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乡规民约制度在现代基层治理和法治乡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乡规民约传统的功能轨迹和制度作用需要新的精神塑造以实现创造性发展。 乡规民约要实现在分化和再塑中重新定位和发展,必须深入挖掘中国宝贵的民
摘 要:乡规民约制度在现代基层治理和法治乡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乡规民约传统的功能轨迹和制度作用需要新的精神塑造以实现创造性发展。 乡规民约要实现在分化和再塑中重新定位和发展,必须深入挖掘中国宝贵的民族精神财富并将之有效应用到乡规民约制度建设中。 沂蒙精神作为国家宝贵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的现代化解读及其对乡规民约的精神价值引领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本文立足这个理论逻辑,深挖沂蒙精神的现代内涵,从沂蒙精神对乡规民约制度的价值凝聚、精神引领、现代内涵挖掘和公民品格培育等方面对乡规民约制度建设进行思索。
关键词:沂蒙精神; 村规民约; 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充分挖掘乡村语境下法律与道德、法治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危机不断破坏乡村秩序的根基,更掣肘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要实现法治乡村振兴,就必须借助乡规民约等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 乡规民约不仅是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是现代乡村治理所不可或缺的,却因为现代社会变迁导致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变和价值多元化而不能够有效发挥道德教化作用。
乡规民约需要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承载作用,激发乡规民约的传统作用,使乡规民约的现代功能在现代文明中展现新面貌,是解决乡村危机的有益指向[1]。 建设法治乡村,不仅仅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 这需要从新的视角去挖掘乡规民约制度的潜力和空间,需要深入挖掘党和国家现代民主精神的精华,而沂蒙精神便是其中宝贵的财富之一。 习近平同志曾指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 ”沂蒙精神作为党和国家的精神财富,需要在现代化的流变中进行时代解读,并有效融入乡村治理的实践中。
乡规民约当代作用的激发需要通过挖掘民族精神的宝贵内涵来保障实现。 沂蒙精神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充分体现当代国家和个人主体之间、公民个体之间关系的规律,这对乡规民约精神的塑造上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村规民约的建设需要汲取沂蒙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内涵,充分衔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时代价值和需要,并有效嵌入乡规民约制度建设。
二、沂蒙精神的现代内涵与村规民约建设困境
2013年11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临沂考察时指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 沂蒙精神的要点为:“吃苦耐劳、勇往直前、永不服输、敢于胜利、爱党爱军、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 ”习近平同志把沂蒙精神的特质高度概括为“水乳交融、生死与共”。 沂蒙精神是红色革命精神之一,是临沂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群体意识,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沂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沂蒙精神与乡规民约建设的动力价值
沂蒙精神具有强大的精神动力价值,可将这种价值充分融合到国家的现代经济建设中。 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2]。 新时代的意识形态建设要和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有效结合,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 村规民约作为共同体组织创建的自治规则是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充分发挥这种作用,就需要拓展乡规民约现代精神内涵。 这就要求乡规民约的建设要充分汲取现代精神的内涵,契合现代精神,发挥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软法之治”的重要作用。
沂蒙精神恰能融汇意识形态与经济建设,具有兼顾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精神引领作用。 沂蒙精神具有强大的动力精神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精神动力[3]。 乡规民约在现代法治经济建设中并未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动力支持。 除了对乡规民约实效期待不足外,更在于缺乏有效的动力驱动机制。 在法治乡村建设中,乡规民约的建设需要大力汲取沂蒙精神的内涵,将沂蒙精神的共同体意识、开拓进取精神等充分凝练为乡规民约的制度精神。
(二)沂蒙精神的群体意识与乡规民约建设现状
现实中,乡规民约并没有成为乡村治理和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有效制度之一。 多数的农村缺乏制定乡规民约的基础条件,根本不知道乡规民约为何物,或者认为不会发挥很好的作用。 其实,乡规民约制度是有效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保障,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起到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 乡规民约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积淀,可以有效弥合现代法治民主理念与传统道德理念之间的内在张力,对维护传统文化和推动村民自治具有积极意义。 乡规民约所保留的能得到大多数村民和乡贤认可的农村社会风俗和道德伦理,在协商调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时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接受和认可。 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依法治理社会至关重要。
但是,现代法的秩序塑造中缺乏乡规民约应有的影子,传统理念与现代社会的急速变迁,让乡规民约沿着传统与现代法治的磨合而发生着理念转变。 沂蒙精神蕴含着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的特性,这是乡规民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现农村法治,就要充分发挥民众在乡规民约建设中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乡规民约作为软法的自主性和创新性,以此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充分实现乡村和谐建设的作用。 沂蒙精神的共同体意识引领,能够有效促进乡规民约建设,重塑新时代道德观和价值观,推动乡规民约建设中的价值认同与理论引领。
(三)沂蒙精神与乡规民约价值观体系塑造
乡规民约建设需要价值观的支撑,新时期要大力弘扬沂蒙精神,让沂蒙精神在社会道德培养和正确价值观、世界观形成方面具有明显导向的意义。 探寻研究沂蒙精神的根脉源泉,对于今天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4]。 乡规民约在德化教育方面作用的发挥需要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进一步发挥乡规民约的德治功能,需要借助中国优秀的民族精神进行价值引导。 历史的经验也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如王阳明的《南赣乡约》与《十家牌法》,对闽、赣、粤等地区乡村祸乱的治理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沂蒙精神可以发挥对乡规民约的价值观塑造作用,能够在乡村自治中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就当代的乡村治理的实践而言亦是如此。
在新时代,道德与法治在乡村秩序的维持方面具有功能的高度契合,这个目标的实现,部分可以借助法律政策予以保障,部分需要以相关乡规民约制度来予以体现,如乡村议事会制度、家训家风的新时代构建和新乡贤作用的发挥等。 这不仅要充分吸收传统实践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还要充分挖掘现代精神的宝贵内涵。 沂蒙精神是诸多精神中的一种,是“凝心聚力的优秀政治文化”,“有助于广泛的凝聚政治共识”[5],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和精神塑造的意义。
发挥道德对现代法治的重要辅助作用,就要发挥这些道德自治规则在现代乡村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沂蒙精神的宝贵精神内涵,有效助益现代社会乡村治理中的和谐秩序。 在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中,沂蒙精神在村集体和基层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关系、村民和村民关系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除却立法上的意义,沂蒙精神在道德层面的价值塑造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价值的锁定需要借助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乡规民约制度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借助现代精神内涵来塑造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乡规民约制度具有强烈的现实面向,这需要深入挖掘包括沂蒙精神在内的宝贵精神的现代内涵和价值,实现有效的制度价值引领。
(四)乡规民约建设与公民教育机制
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乡村公民教育机制的助力,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发挥乡规民约的道德培育功能。 南宋时期,朱熹因感慨社会道德沦丧,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破坏了乡村和谐稳定而制定了《家礼》。 他亲手制定的《增损吕氏乡约》包含了大量乡村道德培育养成的内容。 实现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就要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乡村建设中的作用,沂蒙精神作为其中的宝贵精神财富,应该将其重要的精神价值作用体现于现代农村道德品格的塑造上。
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完成,沂蒙精神和乡规民约建设在这个节点上有效实现了功能契合。 借助沂蒙精神的宝贵内涵,成功地实现村民的道德培育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乡规民约建设和村民一致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对乡规民约中的“共同体”理念塑造能够发挥有效的精神引领。 近年来,精神品格建设没能有效地跟随经济建设的步伐,价值多元化没有被有效吸纳和借鉴,乡村道德失范现象客观存在,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已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这一承前启后的历史任务将由新时期的乡规民约承担起来。
引领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乡村传统道德资源和新中国多年积累起来的宝贵精神财富,重新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乡规民约和乡村道德体系,从而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提供强大的道德精神支撑。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内,建立核心价值的连接机制,并依托现代精神内涵予以实现,立足这种契合的精神价值并有效地嵌入乡规民约建设,能够将道德理念的提升转换为一致的实践行动,实现村民道德培育和建立有序的乡村秩序有机结合,谋求更高层次的一致性和认同。
三、沂蒙精神内涵下乡规民约现代化的几个维度
(一)通过沂蒙精神对乡规民约核心价值进行凝聚
沂蒙精神要与具体实践相结合,把沂蒙精神的基本原则渗透到乡规民约的准则中。 沂蒙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要想有效实现和谐内涵的构造,就要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进一步彰显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明确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017年,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从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三者良性互动的良好效果。
这一论断表明,在我国进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乡规民约地位,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乡规民约的价值和内涵,进一步全面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中充分运用乡规民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 因此,在构建法治中国的伟大征程中,既要用“国家法”为乡规民约的新发展做好顶层设计,又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规民约发展的新风尚,同时强化乡规民约的执行能力,使乡规民约免于沦为一纸空文[6]。
(二)通过沂蒙精神对乡规民约道德精神进行引领
乡规民约是高于法律的道德标准,有效挖掘沂蒙精神的内涵、主题、品格和核心的现代含义,能够有效发挥乡规民约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从历代乡规民约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它不仅以规则力量规范民间秩序,而且注重从道德上来治理社会、教化百姓,因此其德治功能也是不可忽视的。 ”[7]在这种情境下,乡规民约高度契合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和法治发展的契约性引导,在基层政府治理中起到关键作用,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这种软法作用更加突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乡村社会环境为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供了大力支持。
现代乡村治理制度具有法治之治和村民自治两个维度。 我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预设了乡规民约的发展空间,乡规民约的建设具有宪制基础和普通法律基础。 法治乡村建设中需要处理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二元”土地所有所呈现的农村财产权关系,第二是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自治功能管理和自治关系。 乡村自治需要村集体共同的一致理念和一致行为,这些理念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现代价值来塑造,沂蒙精神具有对这种一致性的价值引领作用。
(三)通过沂蒙精神对乡规民约现代化创新性进行挖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实行人民公社、推行政社合一新型政治制度之后,民间乡村的自治功能被现实所弱化,甚至某种意义上失去了其对农村治理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了乡规民约制度在现代农村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随着国家重新强调乡村自治权力,乡规民约在尊重和续行了乡村自治的传统与习惯中的作用更加得到重视,并能够更好地被村民广泛认同和普遍接受。
但是,乡规民约制度的实现需要有效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中的精神价值,并以相关的精神价值来促进乡规民约制度达成有效共识。 以道德意识为载体的现代精神能够有效发挥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作用。 沂蒙精神作为中华民族重要精神的组成部分,也具有上述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可以借助沂蒙精神有效促进乡规民约中价值凝练,并最终被抽象成有效的制度,实现乡规民约建设中的价值引领。 这些功能都可以通过沂蒙精神的共同体价值、现代化的邻里关系来彰显。
(四)通过沂蒙精神实现村民道德品格培育
我国的乡规民约根植于乡村土壤之中,因此,乡规民约制度的研究要充分重视其内生性特征。 乡规民约以软法的色彩,辅助国家的法律法规实现村民的有效自治。 同时,乡规民约的研究要注意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的互动性,充分重视乡规民约在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效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外,乡规民约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需要从民族精神中去寻找制度基础和价值正当性。 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规民约需要承载道德教化功能,就必须实现现代化转向[8]。 在现代法治背景下,虽然说公民资格具有先设性特征,但公民道德品格却不是自发生成的,需要教育的提升,需要借助民族精神进行培育[9]。
乡规民约制度建设同样需要凝聚乡民共同体意识,需要进行村民的道德培育,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讨论以乡规民约为主导的解纷模式。 沂蒙精神所蕴含的共同体意识内涵,所彰显的风险精神都对公民品格的培育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因此,将沂蒙精神的内涵嵌入乡规民约制度的塑造中具有重要现实价值。 用沂蒙精神的现代内涵塑造相乡规民约的制度,并用沂蒙精神的现代内涵启迪公民的现代共同体意识,以便于促成共同的一致性行为; 将这种一致性凝练为乡规民约的具体制度,有效促进村民自治和法治乡村建设。
(五)通过沂蒙精神塑造新乡贤制度
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发展,需要发挥多元要素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作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制度,这种契合了乡民话语表达的机制需要基层乡民的广泛参与。 基层乡民作为参与协商的主体,通过协商民主的治理方式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或集体诉求[10]。 然而,乡村人才资源匮乏问题直接制约了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工作的扎实推进[10]。 新乡贤群体作为体制外的参与的精英群体,不仅拓展了基层协商主体的范围,而且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更能够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精神进行有效嵌入。
通过沂蒙精神的宝贵精神价值来引导和影响新乡贤全体,让他们乐于为乡村发展作贡献,并通过他们将乡村治理的理念引入广大村民集体中,以便于形成和谐、奉献的村风、民风。 此外,新乡贤还有第二个作用,那就是通过其影响力来进行沂蒙精神教育,并通过沂蒙精神教育达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行动上的一致性和共同体意识,从而能够实现行动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以乡规民约为载体而实现。
同时,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新乡贤的作用,冠以沂蒙精神的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消除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抵触情绪,让村民认识到乡规民约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并尽可能取得理念和行动上的一致。 乡规民约制度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能够有效解决法律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宏观性不足,有效引入正确的道德理念,从而发挥基于法律制度强制力的道德约束力量,有效实现法治乡村和乡村治理。
乡村经济论文范例:国内乡村旅游模式分析
四、结语
乡规民约的现代化需要民族精神现代化内涵的支撑,沂蒙精神对乡规民约建设的意义在于其现代内涵和现代意义的解读,并反哺至乡规民约现代化进程中。 以沂蒙精神价值去审视乡规民约现代化的相关问题并有效探寻破解之道,可有效促进法治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高维,李喜英.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文明之维[J].学理论,2018(7):94-96.
[2]新华社.习近平: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EB/OL].(2018-03-20)[2019-12-04].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820/c1024-22634056.html.
[3]苑朋欣,谭苏丽.沂蒙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时代价值[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1):133-136.
作者:刘成学 罗亚海/临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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