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国际惯例,中级工程师职称论文发现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深入开展。这两种转移风险的手段对于规范我国建筑市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国际惯例,中级工程师职称论文发现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深入开展。这两种转移风险的手段对于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具有各自的优势。应当在我国逐步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矿业工程》(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由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办。主要报道当代国内外冶金矿山行业在科研、生产、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及经验。本刊诚挚欢迎科研、生产、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有关国内外冶金矿山方面的最新科技动态、生产实践等的学术论文和先进经验以及国家(省、部)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及出国考察报告。
摘要: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工程担保是一种信用机制,并不是一种最终的风险转移手段。工程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是一种损失基金机制。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
保障。
关键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风险是在特定时间内和特定环境下预期与实际的差异或偏离。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施工技术复杂,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种类繁多等特点,因而工程项目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确定的。
工程风险是指在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是防止风险发生、减小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削弱损失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同时又要创造条件、促使有利后果出现和扩大、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过程。工程项目风险的措施有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缓解、风险自留、风险利用以及这些策略的组合。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
1 工程担保概述
1.1 国外工程担保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工程担保制度发展最成功、应用最广泛的国家。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Heard Act),正式确认公共保证担保制度。193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在《赫德法案》基础上修订的《米勒法案》(the Miller Act),并强制执行。该法案要求承包商在签订新建、改建、修复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时必须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保证合同和付款保证合同。1942年左右,美国各州先后制定了工程担保条例,使工程担保制度在美国得到广泛推行。
根据国际惯例,承包商要向业主提供工程保证担保。工程担保的主要品种有投标保证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保留金担保、差额担保和完工担保。工程担保的模式有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美国实行的是美式高保额有条件保函。这种模式逐渐被其他国家采用,是因为采用了100%担保,担保公司对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责任均作了担保。
1.2 我国工程担保发展现状
我国的工程担保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的,发展和应用都落后于欧美等地。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使工程担保有了法律基础,在我国逐渐推行。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担保品种主要有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工程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
2 工程保险概述
2.1 国外工程保险的发展
西方的工程保险历史悠久,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IA(美国建筑师协会)、ICEC(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组织都把工程保险写入标准合条款中,成为国际惯例。
国外工程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结构范围广、强制险种多;国外的投保率很高,接近100%;保险市场主体多,保单形式多样;保险公司工程保险方面的人力资源丰富。
2.2 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很晚,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保险意识非常淡薄,大大滞后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我国险种结构单一,强制险种少;投保率非常低,仅为10%左右;保险市场主体较少,保单形式单一;保险公司工程保险方面的人才匮乏。
3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分析
3.1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均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3.1.1 工程担保是一种信用机制。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即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即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其他约定义务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担保人代为履行合同或其他约定义务来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所以工程保证担保是以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和履约能力为基础的。工程保证担保通过担保人转移了权利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为权利人提供了信用保障。
3.1.2 工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工程保险是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后,即可将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
因此工程保险有效地转移了工程风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工程保险是一种损失基金机制,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保障。
3.2 合同当事人
3.2.1 工程担保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工程保证担保形成一种三角关系。
(1)担保人。工程保证担保的担保主体即为承担担保的一方,也称承保人、担保人或保证人。承保人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具有担保资格的商业集团等。
(2)权利人与被担保人。接受担保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权利人、受益人),对于债权人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或被担保人、委托担保人、义务人、投保人)。工程保证担保分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要求业主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
3.2.2 工程保险通常不涉及第三方。工程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
(1)投保人。工程保险的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申请,承担支付保费义务,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投保人可以是承包商、业主,以及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主体。
投保人不等同于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险种中,既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利益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主体,并写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明细表中。
(2)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事前约定的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3 风险承担人
3.3.1 工程担保的风险承担人是被担保人。工程担保是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向担保人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完成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担保人代位履约或做出其他形式的补偿。
担保人在向债权人补偿后,会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因此,工程担保并不是一种最终的风险转移手段。工程担保没有从根本上减轻被担保人的负担,最终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还是被担保人。
3.3.2 工程保险的风险承担人是保险人。工程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投保人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发生风险损失后,不但补偿投保人的损失,而且对非投保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具有追偿权。因此工程保险有效地转移了工程风险。
3.4 受益人
3.4.1 工程担保的受益人是权利人。工程担保是由担保人暂时承担被担保人转移的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如果出现损失赔偿,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的形式,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追回损失。因此担保人不是受益方,实际受益的是与被担保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权利人。
3.4.2 工程保险的受益人由合同指定。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权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分为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即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自身,也可能是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家庭成员。
4 结语
4.1 工程担保的优势
工程保证担保转移的是信用风险。担保人只是暂时承担了信用风险,最终风险又转移回被担保人(业主或承包商),因而可以促进被担保人履约的自律。故此推行工程担保能够逐步规范建筑市场的运作,建立信用体系。
4.1.1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我国建筑市场主体层次繁多、良莠不齐,信用意识淡薄。不健全的信用机制使我国工程质量风险居高不下,滋生腐败现象。工程担保的核心是信用机制,可以促成市场准入制度的形成。使信用低下、素质恶劣的承包商难以进入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工程保证担保能够在建筑市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利益共同体,各方主体均可获得利益保障。
4.1.2 保证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强制推行支付担保,可以保障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利益,遏制建筑市场工程款拖欠的顽疾,同时也保障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要求业主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主要是业主支付保证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业主履约的担保,确保业主按时、按量支付工程款,使承包商能够履行合同。如果业主拖欠工程款,将会使承包商承受沉重的债务负担,从而把债务最终转嫁给农民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形成三角债。因此推行支付担保,可以保障承包商的利益。
(2)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工程保证担保主要是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可以迫使承包商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预付款保证担保可以保证承包商不挪款他用、携款潜逃或宣布破产,以保证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因此通过工程担保的制约,提高了承包商的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力度,从而建立起多层次的质量风险管理机制,规避了工程质量风险,使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因此推行工程担保,可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4.2 工程保险的优势
4.2.1 有效分散工程风险。工程保险所承担的通常是投保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列入到确定的管理成本中,降低了经营与融资的风险。
4.2.2 具有补偿职能。工程项目发生的风险损失往往是巨额的,难以独自承受。投保人通过小额的固定支出可以换取巨额风险的经济补偿,以此抵抗灾害、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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