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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司法研究的个案方法及其运用

所属分类:文史论文 阅读次 时间:2019-09-21 16:29

本文摘要:摘要:个案研究具有整体性、深入性、综合性和双重性等特征。如何面对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困境,学界存在着无涉论、分类论和超越论三种观点。侯欣一教授在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个案研究中,通过对典型性条件的相对满足,以及关系视角下开放的司法特征的捕捉,

  摘要:个案研究具有整体性、深入性、综合性和双重性等特征。如何面对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困境,学界存在着无涉论、分类论和超越论三种观点。侯欣一教授在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个案研究中,通过对典型性条件的相对满足,以及关系视角下“开放的司法”特征的捕捉,较好地实现了对个案研究局限性的超越。个案研究方法的科学运用,不仅对近代司法研究具有范式意义,而且为法律史研究中科学方法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关键词:个案研究方法,司法研究范式,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近代司法

人民司法

  庚子年“义和团”拳变和八国联军的入侵,以及屈辱的《辛丑条约》的签订,使清廷痛定思痛,走上了以制度变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之路。随着以沈家本为首的修订法律馆的成立,一系列效法德日的法律被制订。与此同时,新式法院开始在天津、京师等地设立。以礼治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宣告结束,中国法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法律文明的昌盛,离不开对法律历史的总结和反思,历史是过去的沉淀,更是未来的导向,对中国古代法如此,对中国近代法也不例外。学界除持续对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保持关注外,近年来,近代法作为连接古代和当代的桥梁,其重要性日益引起学界的重视。尤其是清末“新政”以来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的背景、内容、演变,以及近代法与固有法的关系等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另一备受关注的领域便是近代司法,其中尤以新式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备受瞩目。如果说立法是“书本上的法”,具有静态特征的话,那么要了解“书本上的法”如何作用以及受制于社会生活的动态特征,就必须从法的适用也即司法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摆脱对法律进行单维度研究的局限,将法律分析与社会生活连接起来,将研究对象从单纯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延伸至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

  不仅展现法律的规范和价值面相,而且展现法律的社会面相。就此而言,近代司法的考察对于近代法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从上述价值和意义来看,侯欣一教授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著《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不仅在知识上丰富了我们对近代司法制度建立、发展及相关问题的认识,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为个案研究方法如何运用于近代司法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

  全书在结构上,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三编,即上编“创制”、中编“运行”和下编“变异”。如果说新式法院有一个不同于旧式衙门的标准模型的话,那么上编所要回答的是这个标准模型是如何构建的;中编则要回答这个标准模型是如何运行,以及标准模型在运行中如何受制于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表现出偏离的倾向;下编则是对上述偏离倾向的具体描述以及偏离原因的深度分析。全书脉络清晰,既有对创制及运行的详细描述,也有对变异原因的深刻诠释,在结构上层层递进,既引人入胜,同时又让人深思不已。

  本文拟以个案研究的“四性”即整体性、深入性、综合性和双重性为切入点,梳理学界对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基本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侯欣一教授的专著,对如何“走出个案”展开探讨。本文的最后部分是对近代司法研究范式的整理和归纳,并以此为认识前提,对侯欣一教授专著的学术贡献进行评价。

  一、个案研究的“四性”

  从理论上讲,个案研究是社会科学中一种标准化的研究方法。它是与统计分析相对、强调对某一单一个体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

  〔1〕这里的单一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或社会单元,只要是有界限的系统均可构成个体。据学者观察,个案研究进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一般将1829年法国社会学家利普雷(FredericLePlay)开展的家计调查视为个案研究的雏形。

  〔2〕后来,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alinnowski)在特罗布恩德群岛所展开的民族志个案研究,则是个案研究在人类学中运用的经典实例。19世纪末20世纪初,芝加哥学派社会学者进一步将个案研究方法应用于对工业化和都市移民相关问题的探讨,主张在个案研究中研究者应对问题进行客观和全面的理解。随后,个案研究法被广泛应用到历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领域中。

  〔3〕学者们对个案研究特点的归纳虽各有侧重,但一般均强调研究范围的整体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研究视角的双重性。对于侧重于当代问题研究的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来说,只要个案选取科学,实施程序安排得当,上述“四性”的把握相对来说较为容易。

  但对以过去事件和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史学科来说,由于受资料来源的限制(往往只能借助于文献、档案资料和有限的访谈),而直接观察和参与式观察等收集资料的方法几乎无用武之地,这给上述“四性”目标的实现带来不小的挑战。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一种,在具体运用时,“四性”的饱和度在学科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样的差异在以当代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和以过去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之间表现得尤其明显。

  “四性”饱和度的满足对于后者的研究者来讲,任务尤其艰巨,本书也不例外。作为一部以民国时期审判机关为研究对象的作品,除双重性视角中内在视角挖掘不够的遗憾外,受制于研究材料的束缚,本书对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在民国初期即北洋政府时期的考察相对薄弱。同样受制于研究材料,对帝国晚期西安地方衙门的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运作情形的考察基本上付之阙如,影响了我们对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从帝国时代衙门到近代新式法院变迁的认识,这些都不能不说是本书留下的遗憾。

  二、个案研究的局限及超越

  (一)对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认识

  任何一项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免不了受两个基本问题的“诱惑”,一是求“真”,就是探寻生活中真实的社会存在;二是求“全”,生活的真实若不能说明社会全体的脉络和逻辑,自然就不是“社会”科学的。〔6〕

  对求“全”的渴望,常常使个案研究陷入“代表性问题”的困境。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异质性程度远远超过了此前的社会形态,微观的个案研究越来越不能作为认识社会的基本方式。而且,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定量研究以其精密的计算,无懈可击的从样本到总体的推论使个案研究相形见拙,〔7〕这些认识无疑进一步加剧了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困境。

  能否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推论到总体,形象地说,就是能否突破只见“树叶”不见“森林”的局限,使个案走向全体,成为个案研究者必须直面的问题。如何走出困境,据曾东霞和董海军两位学者的梳理和整理,目前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8〕

  第一种观点是个案研究的代表性无涉论,认为个案研究所从属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决定了其并没有代表性的属性。在无涉论者看来,个案研究不应追求一般化即可外推性。如吕涛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一种实证研究,个案研究不是要走出个案,而是要回到个案事实本身。

  〔9〕第二种观点是个案研究代表性分类论,认为应该从个案研究的多种类型出发来讨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不同类型的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不同,应分情况分析。个案研究可以分为涉及代表性问题和不涉及代表性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王宁等。涉及代表性问题的个案研究,其样本应具有某一类型现象的共同本质、特征、属性和变量,能够成为某一类型现象的典型,即具有“类型代表性”,通过将该个案的情境与所要外推的其他同一类型个案的情境进行比较,实现个案研究发现的外推。

  〔10〕在这里,所选的样本具有某一类型现象的典型,也即该样本对于所代表的类型具有较大程度的代表性。由此通过典型性样本的选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个体和总体、特殊和一般之间的紧张,代表性困境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第三种观点是代表性超越论,强调通过部分来认识整体的合理性,从一般化意义上来看待代表性问题,希望走出个案或者超越个案。在具体路径上,超越论者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可称为个案类型学意义推广,个案不仅能说明自己,也能说明与它属于同一类型的其他个体。至于个案和其他个体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即是否具有同质性,由研究者或读者进行判断。由于社会世界异质性的加剧,对于异质性个体,则可以通过个案和异质性个体之间的比较,既求同又求异,实现个案研究更大范围与更高层次的外推。

  另一种主张,以王富伟为代表,尝试进行“关系个案研究”。该主张以现实是关系性的存在为前提,认为关系是内在的,事物并非孤立存在和自我驱动,而是在关系中得以生成,个案与整体相互生成,都是关系性存在。“个案只是分析的起点或触发点,分析的关键却在于关系,即要分析什么样的关联机制界定了个案及其定位中的整体”。〔11〕

  (二)本书“走出个案”的学术探索如果从科学主义的角度出发,不满足于代表无涉论的立场,而是以走出个案或者超越个案为抱负,那么本书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个案研究,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一抱负,使研究结论呈现一般意义上的学术价值呢?上述王宁个案类型学意义推广的主张和王富伟关系个案研究的倡导,为对本书一般意义上学术价值的讨论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依此思路,接下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评析。

  其一,本书以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为分析个案,该个案具有较显著的典型性。对此,作者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论证。一是地域特征。西安地处内陆,中国历史上曾有13个朝代建都于此,西安受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较深。和东部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相比,西安所处的地理位置更接近中国一般城市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因而能较准确地反映在一定社会背景下新式审判机关的创制过程和存在状态。

  二是时间特征。从宣统二年(1910年)12月创建到1949年5月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取缔,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一共存在了39年,虽经历清廷、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政权,但一直未曾中断,且组织完备,制度齐全运行规范。三是规模特征。

  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人员规模适宜,创制之初有推事6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到民国晚期增加到14人,在规模上居于中等水平,且审理的案件类型多样。典型性条件的相对满足,使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对于其所代表的类型具有较大程度的代表性。这种类型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地域特征为内陆省会型,规模特征为中等,审级特征为地方级(兼具一审和二审)。对于了解此种类型的审判机关,本书对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研究发现,无疑具有外推价值。

  至于对于其他具有一定异质性特征的,如位于沿海城市或更高审级或更大规模的审判机关,本书的研究发现可以与之进行比较,在求同、求异中,实现个案研究更大范围与更高层次的外推。其二,关系视角下的研究路径对于理解民国时期审判机关个案研究的外推价值具有特别意义。考察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特点,其呈现出较强烈的外向性特征。

  换言之,审判机关作为个体,并非游离于整体之外,而是具有“开放的司法”的特点。个体的边界常常是模糊的,个体作为部分深深嵌入于组织网络这一整体之中。本书第六章通过对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上级法院、检察官、律师、报纸的关系的梳理,将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纳入民国时期司法与政治系统中,将其视为关系空间的一个点或一个部分,进而在关系性整体中把握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的属性,最终实现个案研究的一般性知识增量。

  三、研究范式及学术贡献

  (一)近代司法研究的范式探索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对近代司法表现出了浓厚的学术兴趣。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当代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日益渴望了解作为当代司法源头之一的近代司法的真相,而以往纯粹基于批判立场所得出的对近代司法的认识又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各地司法档案和其他文献的不断被发现和整理又为这种解开真相的努力奠定了材料基础。

  在诸种因素的综合驱动下,学界投入了相当的精力,并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在研究范式上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归纳起来,大致形成三种研究范式:

  一是基于历史分期的整体研究。研究者们依据各自的研究兴趣,对近代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展开讨论。如李启成对清末审判厅的研究、〔12〕张德美对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13〕唐仕春对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的研究、〔14〕江照信、蒋秋明、谢冬慧等对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研究。〔15〕

  二是区域性的研究。笔者对清末民初奉天省司法改革的考察、〔16〕欧阳湘对广东普设法院的研究、〔17〕里赞和刘昕杰对四川新繁县基层司法的考察可归入此列。〔18〕三是专题研究。研究者选择近代司法制度中的某个方面展开探讨,这方面的研究如孙慧敏对北洋时期上海律师的考察、〔19〕李在全对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的研究、〔20〕冯客对近代监狱的考察等等。〔21〕这是基于研究现状的大致分类,并非完全界限分明,三种范式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如历史分期和区域研究的交叉,具体实例如笔者对清末民初奉天省司法改革的考察。此外,如孙慧敏对北洋时期上海律师的考察,则呈现出历史分期、区域和专题交叉的态势。

  (二)本书的学术贡献

  从代表性无涉论的立场出发,从组织史的角度讲,本书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创制、运行和变异过程的考察,为西安地方法院撰写了一本引入入胜的传记。其贡献正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豫苏博士在其评论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本书“全景式”“立体式”“史诗般”的解析探究,真实再现了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复杂多元的面相,满足了人们尤其是西安地方法院人对西安地方法院“前世今生”的知识补漏。〔23〕

  从地方史的角度讲,本书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考察,为西安乃至陕西近代史的研究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知识空白,丰富了人们对该地区社会治理、纠纷解决和法律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地方知识”,是一部珍贵的“地方志”,因而具有重要价值。结语如果说立法研究更多具有静态特征,关注“书本上的法”的话,那么司法研究更倾向于通过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将法律分析与社会生活连接起来,以动态的视角,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法律如何影响和受制于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因而更能深刻而准确地揭示某一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期的法治状况。因此,司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侯欣一教授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著《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不仅在知识上丰富了我们对近代司法制度建立、发展及相关问题的认识,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为近代司法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范式。从组织史的角度讲,本书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创制、运行和变异过程的考察,无疑为西安地方法院提供了一部内容翔实的传记。从地方史的角度讲,本书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考察,为西安乃至陕西近代史的研究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知识空白。

  在方法论层面,本书作者较为娴熟地运用了实证研究中的个案研究方法,为近代司法研究开拓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以审判机关为个体,在充分把握个案研究特点的基础上,对个案进行深入、详细和全面的认识,不仅回答“怎么样”,而且对“为什么”进行深刻剖析。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质疑,以及与此所产生的对于通过该研究方法所产生的结果能否增加新的知识的怀疑,导致个案研究方法一度陷入困境。

  结合学界“超越个案”的学术探索成果和本书的研究,我们发现,借助于个案研究中典型性样本的科学选择,以及关系视角下,对个体和整体关系的情境式把握,研究者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个案研究发现的外推,在“走出个案”的过程中,实现一般性知识的累进和增长。

  司法方向职称论文投稿:《人民司法》(旬刊)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该刊创始于1957年,61年来,在阐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各项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研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司法制度改革,报道大案要案,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以其权威性、专业性、实用性在期刊界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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