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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的价值行政法学研究杂志论文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6-06-25 17:31

本文摘要:行政法案例的价值研究和范畴探讨能帮助相关学者正确认识到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宽度、厚度、深度与硬度。全方位理解行政法案例的价值与范畴,有助于中国社会以规范化的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经验和依据。随着行政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健全,相信中国政府的社

  行政法案例的价值研究和范畴探讨能帮助相关学者正确认识到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宽度、厚度、深度与硬度。全方位理解行政法案例的价值与范畴,有助于中国社会以规范化的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经验和依据。随着行政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健全,相信中国政府的社会管理会具有更加广阔的拓展空间。《行政法学研究》是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杂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荟萃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成果,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为中国向政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摘要:行政法案例具有疏导行政法关系、完善行政立法、提供行政参考与推动行政整合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行政法案例为研究对象,分别从行政的判例、赔偿和复议这三方面入手,深入地探讨了行政法案例的详细范畴。希望能够在文中为行政法的学者们提供案例机制和案例范畴的研究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案例;价值研究;范畴探讨

  所谓行政法案例,指的是在行政法的实践过程中已经发生的案件,对适用于案情发展的模式中产生了一定价值效益,并被分类封存于行政案件档案中的一种典型案例。即便有些案件的行政性质并不完全符合行政法的典型案例,但只要案件的相对人、事件蓝本和推理过程是一样的,行政法案例就可以为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依附信息,以此强化行政法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度。

  一、行政法案例价值

  和其它法律案例相比,行政法案例最突出、也是最具区别性的一大特点就是组织构成上的广泛涉及面。中国行政法案例的组成决定了整个行政法律体系在实质上的复杂构造。行政法的具体案例之间并没有价值上的高低之分,只需要根据行政法实践过后的切实需要进行判定。不难看出,对行政法案例的价值评定不是一项加减乘除的简单演算。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行政法案例都远远超越了行政法基础学科知识的局限。总结说来,行政法案例的基本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疏导行政法关系效率提高

  作为隶属于行政法知识体系的一个法律性理论问题,行政法案例本身就兼具理论的研究意义和实践的探索意义。通过实践从行政法中挖掘出潜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将整改后实践得出的经验提升为法律理论,再以理论继续指导行政法案例的实践活动。疏导行政法里的复杂关系,实际上意味着对全体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系统化的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执法的规章制度。一般而言,大多数理论体系中对行政法关系的判定,都建立在传统思维的抽象原理基础上,一味依赖于前人留下的普遍性结论。这无疑会扭曲行政法关系的根本内容以及与其相关的所有理论。

  (二)完善行政立法

  在很长一段的发展时间内,行政法案例在行政立法这一研究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始终处于空缺状态。而笔者在搜集、整理了诸多相关资料以后,尝试着提出了一个结论:中国行政法案例的建设与出台标志着国家行政立法格局的最终完善,有利于优化提升行政立法的完整性。行政法案例的最终建立,不仅凭借着实践性的指导与评价,为行政法体系的理论构建提供了一定的支撑;又能够用具体的案例填补行政法在现实事例上的实践空白,增强了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与说服力。

  (三)行政法适用参考可靠性提高

  将行政法案例的参考价值发挥到最大的表现,就是在熟知行政知识的基础上,帮助学者掌握法律推理、将从案例中总结出的理论应用于行政实践的专业技能。行政法案例的核心导向是中国社会的整体意志与立法者的主观愿景。行政法案例适用性的单纯出台直接影响着客观事实和法律约束之间的中和程度,借鉴行政法的案例,可以在最大限度上确保法律自身的规范性、系统性、科学性与实用性,还能进一步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协调性的整合。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行政法案例是前车之鉴的基础上,对后来发生的案例提供参考、提供指导,并通过满足社会的集体意志而完善整个社会的法制体系。

  (四)整合行政法价值

  行政法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任何一部法典中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这是法学学界经常统一采取回避态度的常见问题。尤其是行政法案例在实践方面的问题,既是行政法研究领域不常提及的短板,也是行政法案例的重要探讨课题。中国行政法案例的实践研究,很难从法律的切入点展开行之有效的讨论。从其它切入点着手分析又会迅速上升到哲学性的理论高度上。而实践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普遍缺乏社会认同感的现实状况。获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执法的一致认同,是中国行政法实现自身众多价值的唯一路径。行政法案例可以列举充足的例证为行政法的执行增强说服力,从而让民众从心里认同政府的执法行为,以此促进行政法案例的价值整合。

  二、行政法案例范畴

  所有法律类型的案例,在本质上都是社会秩序机制化的一种直观产物,具有社会性、国家性和政府性等独有的特征与条件。由此可见,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案例,范畴的界定都需要建立在极为明确的前提基础之上。而从基础条件上衍生出来的涉及范畴包括了行政听证会的实况记录、行政活动的参与记录、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权利机关监督个体的案例,以及行政上的判例、赔偿、处理和复议等。下面笔者主要就行政判例、行政赔偿和行政复议这三个涉及范畴进行探讨。

  (一)行政判例

  法制建设较为完善与成熟的发达国家里,各大院校内与行政法相关的教科书受司法最终权的理念影响,几乎全部由现实的行政判例构成。即便是行政过程中正在发生的案件也必须遵从司法最终的逻辑规律。所以在行政法案里的学习研究过程中,总会出现将行政判例和行政法案例相混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判例是一种从审判机关一系列的行为活动中慢慢形成的最终宣判成果。行政法的判例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已经发生的行政审判中宣判结束的审理案例。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作出判决的法院共同组成了行政判例的基本因素。以《行政诉讼法》为例,法典的整个形成过程都严格遵循着一定的顺序与机制,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一法典的出台为所有行政判例提供了示范性的建设模式与形成准则。

  (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法的众多案例中非常标准化、规范化的一种衍生形态,具有极为复杂的机制构成。跟行政诉讼的案例一样,行政赔偿案例也存在于原告、被告在法院中的审判活动。具有民事属性的行政赔偿案例中,参与双方都是从维护个体权益的角度上出发,经过法院审理的公示与公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赔偿的诉求机制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行政诉讼、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侵权的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赔偿条件的申明异议等方式,对行政法案例进行多元化的范畴界定。不过,在使用多元化的方式界定行政法案例的范畴时,一定要将行政赔偿和其它部门法律的赔偿案例相区分,避免在基础范畴上犯错误的情况出现。

  (三)行政复议

  单从权利救济的最终性上展开讨论的话,如果相对人不认同最终的复议结果,可以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意愿申请与判决要求。可见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法案例的最外层的涉及范畴。行政复议的程序结束之后,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从行政复议上升到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行政案件还没有正式结束,只是从一道程序进入下一个程序。二是行政复议的相对人承认其法律效力,接受复议的最终结果。这时候的行政复议就同时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指的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是否生效,上诉还是认同的选择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也就是说,如果有上诉意愿的相对人,超过了将行政复议推进到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间,行政复议会自动生效,在产生法律效力的同时将行政法案例的封存文件归来到行政复议的卷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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