代,离婚的主动权多数掌握在男子手中,法律也偏重于 维护男子权益。例如《唐律疏议》所规定的“七出”便 是男子提出离婚的法律条件。所谓“七出”源自于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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