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曾荣获浙江省检察机关首届十佳民行办案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青海省检察业务专家首届青海省优秀青年法学家等称号。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 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曾荣获“浙江省检察机关首届十佳民行办案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青海省检察业务专家”“首届青海省优秀青年法学家”等称号。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 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更新理念、转变观念,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以“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作为总要求,为解决重刑轻民问题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明确“四大检察”的履职目标分别是“做优、做强、做实、做好”。 其中,做强民事检察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使命,更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理念新则天地宽。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更是引领检察工作的思想和灵魂。 只有理念对了,方向正了,检察工作才能由“好”向“更好”迈进。 在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征程中,理念变更无疑是第一位的。 面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目标,如何答好这一破题之作,笔者根据张军检察长的系列讲话、民事检察实践,梳理出十大监督理念,以此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
司法论文范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若干诉权问题探究
做强民事检察之本质理念:监督层面的理念
服务大局。 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工作要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要求找准司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因此,服务大局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大局,才能进一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 如何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 笔者的经验是,可以从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中去寻找,哪些工作是民事检察职能可以融入、可以作为的,这些工作就是服务大局工作的载体。 比如,一些地方正在大力进行诚信社会体系建设,那么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正好契合这一工作目标,开展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疑助力了诚信社会建设。
精准监督。 如果说服务大局代表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那么,精准监督就意味着民事检察监督的深度,即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厚植精准度。 做到精准监督,就是要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思维,确立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精准监督与法律精神及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 何为“精”? 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 何为“准”? 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双赢、多赢、共赢。 民事检察监督践行这一理念:一要从思想上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监督的意义,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 要深刻认识到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精髓在于互相制约,价值追求是共同维护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要在依法规范办案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通过高质量的办案活动赢得尊重和信任,为实现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创造有利条件。 如以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契机,通过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案例研讨等方式,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增进互信中推动民事检察监督不断发展。 三要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增强监督能力,促进问题解决,提升工作质效,让这一理念从价值理念变成现实结果。
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辩证关系。 张军检察长指出,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办案中,就是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 首先,在办案中做实民事检察监督。 “办案是硬道理”表明: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民事检察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 如,要不断提高监督意识,在办案中发现执法司法的违法线索和问题,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顽瘴痼疾,有效延伸办案效果,把监督做实做细。 其次,要在监督中办好案件。 民事检察监督不是空洞的口号,必须落实在办案中,案件办不好,监督必然会落空。 履行监督职责,纠正违法,彰显监督权威,无不是在办案程序中有所作为。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如果说讲求法律效果是微观因素,体现的是规则之治; 注重社会效果是中观因素,体现的是政策导向; 那么强调政治效果则是宏观因素,体现的是发展大势和宏观需求。 三者的统一,不仅是检察监督处理新时代各种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更是检察监督实现“良法善治”的法律需要。 以抗诉为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 就是要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引领性的案件,以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 说到底,就是用有限的法律监督资源,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努力做到抗诉案件虽不是很多、抗诉效果却十分地好,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形成良性循环。
做强民事检察之基本理念:办案层面的理念
质效监督。 如果说质量是前提,那么效果就是保障。 追求质量和效果是民事检察监督的生命线。 唯有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效果意识,民事检察监督才能赢得社会认同,才能赢得社会公信力。 就质量而言,就是要做到监督有依据,说理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就效果而言,就是要做到处理意见符合法理的要求,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比如,如何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除了要做到案件处理公平合理,还可以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智慧借助。 智慧借助既是工作方法,也是工作理念。 新形势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唱独角戏”,要“众人搭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借助“外脑”突破办案难题、防止机械司法、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升专业能力。 比如,邀请民事法律专家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问题、监督的社会效果、案件对司法价值判断的引领作用等深入论证,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统筹发展。 把这一理念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构建起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省级院和市级院要以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着重办理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的案件,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实现精准监督; 基层院要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重点,采取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多种手段去监督。 另外,上级院要通过加强对下指导、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等方式,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和基层院的基础作用。
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 这主要针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而言。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监督一直比较薄弱,对公正司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常规的生效裁判监督上,对法官个人的利益触动不大。 民事检察实践证明,调查和问责一个违法审判的法官,其影响和效果要远远大于抗诉几个民事案件。 因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整个民事诉讼监督的“牛鼻子”。 通过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将司法责任与法官个人的问责联系起来,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如此,才能让法官对民事检察监督有敬畏感。
全面审查。 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是硬道理。 这就决定了全面审查理念的重要性。 所谓全面审查,是指从监督视角考量,审查案件的每一个节点,真正实现全方位监督的目的。 要遵循监督比例原则,做到“三适应”:监督程序的启动必须与监督是否有必要相适应,监督措施的适用必须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序、诉讼阶段相适应,监督效果的评估必须与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适应。 要审查案件背后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要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需要进行执行监督的可能,是否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等等。 全面审查理念的法理基础是实现个案正义,进而通过个案正义达成整体正义。
作者:王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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