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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9-09-26 11:32

本文摘要:摘要:首先,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该领域存在企业投保意识不足、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其次,简洁回顾了海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经验,包括美国的严格责任制度、日本的分层监管制度;再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包

  摘要:首先,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该领域存在企业投保意识不足、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其次,简洁回顾了海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经验,包括美国的严格责任制度、日本的分层监管制度;再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包括加大宣传推广、分行业性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采用浮动费率制度等相关发展建议。

  关键词:保险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风险管理,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例如,2008年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全国不少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2018年底癌症女孩误信某集团抗癌神药中止化疗,最终导致不幸去世。2019年,拍摄于某实验学校食堂的发霉肉夹馍、硫磺鸡腿、霉变牛排等照片引爆各大社交平台。

  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时间和空间不确定、涉及范围主体广泛、形成原因复杂,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不仅如此,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后果往往影响巨大,不用说针对小型企业,就算实力较强的大公司也会因大规模的经济索赔所带来巨额经济损失而负担沉重。有时候极端情况甚至出现大规模的消费者起诉索赔致使企业破产,导致消费者相关人身健康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而最终需要政府承担起赔偿责任来稳定社会秩序的情况。这对广大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政府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与负担。

  目前国际上解决该问题成本的通行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消费者自行承担,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三是政府承担,四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目前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运用前三种方法解决,而在发达欧美国家这一成本则普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在各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后,食品企业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便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降低企业面临的外部经济负担,及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

  很明显,这种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措施,对于整个食品安全行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开展滞后,保险产品的引入特别是责任保险引入较晚,没有建立起系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体系,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该方式开展范围有限。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剖析其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为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政策性建议。

  此前,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外方面,JerryR.Skees(2001)[1]指出健全的保险最终会降低食源性的发病率和死亡率。DavidA.Hennessy,JuttaRoosen(2003)[2]认为食品系统提供安全产品的能力存在许多缺陷,适当的工业组织和公共基础设施政策可以巩固该系统。LoureiroML(2008)[3]则调查了1990年至2000年美国在减少食品污染事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影响,结果表明允许惩罚性赔偿要求的严格责任法在统计上显著减少了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

  戚亚梅(2011)[4]指出美国不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会导致食品企业不愿意在风险管理上花费太多成本,从而增加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OlFiverTodt(2007)提出政府应积极发挥对食品安全的管控,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内方面,卢燕(2008)[5]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对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中最有效的规避风险手段就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耿宁等(2010)[6]指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促进事后救助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健全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杨柳(2012)[7]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降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和减轻政府的监管责任风险的作用,并且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隋洪明(2014)[8]指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直观反映了我国保障制度的缺陷。于海纯(2015)[9]写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促使经营者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何锦强等(2016)[10]以强制自治为视角指出在供求双冷的背景下,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应完善立法体系为健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由于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时间长,险种设计和产品发展相对成熟,所以国际上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文献重点关注在完善法律法规以增加外部约束性来推动企业积极投保。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比较广泛,但是主要集中于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模式方面的研究,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整体的现状研究与建议方面的文献比较少而且不够系统。

  因此本文系统分析了国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根据我国发展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一系列可行性建议,以期弥补这方面的空白。本文剩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我们具体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并指出目前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我们简单回顾并总结了海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模式,包括美国的严格责任保险制度、日本的分层监管制度等;第四部分在借鉴海外典型发展经验的同时,我们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食品企业因自身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进行救济补偿,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成为解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消费者、食品企业甚至是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总结如下: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

  1.国家采用强制保险试点,全国逐步推广

  由我国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和保监会联合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表示,全国各地可根据自身食品行业的现状和发展特点,进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项目工作,同时鼓励在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的企业积极投保。截至目前包括山东、浙江、上海、湖南、河北、山西和陕西等省份银保监局纷纷出台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相关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纷纷展开了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试点针对的对象重点围绕在食品安全事故高频率、高风险的有关领域。河南省汤阴县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县群众饮食安全保障水平,于2016年、2017年县政府连续两年为全县50万群众每人购买了一份食品安全险。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已经十分认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维护人民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积极支持鼓励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政策

  随着我国在法制方面的建设不断完善,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截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法律体系在宏观上面已经有了明确的引导,但是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具体的实施运行以及争议处理方面的规定还有部分缺失,尚处在不断完善发展阶段。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现状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目前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引导,然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让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在市场化下自主运作。《意见》中提到各政府、食安办、保监会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但是由于现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因此现阶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环境应构建低成本经营模式,让政府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

  具体来讲就是要结合各地方特点,提供相应的优惠激励政策,以此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都是由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开展、自主运营的,政府参与度比较少,对于投保的食品企业并没有有吸引力的政策优惠环境,也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激励作用,仅只是在个别试点银保监局下发文件提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运用财政、税收补贴,支持保险企业、食品企业以及保险中介活动的工作,但财政和税收优惠幅度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都很受限,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激励引导作用。

  2.费率厘定和责任限额

  《意见》中指出,各保险公司应该考虑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分类、经营规模、营业额、历史损失数据等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费用调查,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确定保险基础费率。发挥浮动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根据食品企业相关风险数据,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浮动费率制度,由此在外部环境约束下减少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事件的发生。

  但目前我国由于影响因素考察数据的不健全,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是依靠营业额等单一数据来厘定保费,保费厘定不科学,而且对于浮动费率的设定也比较少,未能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杠杆作用。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现状

  根据2015年在我国针对129位消费者、47家食品企业和35家餐饮企业组织的一次食责险认知度随机调查活动统计数据表明,消费者未听说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三以上,另外有意愿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食品、餐饮企业仅占42.55%和25.71%[11]。说明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存在宣传不到位、认识不足和企业认可度低等问题。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

  1.企业投保意识不足,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我国食品企业风险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对客观风险的评估不足,认为自身出现危险的情况较少,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而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会增加经营成本,这显然不是现代企业的经营意识。同时我国监管体系不健全,食品企业面临的外部约束作用受限,这也极大打击了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我国餐饮、食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流动性大,推广的难度因此必然增加。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有40多万家食品加工企业,其中八成以上是员工不到10人的小企业或家庭作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设施差,技术落后,内部管理松懈,风险管控意识不足。A.Liu、R.Niyongira[13]等学者在2017年调查了南京和北京的1015名消费者,调查他们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件的认识。调查数据表明,对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大多数消费群众都不了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广大消费者对于保护自身权利的相关机构都不熟悉,更不必谈相应的维权意识行为。

  由于我国法制社会建立较晚,我国人民相应的法律及维权意识比较弱。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特有的长尾(long-tail)风险特点,其通常是较缓慢性地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他们一般难以想到及时保存好证据,以便于日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举证索赔;而消费者总是在出现事故后才想到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但此时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得企业逃脱了本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企业认为自己面临的外部压力小,这也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的难度加大。

  2.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虽然提高了对我国食品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的惩罚水平,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具体的风险分担责任方面的规定内容叙述简略。对于具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发达国家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辅之以健全的配套法律法规,具有成熟的法律环境。

  而我国不仅对于食品安全责任规定方面,还是在产品责任这一大类上,至今都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体系的产品责任法律。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从具体的微观层面给予可操作性的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例及方法。由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主要都是依据自己公司所掌握的经验数据,比较片面,缺乏整体性,导致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确定保费、定损赔偿的时候缺乏可靠的相关数据支撑。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作和数据交流分享。

  具体而言,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首先,为了更加合理地设计费率和保费,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牵头组建一个食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各保险公司应将有关投保企业的风险调查情况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操作以及赔付情况进行相互交流,促进保险承保数据的整体性,帮助各保险公司科学厘定费率。尤其是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涉及面广,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行业数据情况。其次,保险监管机构应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数据和食品安全风险评级跟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促进食品企业数据的可靠性。

  例如,可以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立一个信息网站,然后要求下属各监管机构将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月度、季度检查监管情况报告、风险评级与违规处罚情况定期上传到该信息平台,同时给予各保险公司登录网站查看食品企业各项风险情况权限,保障保险公司合理确定保额和承保责任。

  投保企业投保意识不足,其中有一定原因是不能够满足他们风险转嫁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各领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产品。以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针对上下游行业、城市和农村、企业规模差别化定制保障方案。实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不同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损失程度与投保意愿,合理厘定费率和保额,设计符合不同企业的投保需求。

  同时在购买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也应该提高对于投保企业相关服务水平,比如微笑服务,专人负责投保食品企业相关保险问题的解决,聘请食品安全专家监督相关风险对企业进行风险防范指导。在进行理赔时合理快速理赔,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损耗,提高食品企业的投保体验,及时降低相关企业风险责任,让企业深刻感受到保险所具备的优势,提高它们参保积极性,最终实现由被强制投保转变为主动投保。

  参考文献:

  [1]SkeesJR,BottsA,ZeuliKA.ThePotentialForRecallInsuranceToImproveFoodSafety[J].InternationalFoodandAgribusinessManagementReview,2001,04(1):99-111.

  [2]DavidA.Hennessy,JuttaRoosen,HelenH.Jensen.SystemicFailureintheProvisionofSafeFood[J].FoodPolicy.2003,(28):77-96.

  [3]LoureiroML.LiabilityandFoodSafetyProvision:EmpiricalEvidencefromtheUS[J].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2008,28(3):204-211.

  [4]戚亚梅.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6):51-54.

  [5]卢燕.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商业时代,2008(2):24-24.

  食品方向评职知识:食品类影响因子1-2的sci期刊

  Annual Review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偏重的研究方向:食品科学、食品工程;大类分区:工程技术 1区,小类分区:食品科技 1区,是属于食品方向的优秀的sci期刊,也是大家可以选择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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