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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聚合支付业务的“聚合之困”及应对建议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22-02-11 10:05

本文摘要:根据监管机构断直连的要求,目前收单银行均通过银联或网联间连接入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平台开展二维码聚合支付业务。 虽然二维码聚合支付实现了一码通用,同时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及手机银行的扫码交易,但这主要是实现了交易结果层面的聚合。 在业务实践中,收

  根据监管机构“断直连”的要求,目前收单银行均通过银联或网联“间连”接入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平台开展二维码聚合支付业务‍‌‍‍‌‍‌‍‍‍‌‍‍‌‍‍‍‌‍‍‌‍‍‍‌‍‍‍‍‌‍‌‍‌‍‌‍‍‌‍‍‍‍‍‍‍‍‍‌‍‍‌‍‍‌‍‌‍‌‍。 虽然二维码聚合支付实现了一码通用,同时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及手机银行的扫码交易,但这主要是实现了交易结果层面的聚合‍‌‍‍‌‍‌‍‍‍‌‍‍‌‍‍‍‌‍‍‌‍‍‍‌‍‍‍‍‌‍‌‍‌‍‌‍‍‌‍‍‍‍‍‍‍‍‍‌‍‍‌‍‍‌‍‌‍‌‍。 在业务实践中,收单银行面临着因各渠道方业务规则或标准不一致引起的聚合难题,问题集中在商户入网命名规范、商户经营类目、商户交易限制三个方面‍‌‍‍‌‍‌‍‍‍‌‍‍‌‍‍‍‌‍‍‌‍‍‍‌‍‍‍‍‌‍‌‍‌‍‌‍‍‌‍‍‍‍‍‍‍‍‍‌‍‍‌‍‍‌‍‌‍‌‍。 收单银行如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影响最终的支付交易以及商户、付款人的使用体验,进而影响收单业务的发展。 本文将对上述三方面问题进行逐一解读,并提出应对建议,以解“聚合之困”。

银行业监管

  一、商户入网命名规范问题及建议

  收单银行受理商户入网申请时,如不能处理好商户命名规范的问题,会导致商户入网后无法获取渠道方(主要是微信支付)的支付权限,需要收单银行采取兼容性应对措施。

  1.问题表现:商户入网后无法获取支付权限

  问题具体表现为收单银行拓展的商户入网后,在受理微信支付渠道的交易时收到“当前商户需要补齐相关资料后,才可进行相应的支付交易,请商户联系对接的微信支付服务商”的提示。 收单银行协助商户通过微信商家注册小程序进行开户意愿确认时,却搜索不到微信支付子商户号。 在当前的聚合支付市场中,微信支付渠道的交易占比是最高的,商户如果不能获取相应支付权限,往往不愿继续使用或者减少使用收单银行的聚合支付服务,导致收单银行商户拓展业务受困。

  2.问题成因:商户入网命名规范存在差异

  微信支付于2020年发布的《“商户开户意愿确认”指引》规定,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商家名称或者名称为“*”或者“***”,则商户名称应填“个体户×××”(×××为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 若商家为小微商户,则商户名称应填“商户_×××”(×××为小微商户身份证上的姓名)。 银联于2017年发布的《银联卡二维码消费业务指引》则规定,小微商户经营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小微商户店面的门头名称(若无,则为负责人姓名)、主营业务依次组成,经营名称不得仅由负责人姓名构成,且小微商户经营名称应体现商户经营范围。 虽然银联在前述指引中没有明确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命名规范,但实践中多是参照小微商户命名规范执行的。

  从上述微信支付和银联关于商户命名规范的指引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标准是不一致的。 在业务实践中,收单银行如果按照银联的指引对小微商户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命名,在完成商户入网并将信息报备给渠道方后,微信支付不会授予这类商户支付权限。

  3.应对建议:采用兼顾策略

  收单银行要解决商户命名规范的问题,需要了解不同渠道方的业务规范和处理方式。 根据当前聚合支付业务相关规范要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两个渠道需要收单银行通过银联或网联的转接系统完成商户入网信息的报备后,才能授予支付权限,但是银联渠道不需要收单银行发起商户信息报备,可直接授予支付权限。

  因此,以微信支付为例,收单银行在建立商户入网信息时,可先按照微信支付规范进行商户命名,待收单银行通过银联或网联的转接系统向微信支付完成商户信息报备且商户信息被确认登记后,再按照银联规范修改商户名称。 微信支付只记录收单银行首次报备的商户名称信息,如信息后续修改或重新报备,微信支付也不会进行更新,更不会撤销已授予的支付权限。 这样处理,收单银行既能兼顾不同渠道的规范要求,又能帮助商家获取支付权限,是当前条件下解决实际问题的可行措施。

  二、商户经营类目问题及建议

  收单银行在开展POS收单业务选择商户经营类目时,只需遵循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银联MCC码)规则,但开展聚合支付业务却面临多头规定的困扰。

  1.问题表现:部分商户无法完成微信支付开户意愿确认

  收单银行在商户入网后引导商户进行微信支付渠道的开户意愿确认操作时,时有报错提示“商户号结算规则ID录入有误,无法进行确认,请联系服务商重新进件商户号”。 一旦出现此类提示,商户将无法完成微信支付开户意愿确认,导致无法获取微信支付权限。

  2.问题成因:微信支付的商户经营类目自成体系

  支付宝的商户经营类目和银联MCC码是一致的,在聚合支付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支付宝商户经营类目不匹配问题。 微信支付的商户经营类目没有沿用银联MCC码规则,而是自成体系,根据主体类型(企业、个体户、政府事业单位、小微商户及其他组织)、适用行业、结算规则ID匹配不同的费率通道。 由于银联和微信支付都没有通过官方发布过银联MCC码和微信支付商户经营类目之间的映射表,收单机构只能根据银联和微信支付各自的业务规则描述自行整理经营类目对应关系。 因而,难免出现一些银联MCC码和微信支付商户经营类目不匹配的情况,从而导致商户在操作微信支付开户意愿确认时遇阻。

  3.应对建议:总结业务经验和接入微信支付专用API

  收单银行可收集微信支付开户意愿确认时经营类目不符的案例,结合微信支付反馈的结算规则ID,适时调整聚合收单系统中的银联MCC码和微信支付商户经营类目映射表。 鉴于大量从业机构关于商户经营类目问题的反馈,微信支付于2021年7月上线了微信支付从业机构特约商户结算规则ID管理API,实现了申请修改特约商户结算规则ID和根据申请单ID查询结果等功能。 收单银行可将聚合收单系统与前述微信支付API进行对接和联调,获取修改商户结算规则ID的权限,及时消除各渠道业务规则不一致对商户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业务效率和优化商户体验。

  三、商户交易限制问题及建议

  收单银行完成商户入网后,时常有商户反馈在正常收款一段时间后某个渠道的交易突然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不能收款。

  1.问题表现:商户收款交易受渠道方限制

  常见的渠道方交易限制有以下几种类型。

  交易拦截。 商户平时可正常收款,偶有收款交易会提示报错。 此类问题多为微信支付的风控限制。

  交易限额。 例如,微信支付报错提示“该商家今日已无法收款,请明天再试”“交易异常,已超过今日商户微信支付收款额度”“超过该商户单笔收款限额,请降低金额重试”等。

  限制信用卡类交易。 付款人通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交易时,系统提示不能使用信用卡或花呗,需更换其他支付方式。

  关闭支付权限。 微信支付报错提示“特约子商户该产品权限已被冻结,请前往商户平台>产品中心检查后重试”时,说明该商户已被微信支付关闭支付权限。 支付宝也有类似限制措施。

  2.问题成因:各渠道方交易风控策略的差异

  二维码聚合支付交易涉及收单方、渠道方(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发卡方(付款银行卡发卡行),若渠道方和发卡方基于其风控策略对交易进行了限制,即使收单方本身没有限制交易,商户收款仍然会受到收单方之外的聚合支付参与方的限制。 由于渠道方都有各自独立的风控策略,所以经常出现同一商户在某一个渠道交易受限,但其他渠道却能正常交易的情况。

  3.应对建议:做好商户引导和积极申诉

  收单银行应注意引导商户合规、合理使用二维码收款服务,收款金额和频率要与其业务经营范围相匹配。 例如:某零售副食店,符合其日常交易特征的一般是百元以内的小额交易,如果突然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出现多笔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大额交易,渠道方一般会先拦截大额交易,并弹出风险提示。 后续如果该商户继续出现与其经营特征不符的交易行为(如连续出现多笔大额交易),渠道方会直接关闭该商户的支付权限。

  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对被采取了交易限制措施的商户,提供了后置的交易申诉渠道,收单银行可引导和协助商户按照申诉指引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以证明商户的经营活动和收款金额相吻合,并按照指引流程提交渠道方审核。 银联会先向收单银行发送风险商户调查名单,如收单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相关调查情况并有充足证据证明商户交易的真实性,银联一般不会对商户采取交易限制措施; 反之,商户会被银联列入风险商户名单并被限制交易。

  此外,收单银行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也可以积极向行业监管机构、渠道方呼吁,进一步优化聚合支付业务的规则,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聚合之困,为聚合支付业务的长足发展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作者:毛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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