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从颁布以来,已经使用了两年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对新版规范的掌握和理解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情况,本文结合公路建设现场实际情况探讨一些规范使用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开展监理工作的参考,便于
摘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从颁布以来,已经使用了两年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对新版规范的掌握和理解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情况,本文结合公路建设现场实际情况探讨一些规范使用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开展监理工作的参考,便于参建各方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版规范。
【关键词】 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 ;规范 ;使用
交通运输部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已经于2016年7月22日发布,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公路工程建设中的监理人员,通过两年多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参建各方对新规范的理解存在一些各种各样的情况,现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谈谈新版规范的一些见解,以便更好的理解新版规范,指导现场施工监理工作。
1.监理规范的适用情况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的一项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建设任务和管理形势的变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有不少人产生了对工程监理制度是否要取消的说法。对此,交通部2015年54号文件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改革工程监理制。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同时指出:“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因此,落实工程监理制度、执行监理规范,对提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仅规范施工监理工作,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与监理有关的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缺少对监理规范的了解和熟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偏激的情况:建设单位管控过多,许多本应由监理单位完成的工作建设单位也在做或重复做,在现场管理过程中指令过多,导致监理人员经常无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被动地服从业主的指挥,发挥不了监理应有的工作积极性。熟悉监理规范,有助于建设单位明确参建各单位工作职责,各负其责,有效配合。
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应熟悉监理规范,在日常施工生产中,施工单位的大部分工作都是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的,对监理规范中要求的各种相关程序和制度理解和执行好,才能有效推进工程建设。
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规范规定的各种程序和要求就是我们的工作内容,是建设单位委托给我们的职责,所以更是要熟悉和掌握监理规范,执行好监理规范要求。而目前的现状是仍有相当多的监理人员对监理规范并没有认真阅读和理解,对规范一知半解;有些监理工作年限比较长的监理人员对规范的更新不及时,很多还是按照旧版的在执行。因此监理单位应多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监理规范,特别是新版规范和旧版规范的对比学習和掌握,为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2.新版监理规范的一些修订和调整
新版监理规范调整和完善了监理工作机制,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突出了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检验评定,精简了旁站、抽检和内业工作量,规范了参建各方的行为,能有效提高监理工作。
2.1监理原则的修订
在早期的95版监理规范中提出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后调整为“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新版监理规范增补了“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作为监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而在实际操作中,在2017年和2018年新开工的一些公路建设项目,有些监理机构仍然采用06版甚至95版规范的监理原则制作标牌标语。可以看出这些监理机构对新版规范的不熟悉程度。
2.2总监办和驻地办的主要职责调整
新版监理规范对驻地办和总监办职责进行了调整梳理,项目管理过程中,还要按照法律法规、招投标、合同、委托或授权的实际情况执行。根据对监理的定义和定位,明确了“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职责;增补了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职责内容;调整了监理机构人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如原规范规定为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配1名监理工程师,新规范调整为7500万元;监理工作主体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进行了区分。
2.3理顺监理工作流程,减少工作内容
新版监理规范调整、减少、合并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方式以巡视为主,提出了信息化管理和检测见证等要求,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旁站的项目并降低了频率。
旁站项目的精简对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很有必要,但当前建设环境下,建设单位仍然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如只要是混凝土浇筑就必须旁站,甚至有些业主要求只要工地有施工就必须有监理旁站,过分要求只能导致监理机构疲于应付,很多旁站流于形式。因此,切实落实监理规范要求,精简旁站项目是当前很多业主应该注意的,应该以监理工作的实际效果来考核,而不是搞形式主义。
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极大地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公路建设中很多都是重复性的操作,只要理顺了相应的程序和执行了各项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很多工作是不需要监理过多的干预或要求的,监理工程师通过巡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重点部位提出意见,有利于把控全局,协调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目标的实现。
2.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范围调整
新版监理规范中,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范围取消了分项工程的评定,改为从分部工程开始评定,优化了检验评定和监理资料内容的要求。当前工程项目中,单个合同段的分项工程少则几千个,多的好几万个,而分部工程一般只有几百上千个,监理机构评定范围的调整将极大的降低内业工作量。
但是这个检验评定范围的调整在许多工程建设者们中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由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颁布实施相对较迟,目前各种施工资料使用的表格都还是沿用以前的,有些业主单位或质监机构仍然要求监理机构从分项工程开始检测评定,即施工单位所有的质检资料监理机构必须有对应的抽检资料,评定资料也要一一对应,认为不先进行分项工程评定就无法汇总到分部工程,没有真正理解新版规范中要求的监理机构的抽检工作只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进行检查验收,而不是所有的检测项目都要进行抽检。上级部门对新版规范的要求不予执行,监理机构降低内业工作量的愿望很难实现,也就难以避免虚假资料的存在。
3.结束语
新版监理规范的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监理的工作机制,对公路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行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因此包括项目建设方、施工方、甚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都应了解和熟悉新版监理规范。监理机构更是要熟悉和掌握新版监理规范,按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上级部门按照以往经验和旧版规范条款做出的指示要求与新版监理规范不符合时,要擅于利用新版监理规范,多做解释和沟通工作,从而为新版监理规范的执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更好的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蒋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J].江西建材,2016(09):150+153.
[2]申磊,陈学雷,刘晋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演变和修订[J].河南建材,2018(02):27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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