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对于数字化生产资料由平台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应用企业复用这种倍增实物生产资料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行为,带来生产资料拥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对利益分配会产生哪个方向的总体影响呢? 换句话说,是会扩大两极分化,劣化
对于数字化生产资料由平台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应用企业复用这种倍增实物生产资料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行为,带来生产资料拥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对利益分配会产生哪个方向的总体影响呢? 换句话说,是会扩大两极分化,劣化收入分配,还是缩小贫富差异,优化收入分配?
1.生产资料拥有者是否会利用分享占有更大份额财富
凭第一印象,答案往往是扩大贫富分化。 因为互联网平台造就了巨型企业,这些平台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拥有者,依靠数字化生产资料价值倍增,获取巨大租金收入,市值甚至可达到万亿量级,与作为生产资料使用者的应用企业及个体劳动者,存在巨大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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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因此认为平台企业获取“超额利润或者垄断租金,是对其他生产者生产的价值的一种占有”,“实际上所有者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会剩余”,他们“在全社会总收入中占据了一个更大的份额”。
这里先纠正一个概念,巨额收入与超额利润是两个不同概念。 数字生产资料有偿共享所获取的租金,可能是巨额收入,但不必然是超额利润。 区别在于,这里的租,是指垄断竞争均衡定价(P=AC)高于完全竞争定价(P=MC)的部分,即零经济利润之上的正经济利润。 超额利润则是指定价高于平均成本的部分,因为它不符合均衡,不可视为一种可持续的现象。
印象往往是不准确的。 首先,如果区分绝对值与份额,印象将是反过来的。 如果这里的所有者(即生产资料拥有者)是一个人,看他收入的绝对值,确实可能是巨额收入,无疑与单个的使用者的收入差异巨大。 但如果把拥有者看作为一个整体,把使用者也看作为一个整体,情况正好反了过来。 以两权分离后的收益权实际比重(拥有者占15%,使用者占85%)来看,获得总收入更多不是拥有者,而是使用者。
这与生产方式有关,一方面,与平台企业相对的应用企业(包括个体劳动者)对应的是小批量多品种的生产方式(如App往往是小众的),即便使用者占有这个很小收入总量的分配的大头,其绝对值仍然是小的,但这与分配比例不公平不是一回事。 另一方面,拥有者(平台企业)为什么会在分成比重较小条件下获得一个巨额绝对值,这是因为生产资料共享导致了资本集中,一个平台替代了成百上千置备生产资料的资本家。 生产资料共享的倍增倍数,与生产资料拥有者数量萎缩的倍数是相互关联的。
例如,一个巨型平台出现,是以数十万竞争者无法成为平台资本家为代价。 也就是说,巨型平台消灭了数十万资本家,把这数十万资本家的收入,变为一个资本家的收入。 这个资本家的收入从绝对值上看虽然很大,但资本家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在这一领域处于萎缩之中,而不是在扩大。 认为“实际上所有者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会剩余”,他们“在全社会总收入中占据了一个更大的份额”,“更大部分”“更大的份额”如果是指比重,那是缺乏根据的,与实际情况正好相反。 以苹果、谷歌确定的现有行情,以劳资85%比15%的分配比例,资方(生产资料拥有方)分得的绝对值再多,也不会改变分配比例(15%)本身。
资本集中问题是确实存在的。 不过,资本集中(生产资料拥有者向平台企业集中)最大的影响,不是与生产资料使用者(小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比,会分得更大比例的收入,而是 “资本集中,这个过程中少数资本获得了更强的权力,有更强的议价能力”,这是客观存在的。
它的影响,不在于改变分配比例,而在于会改变生产资料拥有者与监管者的关系。 原来的治理,是一个集中的监管者,面对相对分散的资本家,现在变成一个集中的监管者面对一个集中意志的资本家。 一旦资本家不承担社会责任,会给监管带来很大挑战。 虽然需要认真应对,但属于另一个不同问题。
2.拥有者绝对财富增加会影响一次分配公平的共享性质吗?
平台企业以一个相对较小比例获得一个较大绝对值的财富,是否与共享经济的共享存在矛盾,是否足以否定一次分配公平的性质?
首先,有偿共享与政府倡导的共享是一致的。 因为,政府倡导的“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不是指提供公共产品、公益产品,而是“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提供“有偿共享”(国家发展与改革委,2020b),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必然以某种资本集中为条件(如“平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其共享倍增程度与资本集中度有关)。 其次,即使资本集中提高了与监管者的“议价能力”,但没有改变上千万量级的不具有生产资料拥有权的经济主体(小微企业主、个体劳动者)降低了生产资料占有门槛,进而参与分配剩余这一共享经济事实的存在。 而有偿共享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激励有效需求,推动内需,仍是值得肯定的。 总之,需要全面分析资本集中的利弊。
一种意见怀疑,“租金获得后是对一切其他产品的购买力,这意味着数字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会获得更多购买其他商品的权力……实际上所有者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会剩余,这是否还能称之为一种共享”。
这实际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涉及的仍是比重与绝对值的关系。 如上所述,一个平台企业家将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给1000万使用个体,理论上说减少了1000万生产资料拥有者的生存空间,其个人消费只要不超过1000万倍,就谈不上拥有者整体是在“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会剩余”。 相反,这1000万不拥有、只使用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依高比例分成,作为整体倒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会剩余”。
第二个问题涉及共享指的是共享成果还是共享机会。 共享成果,是二次分配,如转移支付; 共享生产资料,是共享机会,属于一次分配范畴。 这里的机会,主要由生产资料的非拥有者是否具有条件使用生产资料来获取剩余决定。 质言之,使用生产资料的机会,也就是获取剩余的机会。 之所以说共享生产资料促进一次分配公平,是在说劳动者利用这种机会,不仅可以作为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的分配,而且可以获得作为劳动者(如不持股的创客、合伙人)获得剩余分配的机会,而且分配比例还可能高于生产资料拥有者。
但是,这不代表平均分配成果,比如,让平台企业家与1000万使用个体等收入。 可以算笔账,假设每个应用(App)净收入10万元,平台企业家将生产资料分享1000万人次,每次收15%租金(生产资料使用费),共计15000万元。 具体到每一应用,平台方得15000元,应用方得85000元。 如果要求平台方与应用方等收入才算共享,意味着平台企业家只能从1000万应用方取收85000元。 这样的共享就与吃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没有区别了,绝不是政府要求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有偿共享”的意思。
当然不否认即使一次分配公平的机会门槛降低条件下,集中的平台资本家个人与分散的经济主体之间绝对收入分化现象仍存在,个别企业家炫富行为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需要关注和引导,但是不是要因此平调其资产充公,或实行新的公私合营,甚至直接剥夺平台财富进行国有化(包括以国有企业垄断替代民营企业垄断),限制企业家个人消费,因为关系全局,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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