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由于历史侵略战争,我国很多文化财产流落到他国,如何追索返还呢?本篇法学论文分析了文化财产法基础理论,研究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为我国追回遗失文化提供法律原理基
由于历史侵略战争,我国很多文化财产流落到他国,如何追索返还呢?本篇法学论文分析了文化财产法基础理论,研究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为我国追回遗失文化提供法律原理基础。可以发表法学论文的期刊有《法学研究》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最新和最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摘 要]中外法学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掀起了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研究的热潮,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今后应深化文化财产返还法理依据问题的研究,为我国追索流失文物提供学术支撑。
[关键词]文化财产;返还;解决机制
因跨国非法流转引发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解决涉及来源国与市场国、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需要法律学者的长期关注与深入研究。
一、 文化财产法基础理论研究
文化财产法基础理论是解决文化财产所有权归属纠纷的重要理论出发点。文化财产法以文化财产的文化属性为根本出发点,兼顾其财产属性,以文化财产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为基础,构建文化财产保存、保护、交易、流转、返还的法律规则。澳大利亚的普罗特教授和奥克夫教授合作撰写的《法律与文化遗产》第一卷和第三卷成为文化财产法的开创性著作,自1984年该书出版以来,“文化遗产法”已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1〕 1986年,斯坦福大学梅利曼教授撰写的《文化财产的两种思考角度》一文确立了文化财产法的两种分析框架: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2〕 文化民族主义强调文化财产是是国家和民族身份认同的载体,文化财产应该尽可能地留在其来源国进行保护。文化国际主义强调文化财产是人类共同文化遗产,文化财产的自由流转能够促进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大提升,使其能够流转到拥有最佳保护资源的主体手中。王云霞认为,文化遗产法应坚持文化民族主义立场,反对极端国际主义。〔3〕 伦敦大学诺曼·帕尔默教授创建的“艺术与法研究所”对文化财产争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该机构1998年编辑出版的《被盗艺术品返还》论文集讨论了英国立法、司法及文化财产职业道德准则在解决被盗艺术品返还问题上的最新进展。〔4〕 谢里·赫特认为,文化财产是个人或族群通过信仰体系、家庭团体、政治团体界定其存在、为其生活提供意义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文化财产法是对公私所有的文化财产的管理、保护及保存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制定法和各种行为准则。文化财产法涉及历史古迹法、环境法、艺术法及博物馆法等流域,已经成为公认的法律实践领域,文化财产法流域专门的制定法和判例法不断增加,文化财产法已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5〕
王云霞主编的《文化遗产法教程》〔6〕和《文化遗产法:概念、体系与视角》、《文化遗产法:框架与使命》〔7〕、李晓东撰写的《文物保护法概论》〔8〕、周林主编的《艺术法实用手册》〔9〕都对文化遗产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研究者尝试建立文物和艺术品保护、交易、流转和返还的专门法律体系,但以上研究偏重于保护,对文物和艺术品交易、流转和返还法律问题的探讨不够深入。穆永强认为,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对文化财产外延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只有不断加强国内和国际文化财产法的互动,才能最终实现文化财产的国际统一界定。〔10〕叶秋华、孔德超对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理念及立法模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11〕王云霞认为“文化遗产权”是个人、团体及国家等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及发展的权利。由于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和属性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文化遗产权的行使也受到公共利益的极大限制。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需要以公法加以规范与保护的公权。〔12〕 以上研究对文化财产法的理念、基本问题、保护模式的探讨有助于未来研究者从文化财产的根本属性出发解决文化财产所有权归属纠纷。
二、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已初步形成,主要包括公约机制、跨国诉讼机制、国际仲裁机制以及调解、和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1943年《伦敦宣言》确立的战后战利品委员会返还机制、1970年《巴黎公约》确立的外交机制、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确立的诉讼与仲裁途径都在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3〕仲裁、调解、和解等非诉讼纠纷程序在文化财产争议解决中日益受到重视,但目前运用还不普遍。美国学者帕特里夏主张通过和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文化财产争议,强调法律在界定被盗艺术品的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权利上的和解与协调功能。〔14〕 2003年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国际法研讨会论文集《文化财产争议的解决》〔15〕分析了仲裁、诉讼程序在解决“二战”中被劫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作用。
文化财产保护与返还三大国际公约构成了文化财产国际法律框架的主体,成为中国等文物流失国追索非法流失境外文物的重要国际法依据。龚柏华、阮振宇通过对追索非法流转文物的三个国际公约的比较评述,指出了利用国际公约追索流失文物存在的问题。霍政欣的《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16〕一书细致分析了主要文物流入国的现行法律与规范文物返还的主要国际公约,提出了中国文物追索的战略与法律建议。〔17〕 高升的《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一书探讨了跨国诉讼、公约机制、仲裁机制在文物返还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及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具体建议。〔18〕霍政欣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19〕胡秀娟分析了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规则的历史沿革及其体系。〔20〕
跨国诉讼是追索被盗文化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诉讼机制的不足在于,权利请求人除了面临各国善意取得、时效制度等实体法的差异之外,还面临国际私法上复杂的准据法确定问题,这往往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可预测性。高升认为在解决文化财产返还跨国诉讼中的法律选择问题上,应灵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杜立认为,被盗文化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适用来源国法而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21〕 此种观点是文化财产来源国的代表性立场,尚未被市场国所广泛接受。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核心是所有权归属问题。靳婷的《文化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22〕一书提出,文化财产所有权与文化财产来源国的天然联系是文化财产来源国向文化财产市场国追索流失文物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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