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司法论文并且立法明确规定持卡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立法的这一规定应该说是比较恰当的,因为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实际情况来说,行为人透支钱财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排除他人的控制,自己占有,同时也有将钱财加以使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司法论文并且立法明确规定持卡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立法的这一规定应该说是比较恰当的,因为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实际情况来说,行为人透支钱财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排除他人的控制,自己占有,同时也有将钱财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透支款项是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的。可以发表司法论文的期刊有《中国司法》是法学论文发表期刊,杂志1982年北京市创刊,面向法律界和法学界,推进司法行政理论建设,关注司法行政实践探索,传播先进司法行政理念。法学论文、律师职称论文都可了解。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日益增加,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认定起来也较为困难。从法律规定来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是恶意透支行为客观要件,对这三者的理解,将有助于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非法占有;银行催收
一、对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认识
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账户余额来计算的,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每一个具体的持卡人的透支限额是不尽相同的,在持卡人持卡消费的过程中可透支的限额相应的就不同了。另外,如果持卡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信用额度透支,那么持卡人也可以与发卡银行进行联系,经过发卡银行审核批准的也可以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否则,持卡人可能就会从完全善意的透支变成违规性透支。
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管理章程和领用信用卡时的协议明确规定的还款期限,这一期限一般在领用信用卡时就已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中要求的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是一种选择关系,在实践中只要持卡人的行为符合二者之一即有可能构成恶意透支,而非要求既要超过规定期限,同时也必须超过规定期限。
二、对“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及其相关计算问题的认定
犯罪数额是指因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以钱款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对于像信用卡诈骗罪这样的经济型的犯罪来说,犯罪数额的界定尤其重要。跟据该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如果持卡人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应当累积计算透支金额;如果持卡人在办卡时曾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或手续费等的,那么在计算金额时应予扣除;持卡人恶意透支不还银行已计入利息的,应该扣除利息,只计算本金部分。凡是透支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凡是透支数额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多卡累积透支的数额包括在多家银行办理的多张信用卡透支额的累积和在一家银行办理的多张信用卡的累积,那么对于这多张信用卡的透支额是否能够累积计算,立法是没有明确的。在立法者没有言明的情形下,依据法治的内涵,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就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在法有模糊之时,我们也只能做出最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本着这一精神,那么这里的透支数额应该是仅指持卡人在一家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的透支数额。因此,无论是从法治的精神内涵,还是从其社会影响来考虑,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透支数额都不宜包含多卡累积的数额。
三、对银行催收程度的必要性及其作用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拒不归还其超限额或者超期限的透支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恶意透支。
首先,该要件的确立可以有效地区分恶意透支和其他形式的违规性透支。《刑法》明确规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要件,实际上就具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加以推定的机能,而这恰恰就是认定恶意透支的关键。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又是对恶意透支和其他违规形式的透支进行区分的关键。
其次,规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要件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于本罪来说,发卡行的催收程序是认定持卡人的透支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必要要件之一,通过这一催收程序可以直观有效地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其他因素的影响
认定恶意透支行为,还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比如主体和主观方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如果是以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购等方式非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们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这些人手头上虽然也有信用卡,但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因而都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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