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城市建设投融资存在很多问题,本篇城市建设论文认为要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必须在传统投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以理念创新推动机制创新,增强城市经营理念,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价格体系和投融资相关法律、政策和机制,
城市建设投融资存在很多问题,本篇城市建设论文认为要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必须在传统投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以理念创新推动机制创新,增强城市经营理念,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价格体系和投融资相关法律、政策和机制,破解城市建设融资难题。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Urbanconstructiontheoryresearch)杂志创刊于2011年,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城市建设杂志社出版的《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旬刊连续型出版物。国内刊号CN:11-9313/TU,国际刊号ISSN:2095—2104,每月 5日、15日、25日出版
一、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城市建设投融资的途径过于狭窄
我国正处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阶段,资金需求量巨大。由于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的途径过窄,而且投融资的方法过于呆板,大多数的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地方财政、银行信贷及社会性投资。但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政府的银行债务不断增加,财政的还款压力不断加大,政府财政出现了明显的力不从心问题。此外,在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方式还没有实现市场化,通常只是简单的根据建设规模利用均衡的投融资方式,很少会从城市建设项目的性质入手,利用相应的投融资方式来进行投融资。
2.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对城市建设投融资的管理还不到位,很多投融资配套的市场机制和制度并没有建立,城市建设过程中,建设的步伐与资金的筹措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不协调现象,直接使得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效率不高。此外,我国对于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从而使得城市建设投融资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市场作为保证,更无法对项目的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范,城市建设中的资金来源以及管理使用等都没有明确的法规进行约束,这也直接导致了城市建设投资者失去原有的投资热情,一些先进的投资方式也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
3.城市建设所需的成本不断增加随着我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当前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给城市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随着建筑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城市建设中征地、拆迁的花费越来越大。同时国家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越来越严格,国家土地财政对土地的控制力度也在不断增加,从而直接导致了城市建设中土地价格的快速上涨,整个城市建设的成本居高不下。
4.价格屏障阻挡了民间资本的注入当前我国不断对环境和民生等方面的战略方针进行调整,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民间资本投资带来更多的机会,从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到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中来,进而使政府投资领域的市场化水平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现实中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不断增长,而且受到经济通货膨胀的影响,国家对公共品的价格开始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使得各种社会投资的回报率受到巨大的冲击,最终导致民间资本进入到城市建设中受到巨大的阻碍。
二、城市建设投融资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深城市经营理念,拓展投融资渠道
(1)经营城市土地,不断深化融资渠道
城市土地的经营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核心部分。首先要不断优化城市规划,将城市经营与城市规划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是市场化经营的最重要保证;其次要规范土地制度,保证土地市场规范正常的运转,利用宏观调控引导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开发,使城市建设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2)创新城市经营理念,开发城市隐藏的经济效益
城市中存在着很多隐藏的资产,比方说户外广告、公交线路、道路桥梁命名权等等,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城市经营理念,对这些无形资产实施有形化的利用,充分实现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另外对于那些可以经营的城市有形资产,如公共厕所、报刊亭、售票亭等应该面向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经营,进而实现城市资产的有效开发,为城市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2. 不断丰富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和产品,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城市建设产业化市场化的阶段,随着企业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投资主体正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和商业融资方法不断丰富,为城市建设投融资手段多样化发展提供了便利。从城市建设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资金必然会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应该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吸引社会资金注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来,并从管理权和所有权上入手,建立起一种混合经营的城市建设融资体制。
(1)发行债权
发行债券主要是利用有关城市建设项目的债权发行来筹集资金,并设立相应的政府融资政策,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从而保证政府融资行为和融资资金处于一种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实现政府的阳光融资。一般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其信用级别较高,筹集到的资金一般都用在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上,容易使百姓对其进行深入的关注。购买这种债券的居民还会主动的关心政府和城市建设,从而对政府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这种债权融资方式也是未来城市建设融资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方向。
(2)采取BOT、TOT、PPP、BT 等特许经营的方式
所谓BOT 就是指建设—经营—转让,而TOT 则指的是转让—经营—转让,这两种方式最近在发展中国家中经常被使用,它既可以有效的吸引国内外的资金,还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从而使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对于城市政府而言,BOT 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对于民间资金而言,TOT方式通过对现有基础设施的投资来获得相应的产权和经营权,避免了民间资本在城市建设初期的风险,大大降低了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建设的阻碍。而PPP 方式是一种新近出现的城市建设融资方式,是一种政府部门与企业合作的经营方式,政府授予企业长时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有效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和科学运营,这种方式可以更多的吸引民间企业资金,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效率,并降低了风险。而BT方式就是指城市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方式主要是将城市建设项目承包给特定的公司,然后公司进行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最后业主向投资者支付总的项目资金以及一定的报酬收益,这一方式中的分期回购是解决政府财政资金问题的有效方式。
(3)股票直接融资
股票直接融资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城市建设融资的一种方式。可以选择优秀的城市建设项目,根据上市条件组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直接从股市上进行融资;也可以借助其他的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其股票实现控股和参股的目的。
3. 不断完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价格体系
完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产品的价格是保证社会资本进入到城市建设中来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资本追求的是投资的回报率以及适当的产品服务价格,因此,在进行社会资金引入的同时,还需要对基础设施的价格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改革,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产品和服务的有偿使用,进而形成一套以价格为主导,政策为辅导的收费价格体系,这一过程应该适当的早于社会资金引入。在这一价格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市场价格是最重要的参考,通过大众、市场、企业以及政府等多方面进行确定,保证价格在成本和微利的水平上进行制定。企业需要证明价格的合理性,公众可以利用各种程序和方式来否决不合理的价格,而政府应该充当二者利益的协调者及监督者,最终实现激励企业、公众监督、政府监管的良性价格体系。
4. 不断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
(1)健全城市建设负债的预警和偿还保障机制
城市建设过程中应该避免出现盲目建设造成的过度负债的现象,需要建立相应的城市建设负债预警机制,通过一些特定的财务监控指标,比方说负债率、偿债率等对整个债务的大小、构成以及安全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同时,还需要对城市建设的负债进行统一的管理,保证债务结构的科学合理,尽量降低负债融资成本,避免出现债务偿还风险,并建立长效的债务偿还机制,进而实现持续举债。
(2)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
资产证券化作为从国外引入的一种创新品种,其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构成要素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如SPV 设立和“破产隔离”监管等问题还不能完全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应当在总结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做法,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系统的资产评估核定办法
过去曾将城市基础设施性质简单的定为公益性,但在城市建设融资新模式下,城市基础设施属于企业的可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这类特殊资产将面临着价值评估、审核以及最终的财务核算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在本领域相关的核定方法尚未形成体系,需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4)积极培育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当前缺乏具有专业性强的中介机构,其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积极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做优做强的基础上,稳步引进境内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发展壮大金融经纪,吸引境外股权及私募基金、金融机构和国内股份银行的投融资服务。
(5)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
要本着关口前移、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二要强化跟踪审计制度,确保政府投资达到最优。三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等对投资项目实施有效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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